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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建工程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暫行辦法


      發布者:系統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4-12-08    瀏覽次數:215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院基建、修繕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學院基建、修繕工程項目管理和建設資金監管,保障建設資金的合理、合法、有效使用,節約工程投資,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7號《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審計的通知》(教財[2000]16號)及《教育系統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實施辦法》(教審[1997]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建、修繕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是指在全院范圍內實施的基建工程項目和修繕工程項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擴建、改建,維修、裝飾、安裝及道路、綠化、運動場地、通信及網絡等工程)。其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撥款、單位自籌、接受捐贈和銀行貸款等各類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項目審計是指從項目投資活動開始至項目竣工驗收,由學院內部審計部門(或學院委托福州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社會中介機構)對工程項目的預算、招標、簽證、結(決)算等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全過程審計監督。凡應審計的工程項目,未經審計,不得辦理工程項目結(決)算手續。

      第四條  學院工程項目審計工作由學院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實施。使用國家財政撥款的項目,其預、結(決)算送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其他項目預、結算由學院內部審計部門審計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二章  審計范圍

       

          第五條  工程審計范圍包括:

      (一)列入學院年度計劃、使用國家財政投資或自籌資金,單項工程造價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項目。

      (二)使用自籌資金且單項工程造價在5000元以下的項目,由工程管理部門進行預、結(決)算審核,內部審計部門實行抽查審計。

      (三)工程招標文件及招標控制價。

      (四)工程項目的施工、設計、監理、材料采購、咨詢等經濟合同或協議。

      (五)學院領導要求審計的其他工程項目。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六條  開工前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開工前的各項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合法,工程投資是否納入學院預算;

      (二)工程投資來源是否合法,當年資金是否落實;

      (三)基建規模和設計標準是否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及上級批準的內容相符,有無超規模、超標準問題;

      (四)工程招投標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手續是否完備,合法,是否存在化整為零,規避招標投標行為;監督招標投標過程是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所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書中的責權利,質量、工期、取費等級、撥付款辦法,獎罰、保修及時效等內容是否全面、合規;

      (五)與設計單位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規,收費是否合理。

      第七條   工程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概(預)算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編制辦法、定額和標準,是否經過審批;設計變更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齊全;

      (二)工程投資資金的使用是否合規,有無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和損失浪費等問題;

      (三)工程款項支付條款是否符合規定;進度款是否按進度支付,是否存在提前支付、多付工程款問題;

      (四)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真實、合法、有無偷工減料、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等問題;

      (五)工程項目設備和材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采購,有無盲目采購行為;設備和材料等的驗收、保管、使用與維護是否有效。

      第八條  工程竣工結(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竣工結(決)算報表及說明書是否真實、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實,套項及價格是否合理,計取各項費用及執行文件、選用定額版本是否準確、合規;

      (三)竣工結(決)算的編制依據是否符合規定,結算書中各種計費項目是否與設計圖紙相符,設計變更及簽證內容是否屬實,資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

      (四)工程竣工是否有驗收簽字手續;

      (五)隱蔽工程或重大工序的施工過程,是否辦好交驗手續,現場驗收、簽證等有關資料是否合理;

      (六)對原方案進行過修改的,是否有經批準修改的文字記錄。

       

      第四章  審計程序

       

         第九條  工程開工前審計

      (一)工程開工前工程申報部門應將上級有關部門或學院批準的工程立項報告(復印件)送學院內部審計部門。

      (二)工程申報部門根據審批的立項報告送工程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工程預算,工程申報部門已經完成預算的工程送工程管理部門進行預審。

      (三)列入審計范圍的工程,工程預算經工程管理部門預審后,送學院內部審計部門審核。學院內部審計部門對工程預算中的工程量清單、定額及相關內容提出審計意見,并報院領導審定。

      (四)工程招標前,工程管理部門應將招標文件送學院內部審計部門進行審核。學院內部審計部門對招標和評標全過程的合法性、規范性、有效性進行審計監督。

      (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工程管理部門應將合同或協議文本送學院內部審計部門審核,并將正式簽訂后的合同或協議副本送學院內部審計部門備案。

      (六)工程申報部門送審工程開工前審計應提供以下資料:

      1、立項報告;

      2、工程預算書;

      3、招標文件;

      4、合同或協議;

      5、施工圖;

      6、工程量清單;

      7、相關的會議紀要等。

      (七)工程經院內部審計部門開工前審計后方可施工。對由于自然災害、水電搶險、突發事件等影響教學和生活,需要緊急搶修、施工的工程,經報院領導同意后予以先行施工,事后按程序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條  工程施工階段審計

      (一)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重大設計變更等情況,經工程申報部門、工程管理部門、項目使用部門、監理、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幾方確認后,由工程管理部門提出相關變更確認意見,學院內部審計部門根據確認意見派員參加現場簽證,對簽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計監督后,由工程管理部門報院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審定。

      (二)工程施工階段審計工程管理部門應提供以下資料:

      1、招投標文件;

      2、工程相關的合同;

      3、設計變更、工程簽證的相關資料;

      4、相關會議紀要等。

      第十一條  工程竣工驗收階段審計

      (一)工程竣工驗收時,學院內部審計部門將對驗收全過程進行審計監督。驗收后工程管理部門應在30日內將工程結(決)算資料送學院內部審計部門審核。

      (二)工程結(決)算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工程項目,工程結(決)算書由工程管理部門初審后,將工程預算書、工程量簽證及工程結(決)算書等結(決)算有關內業資料送學院內部審計部門審計,或由學院內部審計部門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中介機構審核,工程造價咨詢中介機構出具的工程結(決)算審計報告需經學院內部審計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批后,作為支付工程結(決)算款的依據。

      (三)屬國家財政撥款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負責整理工程項目內業資料,工程結(決)算書經工程管理部門、學院內部審計部門確認并簽署意見后,由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將工程結(決)算書及結(決)算有關資料送福州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最終以福州市財政局審核批復文件作為支付工程結(決)算款的依據。

      (四)工程項目預算、結(決)算經學院內部審計部門審計完成后,學院內部審計部門出具《審計意見書》;工程項目預算、結(決)算委托福州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或工程造價咨詢中介機構審計,由其出具審計報告。福州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或工程造價咨詢中介機構出具工程結(決)算初審意見后,學院內部審計部門應組織學院工程管理部門、監理單位、項目施工單位進行四方合議。項目施工單位對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必須在10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回復,逾期不復即視為同意。財務科根據審計報告、財政局審核批復文件、學院內審部門合規性審批文件及《審計意見書》辦理工程竣工結(決)算。審計結束前不得辦理工程竣工結(決)算。

      (五)實行招投標的工程項目(屬市集中招標項目),工程進度款按經監理簽認的已完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支付至合同價的90%,余款經市財政評審中心審結后按審核價的95%付,質保期滿并經項目使用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共同確認項目質量無問題后支付項目工程尾款,即退5%質保金。

      (六)實行招投標的工程項目(不屬市集中招標項目),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按經監理簽認(無監理的修繕項目,由工程管理部門簽認)的工程完成量支付至合同價的75%;工程完成結算,經有關審計部門審結后按審核價的95%支付,質保期滿并經項目使用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共同確認項目質量無問題后支付項目工程尾款,即退5%質保金。

      (七)5萬元以下的工程,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并經學院內部審計部門審核批準,一次性支付至審核價的95%,質保期滿并經項目使用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共同確認項目質量無問題后支付項目工程尾款,即退5%質保金。

      (八)工程款結(決)算以學院內部審計部門審定的金額或福州市財政局的批復文件為依據;工程變更、洽商簽證部分款項必須待工程結(決)算審定后付款。若工程進度款支付造成款項支付數額超過審定后的工程結(決)算價時,其超過部分由當事人在15天內負責追回,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九)竣工驗收階段結(決)算審計由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匯總并向學院內部審計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1、工程立項報告及審批文件;

      2、工程合同、協議書,招標文件等;

      3、施工單位企業等級證書和取費登記證明;

      4、工程概(預)算書、結算書及相關的文字說明;工程概(預)算書、結算書內容填寫應規范;詳細填寫套用時的定額名稱編號,使用材料的詳細產地、品牌、規格、型號。

      5、工程施工圖、竣工圖、圖紙會審紀要、設計變更資料;

      6、現場施工紀錄和現場簽證單、工程進度表,工程監理報告、驗收報告和工期延期報告等;

      7、自行采購設備、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單及出入庫資料;

      8有關財務收支資料和工程管理的有關法規及有關取費文件;

      9、與工程結(決)算有關的其它資料。

      第十二條  工程管理部門應督促施工單位實事求是地編制工程造價。報送審計的資料應真實、完整。在審計過程中,若發現由于施工單位工作不認真而產生的漏算、少算項目一律不予補充。

       

      第五章  工程項目審計費用

       

      第十三條 學院內部審計部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所發生的費用按照《福建省物價局關于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2]457號)規定標準支付,并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建[2002]394號)列入相應工程建設成本。

      第十四條  工程管理部門要認真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工程結(決)算工作,凡送審金額高于實際審結金額10%的(重大設計變更經領導審批增加工程量的除外),由施工單位支付福州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或工程造價咨詢中介機構的審核費,其費用在學院內部審計部門或福州市財政局審定工程結算價后,由工程管理部門會同院財務部門從實際支付施工單位工程結算款中扣回。該條款須在相關工程合同中明確。

       

      第六章   

       

      第十五條  應于開工前審計的項目未報送審計的,學院內部審計部門不予審核其結算,達到規定標準應審計的結算未經審計的,財務部門不予報賬。

      第十六條  財務部門、工程管理部門應按照施工合同和學院的有關規定對工程進度款嚴格把關。一般工程不預付工程款,特殊情況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屬市集中招標的工程,工程預付款按上級相關文件規定支付。

      第十七條  學院內部審計部門在對工程進行審計時,應按照國家的有關內部審計準則和學院制定的有關制度組織實施。對查出的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和損害本部門、學院權益的行為及有關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學院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和建議。

      (一)對應招標而未招標項目的處理。凡屬應招標而未招標的項目,一經發現,立即責令停工,并組織重新招標;如有特殊情況,需經院領導審批;由此引起的爭議或司法訴訟,由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承擔全部后果,情節嚴重者,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二)對監理簽證不實的處理。對發現的不實簽證,按由此造成工程結算款增加的金額,分別扣罰施工單位工程款、監理單位監理費,并追究工程管理部門、項目實施責任人、簽證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三)對一年內有兩個工程項目的結算誤差超過20%的施工單位,取消其在我院承接工程項目的資格。

      (四)對施工單位重復報送結算的處理。發現施工單位將工程項目重復送審的,按重復部分送審金額扣其工程結算款。經查實為故意重復送審的施工單位,取消其在我院承接工程項目的資格。發現工程管理部門重復送審的,根據投資額分別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七章  審計紀律

       

      第十八條  審計人員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受法律保護。對拒絕、阻礙審計工作,不如實提供資料、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將整項工程化整為零,逃避審計的行為,將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以及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中介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依法審計。如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行為,將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第二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參照國家現行有關法規、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院內部審計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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