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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內文件

      榕職院綜〔2018〕42號關于印發《福州職業技術學院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紅)


      發布者:鄭林????發布時間:2018-05-04????瀏覽次數:261






      藝術字 3


      榕職院綜201842


      直線 2

      關于印發《福州職業技術學院

      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系(部、院)、處室、中心、館: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經20183272017-2018學年第12校長辦公會議審議,20184132017-1018學年第10次黨委會會議審定通過,現予以印發,本管理辦法適用于自文件頒布之日起立項的橫向科研項目經費,請認真學習貫徹遵照執行。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

      2018428


      直線 3直線 4福州職業技術學院校長辦公室2018428日印發

      直線 5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

      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激勵創新,加強聯合,突出重點,促進轉化,服務社會”的科技工作方針,適應財政體制和科研項目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進一步規范學校橫向科研項目經費(以下簡稱橫向經費)的管理,明確經濟責任,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促進我校橫向科研事業的發展,提升學校服務社會水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發〔201616號)、《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高校科技創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見》(閩政〔201637號)、《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若干規定》(閩政〔201633號)等有關科研政策及財經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橫向經費管理的基本原則

      橫向經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為出,合同優先”和“誰投入、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委托單位與學校簽訂的合同(協議)進行管理并納入監管。

      橫向經費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嚴格執行項目經費預算管理制度,確保科研任務順利完成,在合法依規的前提下,擴大項目組自主權,簡化經費審批手續,規范橫向經費管理。

      第三條橫向經費是指學校專業技術人員承擔的非財政性資金來源、非計劃性財政資金及政府購買服務(含校內購買服務)的橫向項目經費,包括:以合作研究、委托研究等方式通過簽訂合同(協議)承擔行政事業單位、民間基金會、社會團體、專業研究機構等的橫向科研項目取得的經費,包括從境外得到的資助科研經費,以及共建(捐建)等經費。

       第四條以學校名義取得的橫向經費均為學校收入,經費進入學校賬戶,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制度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執行,由學校財務統一管理、集中核算、專款專用。


      1. 管理職責

      第五條建立橫向經費的分級管理機制,明確責任主體。科研、財務、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業務管理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所屬二級管理系(部、院)應明確職責和權限,共同做好橫向經費管理工作。  

      (一)橫向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是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應遵守相關管理辦法和財務規章制度,對科研活動中的業務和經費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相關性承擔直接經濟和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資金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虛構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不得使用項目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二)項目負責人所屬所屬部門、系(部、院)負責組織和監管本單位承擔的橫向科研項目進展、科研項目績效考核工作及橫向經費使用(凡屬橫向經費開支的項目不得在其他項目中開支)情況。

      (三)產學研與實訓中心負責負責橫向科研項目合同的審核、項目立項、備案;辦理技術合同免稅認定手續;指導和審核項目經費預算;項目結題的審核與管理;對科研經費使用的合理性進行審核,并加強對橫向經費的監督和管理。

      (四)財務處負責橫向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協助做好橫向經費預算編制的指導;做好橫向經費收入與支出的財務管理,按照縱向經費預算和項目進度支付經費,并依據有關財經法規審核各項費用的支出。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六條  橫向項目合同分為五類:即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共建(捐建)合同。

      第七條  以學校名義承擔的橫向科研項目,應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合同或合作協議書(統稱項目合同,原則上項目負責人按照我校規范格式合同擬定,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填寫《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合同使用審批單》,合同審批具體程序參照《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合同管理辦法(修訂)》執行。

      第八條  橫向科研項目合同審核分工:項目承擔單位主要審核項目的履行能力和條件、技術可行性、成果形式、人力資源配置和占用學校資源情況等;法律顧問主要審核學校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知識產權及成果歸屬等;產學研與實訓中心主要審核合同的規范與技術服務內容;財務處審核資金數額及支付方式等;合同審核要注意規避風險、保護學校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凡未經產學研與實訓中心同意,學校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學校的名義對外簽訂橫向科研項目合同;擅自簽訂橫向科研項目合同的,學校在科研獎勵、科研業績等方面不予認定。

      第十條  項目合同生效后,不得隨意變更項目負責人及合作內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合同內容的,須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委托方、項目承擔單位簽署意見后,報產學研與實訓中心備案。

      第十一條  橫向科研項目執行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知識產權原則上歸學校所有或與委托方共享;如項目合同有特殊約定的,依照合同約定確定歸屬。


      第四章  經費預算管理

      十二條  橫向經費使用以合同優先為原則,實行預算管理。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特點、實際需要及任務委托單位的要求,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并體現在合同書上;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項目經費預算。

      第十三條  橫向經費到賬額度與合同金額不符時,項目組需與委托單位簽訂補充合同,并變更項目總預算;補充合同審批程序與項目合同簽訂程序一致。

      十四條  批復后的預算一般不作調整,確需調整,應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項目委托單位(即經費劃撥單位)審批后報產學研與實訓中心備案。


      第五章  科研經費的列支內容及標準

      十五 橫向經費使用執行合同管理,嚴格實行項目預算額度控制,經費開支必須與所簽訂技術合同內容相關,符合財務制度規定。橫向經費由直接費用與間接費用組成,開支內容與范圍如下:

        (一)直接費用: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設備費、材料費、外協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人員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日常辦公費、第三方服務費、其他支出。

      1.設備費:指在研究、開發項目過程中所發生的儀器、設備、樣機購置和自行試制,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和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設備的購置須按照上級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執行。

      2.材料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設備耗材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采購管理、經費支出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3.外協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學校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及計算分析等費用,以及進行項目研究、開發、試驗而租賃場地、實驗基地等所發生的費用和項目合同中約定外撥給協作單位(需明確協作單位名稱和協作內容)的經費;外協經費原則上不超過到賬經費的50%

      4.燃料動力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差旅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實驗(試驗)、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專業技能培訓等所發生的國內住宿費、交通費、會務費、培訓費、出差補貼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省市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6.會議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研討、咨詢、論證、鑒定以及協調科研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及學校有關規定,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7.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科研項目組人員與國(境)外科研機構合作、出國(境)培訓考察及邀請有關國(境)外專家來閩工作、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等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的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8.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指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書籍購買費、資料費(含資料購買、復印、打印、印刷費等)、翻譯費、專用軟件購置費、文獻檢索費、數據采集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與維護費、成果鑒定費及其它知識產權顧問費等各項費用。

      9.人員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

      人員費:指參與項目實施的校內人員的報酬,包括項目組成員報酬、學生助研工資以及離退休教師、參與項目實施的其他全日制聘用人員(須簽訂聘用合同并經人事處備案)的報酬及社會保險費;其中項目組中校內在編在崗人員的專家咨詢費、人員費從間接費中的績效支出。

      勞務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專家咨詢費:指組織科技項目立項前期論證、技術咨詢和科技成果在鑒定、驗收、評審時所發生的費用。

      人員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三項嚴格按照經費預算執行,個人所得收入達到國家規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應依法納稅。

      10.日常辦公費:包括辦公用品費、水電費、通訊費、辦公家具費、資源占用費。

      11.第三方服務費:指因促成項目合作支付給第三方的服務費用;服務費的提取須提交服務合同,服務費總額(含稅)不超過到賬經費的10%

      12.其他支出:指科研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科研計劃項目經費預算時單獨列示并注明開支的具體內容,單獨核定,或按合同書中的預算經費執行,其它支出費用原則上不超過到賬經費的10%

      (二)間接費用:指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實施提供的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

      1.管理費: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每項橫向項目管理費均按照到賬經費總額的6%核定提取,納入學校科研專項經費。

      2.績效支出:是指學校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根據對科研人員的科研實際績效考核情況安排給項目研究人員(含在職研究人員、輔助管理人員,含兼職科研財務助理等)的支出費用;績效支出不超過到賬經費的40%


      第六章  科研經費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橫向經費到位后,項目負責人持經費撥款通知到產學研與實訓中心填寫《福州職業技術學院橫向科研項目經費預算審批表》、《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科研經費經濟責任承諾書》,嚴格按預算的開支范圍和標準以及省、市、學校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橫向科研項目合同(協議)一律開具由稅務監制發票或財政監制發票。需要開具稅務發票的,除已辦免稅手續項目外,相關稅費由項目經費承擔。

      第十八條 橫向經費使用應嚴格按預算的開支范圍和標準以及上級和學校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一)橫向經費支出審批基本流程為:

      .3000元及以下的由項目負責人簽字、所屬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學校產學研與實訓中心負責人審批;

      .3000元以上3萬元及以下的由項目負責人簽字、所屬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學校產學研與實訓中心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3萬元以上的由項目負責人簽字、所屬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學校產學研與實訓中心負責人審核簽字、分管校領導審核簽字后,報校長審批。

      (二)以下項目開支前,需辦理相關報批手續:

      .橫向經費總額或單價超過50萬元的經費使用方案,必須提請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科研項目需要購置(租賃)儀器設備、材料或辦公用品(家具)時,項目負責人必須提交申請報告,對購置(租賃)儀器設備、材料或辦公用品(家具)的必要性、規格型號等說明,經學校產學研與實訓中心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報批;申請報告審批后,項目負責人按上級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采購,并納入學校資產管理;項目負責人按規定辦理入賬、入庫、借用及相關手續后方可辦理報銷相關工作。

      .科研業務出差需按學校有關規定填寫《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科研項目出差計劃審批表》及《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科研項目出差活動方案》,經項目負責人所在部門同意后提交產學研與實訓中心負責人審批,若非本校人員另需提交經項目負責人審批的出差申請報告;科研業務差旅費用開支原則上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對項目任務書或預算中有明確列示的野外考察或科研試驗租有交通工具發生的汽油費和路橋費等特殊情況,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在差旅費中列支。

      .國際交流與合作中科研項目組人員與國(境)外科研機構合作及邀請有關國(境)外專家來閩工作、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因公臨時出國(境)等,均需與在研科研項目相關,按照國家、省市和學校有關外事管理規定進行報批。國際(境外)交流與合作經費需嚴格執行項目經費預算,支出時須提供邀請函、合同(協議)、批件、行程表等相關資料。因公(項目研究需要)臨時出國(境)支出的國際旅費、國(境)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在規定標準內據實報銷。  

      .科研項目所需召開的科研成果鑒定會或與項目有關的學術性評審會議等,按照省、市及學校會議費管理辦法執行;項目負責人需提交會議申請報告及會議預算,報學校產學研與實訓中心審核,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并按省、市及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人員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開支需填寫《科研項目人員費發放表》、《科研項目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發放表》和《科研項目人員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發放說明》,對各類人員在項目中的責任分工、投入時間、支付標準及測算依據做詳細說明,由項目負責人簽字,報產學研與實訓中心審批后嚴格按照經費預算執行;勞務費、專家咨詢費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經辦人員不得代領代發;校內在編人員的人員費和專家咨詢費均從間接費用中的績效支出,發至本人個人銀行賬戶,按照工薪收入計稅;人員費每個月不超過5000/人。

      .轉撥給外單位的服務費、科研協作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等應對合作(委托)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并附上合同書(包括中介服務合同、訂貨合同、委托合同、科研協作合同等),經學校產學研與實訓中心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合同期間項目組主要成員在預算范圍開支通訊費,憑發票限額報支辦公室固定電話費、辦公室網絡費、移動電話費:橫向經費3萬元以下限項目負責人主持人報銷;橫向項目經費3-10萬元限前項目組成員前2名報銷;橫向經費10萬元以上限項目組成員前3名報銷;通訊費每人每月報銷不超過200元。

      .績效支出分配由項目負責人根據預算和績效考評結果制定分配方案,項目結題驗收前可發放不超過70%部分,項目按期結題或通過驗收,并提交《福州職業技術學院橫向項目結題審批表》后發放剩余30%;績效支出領取由項目負責人簽字、項目負責人所屬部門審核、產學研與實訓中心審批并加蓋公章后至財務處辦理。

      第十九條科研項目在使用科研經費時,原則上都應使用公務卡和非現金方式結算。


      第七章  監督管理與經費決算

      二十 科研項目根據合同(協議)規定和項目預算的支出范圍和標準據實支付科研經費,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并接受項目委托方、上級部門和學校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橫向科研項目必須嚴格按合同執行,產學研與實訓中心應督促項目組按時結題。項目結題時,項目負責人填寫《福州職業技術學院橫向科研項目結題意見書》,并經所在部門和合作單位簽章確認后,與相關成果一起送產學研與實訓中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在研科研項目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已完成并通過驗收或鑒定的,項目負責人必須在下達單位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有關單位沒有規定具體時間的,結余資金在1年內由項目負責人統籌安排,結余經費的90%作為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等,5%作為學校科研發展基金,5%作為項目組所在部門的科研項目管理費;結余經費1年后未使用完的則全部納入學校科研專項經費統籌安排。

      第二十三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銷的科研項目,在項目下達單位做出中止或撤銷科研項目的決定后一個月內,科研項目負責人必須做出經費決算,連同固定資產購置情況經科項目的實施管理機構審核后一并報送項目下達部門批準,剩余的科計劃項目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應根據項目下達部門的要求上繳項目下達部門,如項目下達部門未明確要求歸還的,剩余的科項目經費應由學校統一收繳,納入校科研專項經費

      第八章  經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一旦產生糾紛,立即凍結該項目經費;在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期間發生的費用,從該項目經費余額中支取;若項目經費余額不足,可在該項目負責人其它橫向項目結題經費中開支;如仍不足,由項目負責人負責歸還。

        第二十五條 經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后應由我校支付的賠償款項,在該項目余額中支付。若余額不足,可在該項目負責人其它橫向項目結題經費中支付;若仍不足,由項目負責人負責歸還。

        第二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凡以學校名義取得的橫向經費,必須全部納入學校統一管理,自覺接受上級財政、審計部門,稅務部門及學校的監督和檢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截留、挪用、侵占、騙取橫向經費;禁止利用虛開發票、編造虛假合同、虛構人員名單、提高單價與支出標準、虛開人員費與勞務費等方式套取現金;禁止利用橫向經費為小團體牟取不正當利益;禁止利用橫向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及個人家庭消費;禁止利用橫向經費參股或參與投融資活動;禁止利用橫向經費購買與科研項目無關的設備、材料;禁止利用各種方式套取橫向經費設立“小金庫”。


      第九章 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產學研與實訓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福州職業技術學院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試行)》(榕職院綜〔20138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未盡事宜,按上級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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