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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政策支持

      • 政策支持

      注意:《殘疾人教育條例》施行,將對我國特殊教育事業發展帶來哪些重要影響?

      發布時間:2017-08-30發布者:特殊教育學院點擊量:27

       

      2017111日,《殘疾人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國務院第16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并于當年5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特殊教育領域的一件大事,是保障殘疾人平等受教育權的重大舉措,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殘疾人教育事業的高度重視,對于維護教育公平與社會公正、促進我國特殊教育事業發展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發展特殊教育的理念和目標做了重大調整,優先發展融合教育

      《條例》根據我國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和世界特殊教育融合發展大勢,遵循國際《殘疾人權利公約》相關條文精神,明確提出積極推進融合教育,保障殘疾人平等受教育權的發展目標。

      (一)在發展特殊教育總的原則上,明確了政府的主體責任,凸顯了殘疾人的主體權利,強調政府保障殘疾人平等受教育權

      在“總則”中,《條例》新增了一款內容,開宗明義地指出:“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禁止任何基于殘疾的教育歧視。”這一款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在“人”的主體意義上,殘疾人與任何人一樣,享有主體所應享有的、法定的平等受教育權利,因此,在教育上,不得有“任何基于殘疾”的歧視;二是強調了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殘疾人平等受教育權的主體責任。這款規定在我國的教育法規中第一次明確宣示了殘疾人作為“人”的主體地位及其尊嚴、平等和自由等權利屬性,標志著我國特殊教育立法在理念和認識上已開始聚焦尊重人、關心人和發展人的大寫“人”的主題,體現了我國黨和政府對殘疾人權益及其教育的高度重視,對于真正確立殘疾人在社會中的主體地位,維護他們的平等合法教育權益,促進他們全面發展,對于實現教育公平與社會公正,都具有劃時代的重大意義。

      (二)在特殊教育發展的理念和目標上做出了重大調整,指明優先發展融合教育

      《條例》明確規定:殘疾人教育應當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推進融合教育,根據殘疾人的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優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這款規定強調特殊教育發展既要注重教育質量的提高,加強內涵建設,也要積極推進融合教育,優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這是我國特殊教育法規在特殊教育發展理念和目標上做出的一次重大調整和轉向,表明我國特殊教育正在通過體制創新,逐步從外延擴張為主轉向內涵建設為主,從隔離走向融合。

      根據“積極推進融合教育”的理念和原則要求,《條例》對我國特殊教育體制進行了重新設計和建構:一是在每一個學段上,都按照“優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的原則,最大程度地將殘疾學生的教育放在普通教育學校進行。如在義務教育階段,明確規定優先在部分普通學校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以支持普通學校開展融合教育;再比如在職業技術教育階段,明確規定職業技術教育實行普特并舉,以“普通職業教育機構為主”,學前和高等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也是采取以普通教育為主的方式進行。對于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學習的殘疾學生,《條例》規定可以選擇在特教學校接受教育,對于重度和多重等殘疾程度高的學生,《條例》規定可以以送教上門或遠程教育等方式施教。通過這樣一些規定,《條例》基本確立了我國特殊教育以融合教育為主、梯度式、多樣化的安置體系和教育體系。二是從管理體制上,對融合教育支持體系的建立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條例》規定各地要建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和特殊教育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就是加強對當地融合教育的領導和指導,開展教師培訓和家長咨詢,為客觀公正地評估、安置兒童和調解爭議等提供專業服務和具體建議等。

      強調以制度建設為保障,加快提升特殊教育普及水平

      在特殊教育發展的方針和思路上,《條例》堅持“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強調普及仍然是特殊教育發展的重中之重。對于如何普及特殊教育,《條例》強調以制度建設“保障義務教育,著重發展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加快提升特殊教育普及水平。

      (一)保障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是全民教育,具有基礎性、全民性、素質性和強制性等特點,對于人的自主發展和終身發展具有奠基作用,對于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素質具有決定性意義。所以,必須保障義務教育,確保每一個殘疾孩子都不能落下。《條例》首先進一步明確了執法的主體是政府,政府要依法履行責任,采取有力措施,普及義務教育,確保每一個殘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適的教育。其次,強調要建立包括篩查與入學登記制度、優先在普校安置制度、就近入學制度、雙向融合轉學制度和入學爭議調解制度等一系列入學保障制度,確保義務教育階段適齡殘疾兒童少年能全部就學。第三,強調要建立義務教育實施責任追究制度,對拒絕接受符合條件接受普通教育的當事人,《條例》規定了追究行政責任的相關罰則。

      (二)著重發展職業教育

      主要措施和制度安排是:大力發展中等職業教育,加快發展高等職業教育,積極開展以實用技術為主的中期、短期培訓;殘疾人職業教育的實施普特并舉,以普通職業教育機構為主;建立職業技術教育發展地方政府統籌和支持保障機制。如《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合理設置特殊職業教育機構,改善辦學條件,擴大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規模;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普通職業教育機構積極招收殘疾學生等。

      (三)積極開展學前教育

      主要措施和制度安排是:積極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殘疾幼兒接受學前教育的比例;建立殘疾幼兒教育發展支持保障機制,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普通幼兒園創造條件招收殘疾幼兒,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和具備辦學條件的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等實施學前教育;重視建立殘疾幼兒早期發現、早期康復和早期教育制度,衛生保健機構、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和家庭,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義務,做好相關工作。

      (四)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主要措施和制度安排是:設區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舉辦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教育的特殊教育學校;政府支持高等學校設置特殊教育學院或者相關專業,提高殘疾人的受教育水平;普通高級中等學校、高等學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學校應當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以遠程教育等方式為殘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提供便利和幫助。

      加強內涵建設,提高特殊教育質量

      注重教育質量的提高,加強內涵建設,是我國特殊教育轉型發展的大趨勢和重大任務,也是《條例》立法的根本點和著力點。主要從三方面加以展開。

      (一)加強教學規范

      一是進一步重申特殊教育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德智體美勞教育,“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質,為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創造條件”。二是強調要嚴格課程管理,明確課程建設的權限。如《條例》規定:“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課程設置方案、課程標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教材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定。”三是對從事隨班就讀的教師專業資質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如《條例》規定:“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應當安排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或者經驗豐富的教師承擔隨班就讀或者特殊教育班級的教育教學工作。”

      (二)加強課程建設與教學改革,強調課程與教學要適應學生身心特點

      《條例》對

      同學段特殊教育內涵建設的要求是不一樣的,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在課程上,要求特殊教育學校(班)堅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能教育與身心補償相結合,全面施教。強調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課程設置方案、課程標準和教材,應當適合殘疾兒童、少年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對于在普通學校就讀的殘疾學生,《條例》規定“可以適用普通義務教育的課程設置方案、課程標準和教材,但是對其學習要求可以有適度彈性”。二是在教學上,強調要“根據學生殘疾狀況和補償程度,實施分類教學”,因材施教;“必要時,應當聽取殘疾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意見,制訂符合殘疾學生身心特性和需要的個別化教育計劃,實施個別教學”。三是要重視殘疾學生功能改善、社會適應、生活能力和職業能力的培養。如幼兒教育應當與保育、康復結合實施,職業技術教育強調人才培養“以提高就業能力為主,培養技術技能人才,并加強對殘疾學生的就業指導”,“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和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設置專業,并與企業合作設立實習實訓基地,或者根據教學需要和條件辦好實習基地”,實行工學結合、產教結合等方式,加強學生職業能力和就業能力的培養。

      (三)強調提供更好的教學條件保障

      主要是加強對融合教育的條件支持和對特殊教育的教學設備和康復儀器的配置,提高學校辦學的硬件水平。如《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殘疾兒童、少年的數量、類別和分布情況,統籌規劃,優先在部分普通學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實施義務教育的特殊教育學校配備必要的殘疾人教育教學、康復評估和康復訓練等儀器設備,并加強九年一貫制特殊教育學校建設”等。

      加強特殊教育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專業化水平

      《條例》根據特殊教育的專業屬性和我國教師隊伍建設相關法律及資格準入等制度安排,針對特殊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存在的一些問題,從政策和制度頂層設計的角度做了原則性規定。

      (一)進一步明確特殊教育教師任職資格要求,強調特殊教育教師是專業人員

      主要是從特殊教育教師任職資格和專業發展兩個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強調從事特殊教育者,應當是專業人員,除了必須取得教師資格證外,還應是特殊教育專業畢業,“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特殊教育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在聾校和盲校任職的教師還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手語和盲文等級標準。二是對特殊教育教師專業發展的一般性要求做出明確規定,如“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應當熱愛殘疾人教育事業,具有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尊重和關愛殘疾學生,并掌握殘疾人教育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加強特殊教育教師培養和培訓工作,提升他們的專業化水平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特殊教育教師培養和在職教師培訓工作。一是加強教師培養。教育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殘疾人教育發展的需要有計劃地舉辦特殊教育師范院校,支持普通師范院校和綜合性院校設置相關院系或者專業,培養特殊教育教師。“普通師范院校和綜合性院校的師范專業應當設置特殊教育課程。”二是加強教師培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將特教教師的培訓納入教師培訓計劃,以多種形式組織在職特教教師進修提高專業水平;在普通教師培訓中增加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內容和相關知識,提高普通教師的特殊教育能力。

      (三)加強政策傾斜,提高特殊教育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

      特殊教育教師特教津貼是特殊教育專業屬性和專業地位的一種體現,特殊教育教師人員編制是特殊教育事業發展對從業人員的一種結構性要求,《條例》對這些影響教師工作積極性和事業發展的瓶頸問題,從政策上做出原則規定:一是強調特殊教育教師和其他從事特殊教育的相關專業人員享受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及其他待遇;普通學校承擔殘疾學生隨班就讀教學、管理工作的教師,“應當將其承擔的殘疾學生教學、管理工作納入其績效考核內容,并作為核定工資待遇和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二是明確了特殊教育學校和指定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殘疾人教育發展的需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為特殊教育學校配備承擔教學、康復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師和相關專業人員;在指定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設置特殊教育教師等專職崗位。三是在職務評聘、培訓進修、表彰獎勵等方面,應當為特殊教育教師制定優惠政策、提供專門機會。

      明確政府主體責任,加強特殊教育的支持保障

      加強特殊教育支持體系建設,形成特殊教育事業發展的保障機制,是《條例》機制創新的重要方面和突出亮點,也是著力最多、修改最多的內容之一。

      (一)進一步明確政府責任,強化政府對特殊教育事業發展的領導與統籌

      一是進一步明確領導、管理和發展特殊教育事業是各級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因此,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特殊教育納入當地教育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加強領導,確保經費投入。二是建立政府及教育部門主導、多部門協調配合的管理運行機制。如《條例》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殘疾人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殘疾人教育事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殘疾人教育工作”,地方政府照此辦理。三是建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加強對區域特殊教育事業發展的指導和統籌,提供專業服務。

      (二)建立政府主導的經費保障機制,支持特殊教育事業發展

      一是明確了義務教育階段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及撥付原則,加強了特殊教育政府財政的剛性預算,實行專項補助。如《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殘疾人教育經費,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特殊教育學校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專項補助款,用于發展殘疾人教育”。二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于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和征收的教育費附加,應當有一定比例用于發展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按照有關規定將依法征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學校開展各種殘疾人職業教育。三是減免殘疾學生學費。如《條例》規定,“招收殘疾學生的學校對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學費和其他費用,并按照國家資助政策優先給予補助”,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優先為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提供免費學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逐步實施殘疾學生高中階段免費教育。四是鼓勵社會各界捐資助學。

      (三)加強硬件建設,提供物質保障

      主要是提供教學儀器設備,推進校園無障礙,為殘疾學生高考提供便利和方便等。如《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的要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逐步推進各級各類學校無障礙校園環境建設,等等。再如《條例》規定,政府和學校對殘疾人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應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和合理便利,等等。

      (四)加強政府督導檢查,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特殊教育的氛圍

      一是加強對特殊教育事業發展的檢查、評估與督導,形成約束動力機制,如《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應當將殘疾人教育實施情況納入督導范圍,并可以就執行殘疾人教育法律法規情況、殘疾人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等實施專項督導”。二是建立表彰激勵機制,對為殘疾人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殘疾人教育的格局與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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