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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章制度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公租房管理辦法


      發布者:陳麗    發布時間:2017-06-29    瀏覽次數:561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公租房管理辦法

      (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意見修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使用,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以及《省直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若干規定(試行)》(閩政管綜〔201196號)、《福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111日發文)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公租房,是指歸學校自主管理的各類住房,包括學生公寓、專家用房、福州地區新校區公共租賃房等。

      第三條 學校公租房配租與管理應堅持在主管部門統一政策指導下,根據學校實際,提高周轉效率,優先保障需要,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到“房源公開、配租公平、操作規范、管理嚴格”。

      第四條 學校成立房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房管會”),研究部署全院房屋管理、房補等相關工作。學校房管會由分管后勤管理處的校領導擔任主任,成員由校長辦公室、紀檢監察審計處、工會、人事處、財務處、后勤管理處等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房管會辦公室設在后勤管理處。

      第五條 后勤管理處是學校房屋管理機構,負責公租房、住房補貼等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審核相關手續,開展公租房、住房補貼咨詢和備案等業務。

      第二章公租房的租用

      第六條 租住對象

      一、學校在編在職教職工(工作人員),且在福州市五城區和大學新校區周邊范圍內(閩侯縣)無住房。

      二、因教學、科研或行政、學生工作需要的在職工作人員(含引進高層次人才、外教、外來短期交流人員)。

      三、與學校簽訂服務合同且有無償借用房間條款的,并正在履約期間的在服單位。

      第七條 租住原則

      一、工作優先的原則。根據學校工作需要,優先安排學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外教、因工作需要須住校的輔導員、基建在職人員。

      二、本人使用的原則。校內住房僅限于本人居住,校外住房限于本人或本人與配偶、子女共同居住,均不得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含本人不住,配偶及子女使用情況)。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租房租用的各項流程必須嚴格按照學院相關制度辦理,每年對入住學校公租房情況向全校教職工進行公布,接受廣大師生監督。

      第八條 租用流程

      一、承租教職工、在服單位填寫《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公租房租用申請表》(附件1);在服單位提出申請的,需另提供服務合同。

      二、承租教職工管理部門、在服務單位管理部門初步審核并簽注意見,送至后勤管理處審核。其中:

      1.學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承租公租房,由人事處負責統一辦理;

      2.學校輔導員承租公租房,由學工處負責統一辦理;

      3.外教人員承租公租房,由校長辦公室負責統一辦理。

      三、經后勤管理處審核后,送校房管會審批。

      四、根據校房管會審批情況,后勤管理處根據租住原則、按現有條件安排住房。

      五、承租教職工、在服單位與后勤管理處簽訂《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公租房租用協議》(附件2)。

      六、按照規定標準,承租教職工、在服單位一次性向學校財務處繳交住房保證金;住房保證金不計利息,退房時歸還。住房保證金具體標準如下:

      (一)承租教職工:

      1.租用學生公寓單床位:200/位;

      2.租用學生公寓單間:600/間;

      3.租用套房:2000/套。

      (二)承租在服單位:2000/間。

      七、承租人憑財務處確認繳納住房保證金證明材料,至后勤管理處辦理入住手續,簽訂《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公租房國有資產移交單》(附件3),并領取房屋鑰匙。

      第九條 租金

      一、學校高層次人才、輔導員、外教、因工作需要住校人員、在服單位等人員,按與學校的協議規定,經校房管會審核后,可免交租金。

      二、租金標準:

      1.床位:每月100/位;

      2.單間學生公寓:每月600/間;

      3.套房:每月15元/平方米;

      4.租住協議期內,如遇國家政策和學校有關規定變動,租金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三、租金繳納方式:

      1.人事關系或勞動關系在學校的,由后勤管理處通知財務處,從承租人員工資中代扣代繳;

      2.人事關系或勞動關系不在學校的,承租人員按月憑后勤管理處收費單,到財務處繳納費用。

      3.在服單位憑后勤管理處收費單,于次月5日前將費用轉至財務處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十條 其他費用

      一、承租人需自行承擔水、電、電視、網絡、物業等費用。

      二、輔導員根據工作需要承租校內公租房的,需本著節約的原則使用水電,原則上可免除水電費、網絡費、物業費。

      三、其他情況需減免的,需報校房管會審批后辦理。

      第十一條 租用期限

      一、原則上租用期為一年;

      二、一年期滿仍需租用,需重新提出申請。

      第三章公租房的退還

      第十二條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承租人需及時辦理退還公租房流程:

      一、公租房租住期限已滿。

      二、在租用期限內,但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市五城區和大學新校區周邊范圍內(閩侯縣)有私有產權房屋交易行為的。

      三、在租用期限內,承租人遇到進修、長期外出、退休等情況的,或調離、辭職、除名、解聘等與學校解除勞動關系情況的。

      四、引進高層次人才、承租教職工(除因工作需要住校人員)已領取住房補貼的。

      五、學校服務單位服務合同到期的。

      六、因學校事業發展或特殊需要,學校認定需要退房的。

      第十三條退房流程

      一、承租人將房屋內個人物品搬離,至后勤管理處交還鑰匙。

      二、后勤管理處負責檢查房屋內國有資產使用情況,如發現房屋、設施損壞及國有資產丟失或人為損壞的,原承租人需負責修復或按原價賠償。

      三、后勤管理處負責填寫《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公租房退出通知單》(附件4),承租人憑通知單到財務處結清相關費用,并退還住房保證金。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承租人應遵守學校的消防、保衛、校園文明等相關規章制度,遵守《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規定》,嚴禁在宿舍內大聲喧嘩、酗酒;出門要關好門窗,并檢查水電氣設備是否處于安全狀態。

      第十五條 承租人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及學校宿舍管理有關規定,愛護公物,保持室內及樓道衛生清潔,不得在宿舍內使用大功率電器(如電爐子等),不準私拉電源,不準在樓道內做飯、堆放雜物、亂丟垃圾;要節約用電、用水,保持良好的居住環境。

      第十六條 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安裝防盜門或隨意更換門鎖;不得對公租房進行私自裝修,確需裝修的,需向后勤管理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處罰措施

      第十七條 凡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對承租人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退房:

      一、未經學校同意,強占、私占房間使用者。

      二、未經學校同意,私自將房屋(床)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含本人不住,配偶及子女使用情況),或改作其他用途。

      三、無房戶購房后,未在規定期限內搬出者。

      四、因工作崗位調整,不再享受免租金住房,而未及時搬出的。

      五、拿到房屋鑰匙后十日內未入住的,或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的。

      六、符合辦理退還公租房流程情況之一,但未及時報告、申請退房的。

      第十八條 未及時退房的,委托財務處每月代扣已知需退還日到未退出期間內公租房租金的4倍,直至辦好退房流程為止,并追究承租人的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若屬所在部門或責任部門違規審批入住的,追究部門負責人的相關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條住房保證金、租金和水電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的財務收支管理模式,收入全部納入財務處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后勤管理處每年6月份對入住學校公租房情況向學校房管會進行報告,并進行公示,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未提及的租用情況,需提交校房管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福州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臨時住宿管理暫行辦法》(榕職院綜〔201554號)自動廢止。

        

      附件:1.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公租房租用申請表

      2.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公租房租用協議

      3.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公租房國有資產借用單

      4.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公租房退出通知單

      榕職院綜〔2017〕59號關于印發《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公租房管理辦法》的通知(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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