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工會 榕教工[2016]42號 轉發福州市總工會辦公室關于印發 《福州市總工會日常緊急生活救助實施細則(修訂稿)》的通知 各區教育工會、各直屬院校工會: 為進一步深化工會幫扶服務工作,實現工會幫扶工作常態化、長效化,做好與市總工會“職工溫暖工程”特別救助工作的銜接,市職工服務中心對2013年8月1日施行的《福州市職工服務中心日常緊急生活救助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福州市總工會日常緊急生活救助實施細則(修訂稿)》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原《福州市職工服務中心日常緊急生活救助實施細則》即日起予以廢止。 福州市教育工會 福州市總工會日常緊急生活救助實施細則 (修訂稿) 為進一步深化工會幫扶服務工作,實現工會幫扶工作常態化、長效化,確保我市職工不因臨時性、突發性災患而造成基本生活難以為繼,根據《福州市總工會關于開展職工溫暖工程的實施意見》(榕工〔2016〕49號)精神,修訂提出《福州市總工會日常緊急生活救助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一條救助對象: 工會關系隸屬市級產業工會的一線職工和其他急需救助的職工。 第二條救助條件: (一)因長期下崗待崗、贍養家庭人口多等原因造成職工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 (二)因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患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者患重特大病癥需要長期門診治療導致自付費用較高等原因造成職工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 (三)因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患急、特、重疾病住院治療導致醫療費用大而使家庭基本生活困難,未申請福州市總工會“職工溫暖工程”特別救助的;或因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受意外傷害死亡或住院治療意外開支增加導致職工家庭生活困難的; (四)因遭受自然災害而導致職工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 (五)因發生工傷事故住院治療的; (六)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員。 第三條救助標準: 根據職工的困難類型及困難程度,救助標準分為以下幾類: (一)生活困難救助標準: 1000元。 (二)因病或意外傷害救助標準 慢性病或長期門診治療的,需同時具備一個自然年度內自付費用5000元以上的條件,救助標準為1500元; 患急、特、重等疾病住院治療的,需同時具備一個自然年度內自費部分1萬元以上的條件,救助標準為2000元,自費部分每增加1萬元,標準增加1000元,最高4500元; 因本人或家庭成員受意外傷害死亡的,救助標準為2000元。 (三)災害救助標準 職工自住家庭財產一般性損失的,救助標準為1000元;財產嚴重損失的,救助標準為2000元。 以上(一)(二)(三)三類導致職工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均指職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5倍以內的。 (四)工傷救助標準 職工因發生工傷事故住院治療的,市總工會領導或委托產業工會上門慰問的,救助標準為1000元。 (五)特殊情況的救助標準 對見義勇為或救災救難過程中受傷、表現突出等傳遞正能量的職工,市總工會領導或委托產業工會上門慰問的, 救助標準為2000元。 以上各種救助情形,若申請職工是建檔困難職工、低保戶或農民工,救助標準可適當提高。 第四條申請材料: (一)緊急生活救助申請表; (二) 身份證和職工個人銀行賬戶復印件; (三) 疾病診斷證明; (四) 當年度自付醫藥費有效單據。 第五條 申請、支付程序: (一)困難職工向所在基層工會提出申請,基層工會應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經調查核實后,及時給予救助;基層工會救助后仍存在困難的,由基層工會簽署意見后,報上級產業工會;上級產業工會要在一周內幫助解決;基層工會、上級產業工會無力解決或救助后仍存在困難的,報市職工服務中心申請進一步幫扶。原則上一個自然年度內一事申請一次補助;確實十分困難的,最多可申請兩次救助,且兩次救助金總額不超過5000元。 (二)市職工服務中心收到相關申請材料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和審核,針對困難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和救助標準,原則上每月集中研究一次。 (三)救助款除上門慰問外,原則上直接匯入職工個人的銀行賬戶上。 救助金支付前,救助情況在市總工會官方網站上進行為期3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條審批權限: 市總工會成立審核小組,組成成員:市總工會分管領導、法保部、機關黨委、職工服務中心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等,市總工會分管領導任組長。 (一)救助款在3000元以內(含3000元)的,由審核小組集體研究后確定; (二)救助款在3000元-4500元以內(含4500元)的,報市總工會主持工作的領導審批。 第七條資金來源: (一)工會經費; (二)政府(行政)撥款; (三)上級工會撥款。 第八條福州市職工服務中心為實施困難職工日常緊急生活救助的組織機構。 第九條市職工服務中心日常緊急生活救助工作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及省、市總工會經審委員會審計,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本《實施細則(修訂稿)》由福州市職工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修訂稿)》自2016年 12 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修訂稿)》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