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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校企合作

      關于征求《福建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發布者:鄭林????發布時間:2016-06-12????瀏覽次數:734

      關于征求《福建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作者:信息來源: 發布日期2016-06-12瀏覽次數:886 字體顯示:[] [] []

      各設區市教育局、平潭綜合實驗區教育局,各省屬職業院校: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若干意見》(閩政[2015]46號)要求,我廳代擬了《福建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征求意見稿)》,現發給你們征求意見。請認真組織研究,并將修改意見和有關建議的書面材料(公函形式)及電子文稿于620日(星期一)前反饋我廳職成處(聯系人:施政;聯系電話:0591—87091249;電子郵箱:fjzcc@163.com)。

        福建省教育廳辦公室

      201668

      福建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若干意見》(閩政〔201546號),促進、規范和保障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制度,形成校企協同育人機制,深化產教融合、工學結合,培養產業轉型升級需要的技術技能人才,增強職業教育服務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福建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以下簡稱校企合作),是指職業院校與企業通過協議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以人才共育、資源共享、互利共贏為目的的合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院校,是指國家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高等職業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等。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職業院校和企業開展多種方式的聯合辦學,以及在人才培養、就業創業、隊伍建設、職業培訓、技術創新等方面開展合作。

        第五條 促進校企合作是政府、相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和職業院校的共同責任。堅持政府引導、部門聯動、行業指導,形成有利于促進校企合作的體制機制,充分發揮職業院校、企業實施校企合作的主體作用。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福建省人民政府依托省職業教育工作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全省促進校企合作工作。省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科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省職業教育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全省促進校企合作有關工作。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分別承擔全省高等職業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實施校企合作的宏觀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促進校企合作工作的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促進校企合作有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和推動校企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有效激勵機制,充分調動企業、職業院校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

        第八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各類行業組織應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指導和推動本行業企業的校企合作, 搭建校企合作平臺。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資源、技術、信息等優勢,參與校企合作項目的評估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章 實施規程

        第九條  職業院校和企業是實施校企合作的主體,校企合作應當遵循自愿協商、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過程共管、責任共擔的原則。職業院校和企業合作雙方應當簽訂合作協議,明確規定合作的目標任務、內容形式、權利義務、履行期限等事項,并報送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職業院校和企業應建立校企合作的過程管理和績效評價制度。

        第十條  推動職業院校和有條件的企業聯合開展現代學徒制,建立校企雙主體育人模式,明確學徒的員工和學生雙重身份,實行學校教師和企業師傅雙導師教學,形成學校和企業聯合招生、聯合培養、協同育人的長效機制。

        第十一條  探索發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合作辦學,發揮企業重要辦學主體作用。職業院校和企業可共同出資舉辦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級學院或特色專業。企業可以通過參股、入股等形式與職業院校聯合組建辦學實體。

        第十二條  鼓勵職業院校和企業根據需要,開展多種內容和形式的校企合作:

        (一)人才培養方面:共建專業(群),開展訂單式培養;共同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發課程、教材、企業案例以及教學資源庫;共建實習實訓基地,組織學生實習實訓;共同開展教學質量評價,舉辦技能競賽;共建校園文化,推動企業文化進校園等。

        (二)就業創業方面:共建學生創新創業中心,加強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建立畢業生跟蹤調查制度,促進畢業生就業創業。

        (三)隊伍建設方面:共同組織教師到企業實踐,加強專業教師培養培訓,推進“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共建校企人員交流制度,實行互派互聘,推進兼職教師隊伍建設;共建技能大師工作室,推進高層次技術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建立職業院校校級領導與企業主管相互聘任制度,推進校企管理干部隊伍建設。

        (四)職業培訓方面:共建技術技能培訓中心和職業資格鑒定中心,共同開展面向企業員工和社會人員的技術技能培訓、職業資格鑒定,為人力資源開發服務。

        (五)技術創新方面:共建應用技術協同創新中心、產品研發中心,開展項目合作,共同開發新產品、新工藝;合作組建產學研聯合體,推進科技成果轉化。

        (六)其它。

        第十三條 職業院校要把校企合作作為基本辦學制度,應當制定校企合作發展規劃,成立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和辦事機構,建立健全適應開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學組織方式和管理規章,與企業建立經常性聯系制度,擴大合作領域,提升合作層次,形成緊密型合作的長效機制。

        第十四條  企業要把校企合作作為提升競爭力的內在要求,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生產組織方式和人力資源開發需要的校企合作制度。國有企業要把參與職業教育、開展校企合作作為基本職責。規模以上企業要安排專門機構或人員對接職業院校,深度參與職業教育人才培養全過程。鼓勵企業與職業院校聯合開展員工培訓、技術創新。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職業院校學生到企業實習制度。學生到企業頂崗實習時間一般為6個月,原則上由職業院校統一安排。學生到企業實習,由職業院校、企業共同組織實施,并嚴格執行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職業院校要加強實習指導機構建設,建立和完善實習管理制度,選派實習指導教師全程指導和監管,強化實習管理和安全教育,保證實習學生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企業商業秘密,根據有關規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

        規模以上企業應當依法接納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并根據實習需要提供實訓場地、設施、設備,安排技術指導人員,做好崗前培訓,提供勞動保護。對頂崗實習的學生,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合理的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應不低于本企業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

        學生到企業實習3個月以上的,可享受就業見習補貼3個月,補貼標準每月300-600元,從政府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職業院校教師到企業實踐制度。認真執行教育部等七部門印發的《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規定》。職業院校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每5年必須累計不少于6個月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實踐,沒有企業工作經歷的新任教師應先實踐再上崗。公共基礎課教師也應定期到企業進行考察、調研和學習。企業應當依法接納職業院校教師進行實踐,規模以上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要在接收教師企業實踐方面發揮示范作用。職業院校應當有計劃組織教師定期到企業實踐,加強對教師到企業實踐的管理。專業教師到企業實踐應作為教師職務評聘、晉升的基本條件。

        第十七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的統籌管理。國資、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分別負責國有監管企業、國有中小企業接收職業院校學生實習、教師實踐的協調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積極引導支持行業內企業承擔職業院校學生實習、教師實踐任務。

        第四章 保障機制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校企合作工作表彰制度,定期對校企合作成效顯著的職業院校、企業予以表彰獎勵。校企合作方面作用突出的企業,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定為教育學習型企業,在稅收、教育費附加征收、人才招聘和培訓等方面,給予特殊優惠政策。對于校企合作成效顯著的企業,可通過職業培訓經費直補企業、返還教育費附加等方式予以傾斜支持。

        第十九條 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等部門應將校企合作情況作為職業院校辦學水平評估、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示范院校建設、實訓基地建設、特色專業建設等省級及以上重點建設項目立項評定、資金扶持的重要依據。職業院校應將參與校企合作情況作為教師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校企合作專項資金,通過專項支持、購買服務、貼息貸款、提高生均撥款等形式,支持和保障校企雙方開展合作,支付相關支出和補貼,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職業院校或企業建設兼具生產和教學功能的公共實訓基地。

        (二)對企業接納職業院校學生實習、教師實踐發生的物耗能耗損失及技術指導人員(帶教師傅)津貼給予補助。

        (三)資助職業院校和企業聯合設立技術工藝和產品研發中心、應用技術協同創新中心、技能大師工作室等。

        (四)對職業院校參與企業技術改造、產品研發、科技攻關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給予資助或獎勵。

        (五)其它校企合作項目。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校企合作發展。企業與職業院校合作開設冠名班、訂單班以及員工在合作職業院校培訓所支出的費用,可從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對于實行現代學徒制培養的在校生由企業給予生活補助,每年補助標準由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下達。政府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經費補助企業,從職業教育專項經費中安排經費獎補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未實行生均定額撥款的高等職業院校在總編制的30%內自主聘請企業兼職教師,由同級財政按編制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核定補助經費。鼓勵企業向職業院校捐贈或設立資助項目。

        第二十二條 職業院校按照“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可控、注重績效”的原則,可以利用捐贈、合作辦學取得的收入等非財政性資金或非貨幣性資產(以主管部門委托資產評估價值為準)開展校企合作投資,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以及機關事務管理局實行專項審批(或報備)、專項管理。職業院校對校企合作項目的可行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擬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的合理性等負總責。

        鼓勵職業院校在不影響正常辦學的情況下,可以運用部分非經營性資產(以主管部門委托資產評估價值為準)轉為經營性資產,設立具有法人資質的校辦企業,引入市場運行機制,助推職業院校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全面提升。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以及機關事務管理局將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程序報批(或報備),實行專項審批(或報備)、專項管理。

        職業院校經審批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應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學校預(決)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職業院校投入部分資產與企業共建主要用于學生實訓、實踐教學的校外實訓基地,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程序報批(或報備),建立健全資產管理與跟蹤機制。

        允許職業院校通過場地、設備租賃等方式與企業共建生產性實訓基地。

        第二十三條  職業院校開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納入學校績效分配,不列入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核定范圍。職業院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在合作企業兼職并按規定取得報酬。企業經營管理和技術人員與學校管理人員、骨干教師相互兼職,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特殊的分配辦法。

        職業院校教師和學生擁有知識產權的技術開發、產品設計等成果,可依法依規在企業作價入股。

        職業院校和企業對合作開發的具有專利資質的產品,享有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權。

        第二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行業相關企業與職業院校開展校企合作,并對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校企合作項目優先予以扶持。

        第二十五條 國資、金融等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開辟校企合作信貸業務,對校企合作的項目提供支持。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校企合作項目企業,優先給予貸款支持。

        第二十六條 科技部門應當對經評估認定為校企合作良好的企業,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項目等方面優先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十七條 財政、稅務部門應當落實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職業院校設立的,且具有獨立法人性質的經營性實訓基地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二)對職業院校自辦的、以服務學生實習實訓為主要目的的企業或經營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等優惠。

        (三)政府舉辦的職業院校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四)對職業院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五)對職業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對企業因接受實習學生、實踐教師所實際發生的有關合理支出,按現行稅收法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職業院校進行捐贈的,其捐贈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規定在稅前扣除。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實行促進校企合作工作目標責任制管理。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校企合作工作目標的監督檢查,把促進校企合作情況納入績效考評體系。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對政府、行業部門和職業院校、企業落實校企合作職責的情況進行專項督導,定期發布督導報告。

        第三十條  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國資委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監督檢查和信息共享機制,定期聯合開展對職業院校、企業的校企合作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建立舉報受理和信息反饋機制,及時核實并處理校企合作中出現的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  各級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資等部門應定期公布規模以上企業、國有企業開展校企合作情況,并作為企業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要把企業開展職業教育的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對校企合作有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促進校企合作工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問責。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校企合作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職業院校、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 未履行校企合作責任,或者在校企合作過程中因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有關部門對職業院校在校企合作探索過程中過失行為的“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是否按規定程序報批、是否存在“權力尋租”問題。

        第三十六條 職業院校、企業通過弄虛作假獲得校企合作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的,由相關部門追回已發放的資助或獎勵,并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獲得相關資助或獎勵的資格。企業以瞞報或虛報方式獲得稅收優惠的,由稅務部門依法予以追繳。

        職業院校有前款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學校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在實習實訓期間造成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職業院校教師、學生和企業職工,由職業院校或企業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職業院校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侵害企業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的;企業管理失當,造成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人身傷害、名譽損害或重要信息泄露,以及不按時支付勞動報酬、不按規定提供勞動待遇的,依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應用型本科高校以及普通本科高校應用型人才培養專業開展校企合作;新辦本科高校舉辦的高等職業教育專業開展校企合作;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校企合作;職業院校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開展合作等,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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