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文件
閩公消〔2013〕99號
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關于
印發《福建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的通知
各支隊:
為進一步規范消防行政執法行為,著力強化我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法規范化建設,促進嚴格公正執法,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廳執法規范化建設工作總體要求,結合我省消防執法工作實際,總隊制定了《福建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
2013年11月22日
福建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運用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切實推進消防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和《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和公安部消防局《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導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消防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裁量。
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本規定進行行政處罰裁量,必須有充分的證據支持。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管轄范圍內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的監督檢查。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違法或者不當的消防行政處罰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二章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的原則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應當符合程序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和公正、公開等原則,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六條在同一時期,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處罰裁量時,適用的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七條 對違法行為人有兩種以上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條款,分別決定,合并執行。
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四)受他人教唆、脅迫或者誘騙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如實交待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情形的。
依照前款規定從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處罰種類之內選擇較輕的種類或者按照《福建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標準》(見附件,以下簡稱《標準》)下降一個階次處罰款,但罰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數額。
減輕處罰的,可以選擇法定處罰種類之外較輕處罰種類或者低于處罰最低限額處罰,但最低限額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導則》第十條規定,作出減輕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由擬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集體研究決定。
第九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從重處罰:
(一)一年內因同一種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消防行政處罰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
(三)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消防執法人員的;
(四)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五)教唆、脅迫或者誘騙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六)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八)發生火災事故后逃匿或者瞞報、謊報的;
(九)已經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
(十)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
(十一)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備案,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十二)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十三)虛假備案或惡意備案,規避備案檢查、消防審核和驗收的;
(十四)具有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情形的。
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的,應當在法定處罰種類之內選擇較重的種類,或者按接近《標準》規定相應階次的最高幅度處罰款,但罰款不能超過法定最高數額。
第十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公民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下列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未超過按規范應配置數5%,且當場改正的;
2.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配件缺失或損壞,但不影響使用,且當場改正的;
3.消火栓箱內配套器材缺失或損壞未超過按規范應配置數5%,當場改正的;
4.防火門因配件缺失或損壞導致啟閉不正常未超過總數5%,且當場改正的;
5.其他輕微并及時糾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處罰情形的。
前款第三項中兩年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具有不予處罰情形,已經受理、登記的,應當使用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寫明違法情況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事實和依據,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者收繳。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口頭責令改正,不制發《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或《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但應在《消防監督檢查記錄》備注欄詳細注明。
第三章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的標準
第十一條違反《消防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標準》表格001-1∽001-12及002-1進行處罰。
依照前款規定對擴建建設工程實施處罰時,擴建部分未影響原建設工程定性的,按擴建部分面積確定處罰階次的規模劃分;擴建部分影響原建設工程定性的,按原建設工程和擴建部分面積之和確定處罰階次的規模劃分。
依照本條對違法主體同一違法行為同時涉及不同使用功能類別情形實施裁量,應當區分不同使用功能類別的處罰階次劃分,以最高量罰區間確定處罰階次。
第十二條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標準》表格003-1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違反《消防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標準》表格004-1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消防法》第九條規定,依據《消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標準》表格005-1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違反《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據《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標準》表格006-1∽006-2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消防法》第十九條規定,依據《消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標準》表格007-1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消防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據《消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標準》表格008-1∽008-3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依據《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標準》表格009-1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依據《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標準》表格010-1∽010-5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據《消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標準》表格011-1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消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據《消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標準》表格012-1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消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據《消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標準》表格013-1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消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據《消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標準》表格014-1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福建省消防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據《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標準》表格015-1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據《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標準》表格016-1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據《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標準》表格017-1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據《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標準》表格018-1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存在《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違法行為,責令改正,依照《消防法》第五十九規定實施處罰的,按照《標準》表格005-1進行處罰,并函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存在《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違法行為,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實施處罰的,按照《標準》表格014-1規定處罰款。
第三十條非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據《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標準》表格019-1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標準》以規模劃分作為處罰階次劃分依據的,除最高量罰區間外,同一處罰階次內的處罰金額原則按照以下公式在相應的量罰區間內確定:
A= A1+ A2×〔(S-S1)÷S2〕
式中:A—處罰金額
A1—同一處罰階次量罰區間內的最低數值
A2—同一處罰階次量罰區間內高低數值差
S—使用功能類別的實際規模(面積、層數或高度)
S1—同一處罰階次規模劃分區間內的最低數值
S2—同一處罰階次規模劃分區間內高低數值差
最高量罰區間處罰金額的確定,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明確的原則進行裁量。
依照本規定進行裁量的情況應當在集體議案記錄和呈請行政處罰審批表中載明,不能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引用。
第四章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除實施當場行政處罰外,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實行法律審核制度。
案件調查結束后,承辦部門或人員應當對擬作出消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意見,并說明消防行政處罰裁量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將案件材料送交法制部門或者法制員審核。未經法制審核,不得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三條 對重大處罰案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按規定組織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 消防行政處罰結果應當公開,允許社會公眾查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應當建立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存放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證據材料和結論性文書等。副卷主要存放內部呈請類文書、秘密調查材料和不宜公開的秘密材料等。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行政處罰裁量納入消防監督管理系統,實行網上裁量、網上審批、網上監督。
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調查材料,不得錄入消防監督管理系統。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法制部門或者負責內部執法監督的部門對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活動實施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明顯不當的,必須及時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有關規定立案偵查;涉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據規定程序移交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應當按照管轄權限依法決定,并按照有關規定規范表述消防行政處罰案件案由(即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名稱)。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總隊防火監督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 4日印發的《福建省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試行)》(閩公消〔2011〕31號)同時廢止。
附件:福建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