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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職研究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試行)


      發布者:系統管理員????發布時間:2015-05-07????瀏覽次數:1457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學術管理,完善學術工作制度,發揮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的作用,提高學校教學、科研水平和服務社會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教育部第35號令)以及《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的有關規定,設立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開展工作,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學校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專業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范,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并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并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確保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二章 組成規則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成員由校內不同專業、領域具有較高學術聲望和教學科研水平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專業技術人員。
      學術委員會人數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原則上為不低于2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系(部、院)主要負責人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3。學校可根據需要聘請行業企業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四)學校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學校根據專業群構成情況,合理確定各系(部、院)委員名額,由各系(部、院)在充分反映本級學術組織及廣大教師意見的基礎上等額推薦。
      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后確定。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校產學研與實訓中心,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日常事務,其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辦公室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科研工作委員會、專業與教學指導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可授權專門委員會就專項學術事項召開會議,專門委員會在學術委員會指導與監督下,履行相應職責。專門委員會行使其中屬于科研方面的事項可授權科研工作委員會,屬于專業建設與教學方面的事項可授權專業與教學指導委員會。
      科研工作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校內不同專業、領域具有較高學術聲望和科研水平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及部分特邀專家組成。
      專業與教學指導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學單位具有較深學術造詣和豐富教學經驗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及部分特邀專家組成。
      各專門委員會原則上由相關專業學科領域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人數為不少于15人的單數。專門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其人選由校長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十條  系(部、院)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基層學術委員會,成員由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和部分行業企業特邀專家組成,受校學術委員會委托行使學術權力,審議專業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改革與科研、學術道德等相關事項,參與教學督導與評估,保障學術自由。
      第十一條  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學校可根據需要增設或調整專門委員會和基層學術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基層學術委員會采取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相結合的工作機制。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特邀委員根據學校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院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審議專業建設、師資隊伍、科學研究和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以及學術機構設置方案;
      (二)審議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教學科研工作量考核辦法,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三)審定專業設置及新專業申報、專業評估標準、人才培養方案;
      (四)審定學術道德規范,對學術糾紛與學術失范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五)審定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
      (六)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七)評定由學校自主設立的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八)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推薦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等;
      (九)對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提出咨詢意見;
      (十)對教學科研經費的預決算、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申報等提出咨詢意見;
      (十一)其它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的事項。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學術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5個工作日的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相關的實名舉報、質疑、異議及申訴。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學術委員會形成的決定,如無涉密內容,即以書面文件形式或在校園網以電子文檔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并將年度報告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不得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須向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請假并在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任何委員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參加會議。
      第二十三條 職能部門負責人原則上應列席與本部門工作相關的學術委員會會議,說明情況并參與討論,但不參加表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經學術委員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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