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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管理

      福州市財政局關于轉發省財政廳《關于規范 福建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發布者: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7-04-18    瀏覽次數:1624

       

      市直各單位,各有關采購代理機構:

      現將省財政廳《關于規范福建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的通知》(閩財購函[2017]64號)轉發給你們。201751日起,福州市本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及相關經費列支渠道參照此文執行。

      福州市財政局

      2017413
      抄送:存檔(2)

      局內分送:各業務處室

      福州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7414日印發

        

        

        

      關于規范福建省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的通知

      閩財購函[2017]64

        

      省直各預算主管部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市、縣(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各有關采購代理機構: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行為,維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福建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的支付標準,提出以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凡按規定從“福建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抽取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或采購人依法依規組織的政府采購活動中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參加省內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工作的,應按本規定標準支付勞務報酬。

        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采購文件論證、咨詢、進口產品論證、單一來源論證、履約驗收等事項,抽取或邀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參與的,可參照本規定標準支付。

        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計算方法及支付標準

        (一)勞務報酬應當以參與政府采購評審或實際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工作時間作為支付依據,評審時間從通知專家到達評審現場集中時間起計算,到評審報告簽署完成時結束,用餐、休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合理確定評審專家到達評審現場的集合時間。評審專家早于約定時間到達的,從約定時間開始計算;遲到的以實際到達時間開始計算。

        (二)評審專家工作時間3小時以內的,支付勞務報酬300/人次;3小時以上每小時增加100/人次;超出時間不足30分鐘的,支付勞務報酬50元;超出時間30分鐘以上不足1小時的,按照1小時計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科學安排采購項目評審,原則上評審專家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評審活動開始后,因資格審查不足3家、采購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導致廢標或評審停止,評審專家工作時間不足2小時的,支付勞務報酬200/人次。

        (三)評審專家未按照約定集中時間到達,影響評審活動正常開展的,按照每小時100/人次的標準扣除遲到專家的部分報酬。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評審專家不得以勞務報酬低為由拒絕評審或拒絕簽署評審報告,若發現上述行為,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核實后,對專家做出相應的處理。

        三、評審專家交通及食宿費用

        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

        如評審期間需要用餐的,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按有關規定提供,不再另行支付費用。

        四、其他事項

        (一)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采購人委托社會代理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二)財政部門在處理政府采購投訴過程中,要求投訴項目的原評審專家對其評審內容進行核對和說明的,不再支付勞務報酬。

        (三)各市、縣(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指導標準由福建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福建省財政廳

      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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