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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共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 關于組織學習實施《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的通知

      發布者:信息工程系發布時間:2023-03-01瀏覽次數:14











      榕職院黨〔20234



      中共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

      關于組織學習實施《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的通知


      各系(部、院)、處室、中心、館: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充分討論,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福建省教育廳核準(閩教審〔20233號),于2023116日生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實施,推進學校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共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

      2023214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序  言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校”)是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教育部備案,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高等職業學校。20024月在合并福州業余大學(創辦于1958年)、福州工人業余大學(創辦于1959年),整合福建廣播電視大學福州分校(創辦于1979年,以下簡稱“福州電大”)的基礎上建立;20041月福州商業學校(創辦于1979年)并入。

      學校為國家雙高計劃高水平專業群建設單位、國家優質專科高等職業院校、福建省示范性現代高等職業院校。

      學校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優化類型定位,踐行“明德、利器、厚實、篤行”的校訓,以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推進區域技術創新、促進就業創業、服務社會、傳承文化為己任,致力于建成特色鮮明、國內一流、國際上有一定知名度的高職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依法辦學、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保障舉辦者、學校、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由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建省教育廳領導和管理。學校的設立、分立、合并以及終止,須經福建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條學校名稱為“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簡稱“福職院”,英文譯名為“Fuzhou Polytechnic”

      第四條學校辦學地點是福建省福州市,學校法定住所地為福州市大學城聯榕路8號。學校本部設有大學城校區、廣達路校區,主校區位于福州市大學城聯榕路8號,廣達路校區位于福州市廣達路55號。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經舉辦者同意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可變更校址。

      學校網址是http://www.nctzt.org

      第五條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和必要的專項建設經費,幫助學校解決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

      1. 學校遵循職業教育和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根據學校辦學實際和區域產業發展需求,動態調整專業設置,致力于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培養服務區域發展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七條學校堅持“以服務求支持,以創新求發展”的辦學思想和理念,堅持政府、學校、行業、企業協同育人的辦學模式。

      第八條學校實行校、系(部、院)兩級管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的治理結構,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進依法治教、依法辦學、依法治校,重視加強學校法治工作,推進學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十條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福州職業技術學院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定學校發展戰略和規劃,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教材建設和管理、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注重發現和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做好退休老干部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文明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九)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十)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十一)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二)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十三)履行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情況,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黨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委員或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建議、經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圍繞學校立德樹人中心工作,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執行情況,協助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學校總體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大改革實施方案,按程序決定后組織實施;

      (二)組織學校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會服務、對外交流與合作、安全穩定、后勤保障、管理運行等各項工作,審定相關規章制度;

      (三)組織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干部任免權限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六)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七)主持校長辦公會議,協調、決策和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八)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職責。

      第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校長提出,也可以由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校長綜合考慮后確定。校長辦公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十七條  政校企合作辦學理事會是在福州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推進學校與相關行業企業在人才培養、科研開發、社會服務等方面的合作機構,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相關行業企業以及學校代表等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執行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聘請有關領導和有名望的專家學者擔任名譽理事長或顧問。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下設若干行業、園區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員會,負責具體的政校企合作工作。

      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加強政府、行業、企業與學校之間的聯系和溝通,促進學校專業設置以及專業和專業群建設與福州市相關行業、企業的發展需要緊密對接;通過充分發揮政府和行業的作用,制定鼓勵性、扶持性的相關政策和措施,促進校企合作的進一步發展與深化;通過充分發揮學校人力和技術資源的優勢,為政府、行業、企業的決策、項目研究、員工培訓等提供咨詢和支持。形成人才共育、過程共管、成果共享、責任共擔的緊密型合作辦學體制機制,實現合作辦學、合作育人、合作就業、合作發展的目標。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是本校最高學術機構,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開展工作,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內不同專業、領域具有較高學術聲望、教學科研水平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并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學術委員會委員通過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遴選產生,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后確定。學術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專業建設、師資隊伍、科學研究和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以及學校學術機構設置的建設方案;

      (二)審議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教學科研工作量考核辦法,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三)審議專業設置及新專業申報、專業評估標準、人才培養方案;

      (四)審議學術道德規范,對學術糾紛與學術失范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五)制定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

      (六)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七)評定由學校自主設立的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八)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推薦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等;

      (九)對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提出咨詢意見;

      (十)對教學科研經費的預決算、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申報等提出咨詢意見;

      (十一)其它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的事項。

      第十九條學術委員會下設科研工作委員會、專業與教學指導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可授權專門委員會就專項學術事項召開會議,履行相應職責。其中屬于科研方面的事項可授權科研工作委員會,屬于專業建設與教學方面的事項可授權專業與教學指導委員會。

      科研工作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校內不同專業、領域具有較高學術聲望和科研水平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專業與教學指導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學單位具有較深學術造詣和豐富教學經驗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可根據需要聘請行業企業專家,擔任專門委員會特邀委員。

      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可根據需要增設或調整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采取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專門委員會由委員會主席主持,其人選由校長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民主管理與監督制度。學校監察審計機構,學校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以及學校民主黨派、群眾組織依法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學校辦學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每次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為有效。閉會期間如遇有重大事項,或與教職工切身利益關系重大的問題,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代表會議。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五年,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設立工會委員會、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女教職工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如有必要,經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學校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具體任期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相同。

      第二十三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法實行校務信息公開,形成黨委領導、行政實施、工會參與、紀委監督的工作機制,通過各種方式及時發布學校必須主動公開的各類信息。


      第三章   系(部、院)

      第二十五條  系(部、院)是本校組織實施教學、科研活動和社會服務的基本單位,接受學校的統一領導。學校實行校、系(部、院)兩級管理體制,各系(部、院)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對學校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系(部、院)黨組織是教育和團結廣大師生員工的政治核心,負責本單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制度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做好學生日常教育、管理與就業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維護本單位的安全穩定;

      (八)履行學校黨委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系(部、院)行政班子對本單位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和對外交流等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專業(群)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實訓基地建設;

      (三)負責開展精準化調研,根據區域產業發展需要和實際辦學情況,動態調整專業設置;負責人才培養工作,組織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活動;

      (四)深化“三全育人”,建立課程思政研究中心,發揮“課程思政”育人作用;

      (五)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做好學生日常教育、管理及招生、就業工作;

      (七)做好本單位安全穩定工作,統籌管理本單位辦學經費和固定資產;

      (八)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履行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系(部、院)黨政聯席會議對本單位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參加人員包括系(部、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其他人員根據需要列席會議。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可開會。系(部、院)黨政主要負責人根據議題內容分別主持會議。

      第二十九條  系(部、院)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在系(部、院)黨組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討論審議本單位年度工作報告、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二次分配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等,參與系(部、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三十條系(部、院)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基層學術委員會,成員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和部分行業企業特邀專家組成,受校學術委員會委托行使學術權力,審議專業建設、隊伍建設、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相關事項,參與教學督導與評估,保障學術自由。

      第三十一條  系(部、院)可根據實際需要成立專業(群)建設指導委員會,成員主要由專業領域的行業企業專家與專任教師代表組成,參與制定專業建設規劃、人才培養方案,指導實訓基地建設、教學團隊建設、教學改革以及學生實習實訓。

      1. 教職員工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學校可根據教學、科研、管理等需要適當聘任編外人員。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法依規獲取工作報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五)公平獲得進修、培訓和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等學術活動的機會;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勤勉工作,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以教學和人才培養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

      (三)堅持以學生為本,尊重學生,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遵守職業規范和學術規范,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道德;

      (五)自覺履行聘約或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和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實行崗位、職務聘用制度,進行分類管理。崗位等級和職務等級按照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分類考評,定期對教職員工以履行崗位職責情況為基礎進行德、能、勤、績、廉的考核與評價,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獎懲、解聘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以教師為本,尊重和愛護教師,執行嚴格的教師職業準入制。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八條  學校重視師德建設,將師德納入教師考核評價體系,并作為教師職務晉升、聘用和評優評先的首要依據,引導教師爭做“四有”好老師。

      第三十九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表現優異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的教職員工,予以相應處理、處分或解聘。

      第四十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重視教職員工職業生涯發展規劃,落實教職員工學習進修培訓、專業教師下企業制度,強化教師、教學團隊“雙師”和教學、實踐、社會服務“三能”素質提升,為教職員工提供事業發展平臺,提升教職員工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引導教師為企業和社會服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積極營造寬松的學術環境,組建協同育人與創新發展服務中心,搭建科研創新平臺,成立專家(大師)工作室,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與保障,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法依規保障教職員工的工資待遇,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收入增長機制,逐步提高福利待遇。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治、經濟待遇,提供相應的服務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保障和支持教職員工通過教代會、工代會等形式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保障教職員工行使申訴權。教職員工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校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序處理教職員工申訴。

      第四十五條  學校可根據事業發展需要采取多種用人方式,相關人員可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關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1. 學 生

      四十六條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四十七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到畢業要求的,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對退學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四十八條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2. 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

      3. 獲得學業指導、職業生涯規劃指導、心理咨詢、就業和創新創業創造指導服務;

      4.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5. 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學費資助及各類校內資助項目;

      6. 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7. 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8. 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十九條  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由學校全體學生依法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以及學生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校學生委員會;

      (四)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五)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并形成提案;

      (六)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五十一條  校學生會建立由學生代表組成的“教學質量監督與服務委員會”“學生提案委員會”“學生公寓管理與服務委員會”“學生讀者委員會”“學生食堂監督與服務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行使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  學生社團是本校學生自愿組織的群眾性團體,經過學校批準成立,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十三條  學校按學年對學生進行綜合測評,設立獎學金對學生予以獎勵;學校注重引導學生提高綜合職業能力,對職業素養好、專業技能突出、取得優異成績或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規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關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貧困學生可通過申請獲得學校設立的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學費減免或緩交、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社會資助等項目完成學業。

      第五十六條  學校加強校園文化與區域文化、企業文化融合,深化勵園文化建設,努力培養學生的職業素養。

      第五十七條 學校支持學生開展課外科技活動,組建學生科技創新團隊,設立學生創新創業創造與實踐工作室;鼓勵學生參與科研項目、技術服務、技能競賽、創新創業創造競賽等活動,培養學生創新創業創造精神,提高學生技術技能與實踐動手能力。

      第五十八條學校重視學生職業素質和職業能力的培養,實行畢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對接的“雙證書”制度。

      第五十九條由學校舉辦的,在學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非學歷教育學員,其權利義務由學員與學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另行規定。


      第六章   財務與保障

      第六十條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學校依法拓展辦學經費來源,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爭取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多渠道增加辦學經費投入。

      第六十一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收支預算、財務管理、績效管理等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保證學校資金安全運行。

      第六十二條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按規定編制和報送內部控制報告。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按規定對學校及所屬單位和部門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以及有關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實施審計監督和評價。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建立健全資產采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依法自主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產使用效率,保證學校資產安全、完整,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建立健全接受捐贈的資產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受贈資產的管理。

      六十四 學校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學校檔案機構對學校各類檔案進行統一管理。

      六十五  學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實行后勤服務管理社會化,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校發展提供切實保障,為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六條校友是學校的寶貴資源,學校積極創造條件加強校友聯系。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各院系設立校友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的發展情況,引導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會資源,促進學校教育事業和校友事業的發展。

      第六十七條繼續教育是高校服務社會基本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設立繼續教育機構,負責高等學歷繼續教育、高校非學歷教育和技能鑒定的組織開展、管理服務工作。學校鼓勵廣大教職員工積極參與繼續教育工作,相關部門及系部應充分發揮學校品牌、專業特色、師資力量、實訓條件等資源優勢,組織開展社會培訓服務工作。

      第六十八條  福州開放大學是國家開放大學體系中地市級辦學機構,與學校實施“一個學校、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體制,實行獨立核算,學校設立電大(開大)工作部,依照系統辦學原則,在實施國家開放大學和福建開放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的同時,服務區域全民終身學習,充分利用各種教育資源,因地制宜開展社區教育、社會培訓、老年教育等。

      第六十九條福州市社區大學是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的社區教育機構,實行校務委員會管理模式,校務委員會設辦公室。福州市社區大學充分發揮校務委員會組織協調作用,整合社區各類教育資源,形成以社區大學為核心、社區學院(社區教育中心)為龍頭,街道鄉鎮社區學校為骨干,鄉村社區學習點為基礎的社區教育“四級”網絡,積極開展全民終身學習教育活動,為提高福州市民文化素質,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推進學習型城市建設作貢獻。福州市社區大學掛靠福州開放大學,學校是其校務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單位,辦公室設置在福州開放大學,納入福州開放大學核算。

      第七十條學校設立的全資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業務,為區域經濟建設和產業發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七十一條學校以國際教育中心為平臺,積極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與國外院校開展師資交流、學生學習交流、學分互認、課程互通、項目培訓等形式的國際交流合作,提升國際化辦學水平。

      第七十二條  學校實行人才培養質量年度報告制度,定期向社會發布,接受舉辦者和社會各界對學校辦學的監督。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本校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四條學校校徽包括徽標和徽章。

      學校的徽標是  







      學校的徽章是









      校徽圖案釋義:本標志以學校的標志性建筑綜合樓為設計元素,體現校園人文建筑的視覺識別功能。標志抽象勾勒綜合樓圓形樓頂和方形地基的天圓地方造型,融合現代大學校標設計風格,寓意汲取天地精華,繼往開來、兼容并蓄的辦學格局。標志采用勵園紅和創新藍為標準色,色彩參數分別為:勵園紅,C30M100Y100K0;創新藍,C100M90Y0K0。兩種標準色具有很強的視覺沖擊力,紅色代表激情和勝利,藍色代表創新和睿智,體現學校堅持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推進高等職業教育改革創新和高質量發展的意志。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慶日是每年的99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學校黨委會審定通過,報請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福建省教育廳核準生效。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范。校內其他規章依據本章程制定,與本章程相抵觸的校內其他規定,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及上級規范性文件政策執行。如有抵觸處,以法律法規及上級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由中共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廳核準后,自公布之日起頒布實施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黨政辦公室20232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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