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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內文件

      榕職院綜〔2018〕41號關于印發《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縱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紅)


      發布者:鄭林????發布時間:2018-05-04????瀏覽次數:269


      藝術字 1


      榕職院綜201841


      直線 6

      關于印發《福州職業技術學院

      縱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系(部、院)、處室、中心、館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縱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經20183272017-2018學年第12校長辦公會議審議,20184132017-1018學年第10次黨委會會議審定通過,現予以印發。

      鑒于縱向科研項目研究工作的延續性與特殊性,科研項目經費開支具有其特殊性,本著合理規范的原則且充分發揮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縱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修訂后適用的范圍如下:

      1)自修訂文件頒布之日起立項及已立項但尚未開支的縱向科研項目經費,包括校級項目經費、學校配套科研項目經費及由項目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從其它途徑獲得的縱向科研項目并有到校經費此管理辦法執行;

      (2)結題未超過2年但未在結題后1個月內完成結賬手續的項目經費,根據此管理辦法規定允許其延長至結題后2年內完成結賬手續;

      (3)結題未超過2年且尚有結題經費的項目結余資金可根據此管理辦法的規定在2年內由項目負責人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請認真學習貫徹遵照執行。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

      2018428















      州職業技術學院校長辦公室                2018428日印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

      縱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學校縱向科研項目經費(以下簡稱縱向經費)管理,明確經濟責任,提高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益,促進學校科研事業健康發展,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號)、《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財科教〔20176)《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高校科技創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見》(閩政201637號)、《福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閩財教201741)、《福建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榕財教(指)20177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進加強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閩政201453)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制定縱向經費管理辦法的指導思想是: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嚴格執行項目經費預算管理,確保科研任務順利完成,在合法依規的前提下,簡化經費審批手續,規范科研經費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縱向科研項目所獲得的資金的使用與管理,縱向科研項目是指各級政府的科技主管部門或機構批準立項的各類科研計劃(專項、基金等)。如果項目主管部門有專門制定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則嚴格按照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條縱向經費屬國有資金,必須全部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實行集中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截留、挪用;縱向科研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均屬于國有資產(除科研項目立項合同中有明確規定以外),統一納入學校資產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隱匿、私自轉讓、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條建立縱向經費的分級管理機制,明確責任主體。科研、財務、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業務管理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所屬二級管理系(部、院)應明確職責和權限,共同做好縱向經費管理工作。  

      (一)縱向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是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應遵守相關管理辦法和財務規章制度,對科研活動中的業務和經費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相關性承擔直接經濟和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資金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虛構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不得使用項目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二)項目負責人所屬部門、系(部、院)負責組織和監管本單位承擔的縱向科研項目開展、項目績效考核工作及縱向經費使用(凡屬縱向經費開支的項目不得在其他項目中開支)情況。

      (三)產學研與實訓中心負責做好縱向經費預算編制的指導與審核,協助做好科研經費使用管理與縱向經費決算,對科研經費使用的合理性進行審核,加強對經費使用監督和管理。

      (四)財務處負責縱向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協助做好縱向經費預算編制的指導,做好縱向經費收入與支出的財務管理,按照縱向經費預算和項目進度支付經費,并依據有關財經法規審核各項費用的支出,對科研經費使用的合規性進行審核。


      第二章科研經費的開支范圍及標準

      第六條縱向經費列支范圍為開展科研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與研究活動相關的費用,其主要開支范圍、標準如下(項目經費主管部門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直接費用: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 、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其他支出。

      1.設備費:指在研究、開發項目過程中所發生的儀器、設備、樣機購置和自行試制,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和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2.材料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設備耗材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差旅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實驗(試驗)、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咨詢交流等所發生的國內外埠差旅費、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省、市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6.會議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研討、咨詢、論證、鑒定以及協調科研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7.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科研項目組人員與國(境)外科研機構合作、出國(境)培訓考察及邀請有關國(境)外專家來閩工作、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等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的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8.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指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書籍購買費、資料費(含資料購買、復印、打印、印刷費等)、翻譯費、專用軟件購置費、文獻檢索費、數據采集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與維護費、成果鑒定費及其它知識產權顧問費等各項費用。

      9.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聘用人員的勞務性費用和社會保險補助等。項目組聘用人員中非工資性收入人員,可在勞務費中列支勞務性支出和社會保險補助,其他聘用人員只列支勞務性支出。

      10.專家咨詢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其支出標準參照省、市及學校有關文件執行,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科研項目管理的相關人員,其中校內在編在崗人員的專家咨詢費從間接費中的績效支出。

      11.其他支出:指科研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外的其他支出,包括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科研辦公費用等,其它支出應當嚴格控制,加強審核和監督,在申請科研計劃項目經費預算時單獨列示并注明開支的具體內容,單獨核定。

      (二)間接費用:指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實施提供的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

      科技類項目間接費用使用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計算并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科技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扣除后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

      社科類項目間接費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2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40%;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3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2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13%

      1.管理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房屋和日常水、電、氣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

      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項目經費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按照不超過科技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一定比例核定:扣除后100萬元(含)以下的為8%100萬元-500萬元(含)之間的部分為5%500萬元-1000萬元(含)之間的部分為2%1000萬元以上部分為1%

      2.項目績效支出: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根據對科研人員的科研實際績效考核情況安排的相關支出;績效支出預算項目負責人據實編制,績效津貼可以發放給所有項目組成員(含管理輔助人員),績效支出不納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形式在項目經費中重復提取、列支此項費用。

      績效支出分配由項目負責人制定分配方案,項目結題驗收前可發放不超過70%部分,項目按期結題驗收后發放剩余30%。如因項目組原因導致延期結題驗收、無法進行結題驗收、驗收不通過,則績效支出30%尾款收歸。績效支出領取由項目負責人簽字、項目負責人所屬部門審核、產學研與實訓中心審批并加蓋公章后至財務處辦理。

      第七條科研經費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目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國家和項目經費下達部門、單位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科研經費預算管理

      八條科研經費實行預算管理。項目負責人在學校產學研與實訓中心和財務處指導下,按照任務下達部門的有關規定和項目實際需要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縱向經費預算,經學校產學研與實訓中心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報批。其中縱向經費總額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學校產學研與實訓中心負責人審定;5000元以上5萬元及以下的報分管校領導審定;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報校長審定;2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及以下的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審定;100萬元以上的提交黨委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在編制預算中,設備費鼓勵通過共享、租賃、改造、試制專用儀器設備,以減少科研項目設備的購置;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等應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求編制,在項目總預算不變情況下,允許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支出之間調劑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勞務費應結合當地實際及勞務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按規定比例合理編制;勞務費、專家咨詢費不予調增;跨單位合作的項目,確需外撥資金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支,并附外撥資金直接費用支出預算。

      第十條預算批復后一般不作調整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項目進度執行,不得超預算開支費用。項目支出預算確因項目研究需要調整的,應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按經費預算審批程序報批;項目間接費的預算不得調劑。


      第四章科研經費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縱向經費到位后,項目負責人持經費撥款通知到學校產學研與實訓中心填寫《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縱向科研項目經費預算審批表》和《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科研經費經濟責任承諾書》。

      第十二條項目負責人應認真負責地按項目合同書(計劃任務書)、項目申報書等組織好項目的實施,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

      第十三條縱向經費使用應嚴格按預算的開支范圍和標準以及上級和學校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一)縱向經費支出審批基本流程為:

      .3000元及以下的由項目負責人簽字、所屬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學校產學研與實訓中心負責人審批;

      .3000元以上3萬元及以下的由項目負責人簽字、所屬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學校產學研與實訓中心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3萬元以上的由項目負責人簽字、所屬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學校產學研與實訓中心負責人審核簽字、分管校領導審核簽字后,報校長審批。

      (二)以下項目開支前,需辦理相關報批手續:

      .科研項目需要購置(租賃)儀器設備或材料時,對購置(租賃)儀器設備或材料的必要性、規格型號等進行說明,經學校產學研與實訓中心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報批;申請報告審批后,項目負責人按上級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采購,并納入學校資產管理;項目負責人按規定辦理入賬、入庫、借用及相關手續后方可辦理報銷相關工作。

      .科研業務出差需按學校有關規定填寫《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科研項目出差計劃審批表》及《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科研項目出差活動方案》經項目負責人所在部門同意后提交產學研與實訓中心負責人審批,若非本校人員另需提交經項目負責人審批的出差申請報告;科研業務差旅費用開支原則上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對項目任務書或預算中有明確列示的野外考察或科研試驗租用交通工具發生的汽油費和路橋費等特殊情況,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在差旅費中列支。

      .國際交流與合作中科研項目組人員與國(境)外科研機構合作及邀請有關國(境)外專家來閩工作、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因公臨時出國(境)等,均需與在研科研項目相關,按照國家、省市和學校有關外事管理規定進行報批。國際(境外)交流與合作經費需嚴格執行項目經費預算,支出時須提供邀請函、合同(協議)、批件、行程表等相關資料。因公(項目研究需要)臨時出國(境)支出的國際旅費、國(境)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在規定標準內據實報銷。

      .科研項目所需召開的科研成果鑒定會或與項目有關的學術性評審會議等,按照省、市及學校會議費管理辦法執行;項目負責人需提交會議申請報告及會議預算,報學校產學研與實訓中心審核,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并按省、市及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勞務費、專家咨詢費開支需填寫《科研項目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發放表》和《科研項目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發放說明》,對各類人員在項目中的責任分工、投入時間、支付標準及測算依據做詳細說明,由項目負責人簽字,報產學研與實訓中心審批后嚴格按照經費預算執行;勞務費、專家咨詢費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經辦人員不得代領代發,個人所得收入應依法納稅,并提供報稅所需的信息材料;

      .轉撥給外單位的科研協作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等應對合作(委托)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并附上合同書(包括訂貨合同、委托合同、科研協作合同等),經學校產學研與實訓中心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四條科研項目在使用科研經費時,除零星小額可使用現金結算外,原則上都應使用公務卡和非現金方式結算。


      第五章  科研經費決算管理

      第十五條在研科研項目的年度結存經費,按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科研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未被項目主管部門收回,結余資金在2年內由項目負責人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用完的,按規定由項目主管部門收回,未被項目主管部門收回的則全部納入學校科研專項經費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按有關規定撤銷的科研項目,在項目經費主管部門做出中止或撤銷科研項目的決定后一個月內,科研項目負責人必須做出經費決算,經學校產學研與實訓中心、財務處審核后報項目經費主管部門批準。剩余的縱向經費根據項目經費主管部門的要求上繳,如項目經費主管部門未明確要求歸還的,納入學校科研專項經費


      第六章    

      第十七條  縱向經費主管部門有明確的項目經費管理條例,嚴格按其科研經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校級科研項目經費、學校配套科研經費及由項目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從其它途徑獲得的縱向科研項目到賬經費,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產學研與實訓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縱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試行)》(榕職院綜201590)同時廢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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