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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章制度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結核病防控預案


      發布者:陳麗    發布時間:2017-12-04    瀏覽次數:477

       

      為加強我校結核病預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學校結核病疫情的傳播流行,確保廣大師生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院衛生工作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根據《福建省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規范(2017版)》要求,特制定本預案。

      一、結核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

      學校成立結核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長:李秋斌

      常務副組長:張蘭英

      副組長:劉松林沈錦華莊曉鐘歐陽少鳴

      成員:各院(部)黨政負責人,各處室、中心、館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后勤管理處,負責協調防控肺結核工作,收集、匯總肺結核防控工作的有關信息,承擔校領導交代的有關任務。

      主任:郭偉

      副主任:金章勛黃云敦

      成員:由后勤管理處成員組成

      二、結核病常規預防控制措施

      (一)健康體檢

      根據《福建省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規范(2017版)》要求,學校將結核病檢查項目作為新生入學體檢和教職員工常規體檢的必查項目,由具備資質的體檢機構進行學校師生健康體檢,并將體檢結果納入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健康檔案。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為學校師生健康體檢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對發現的疑似肺結核病例,體檢機構及時反饋給學校,由學校告知學生(或家長)到閩侯疾控中心規定的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檢查確診并跟蹤了解診斷結果。

      (二)健康教育

      學校通過健康教育課、主題班會、專題講座,以及校園內傳統媒介或新媒體等多種形式,向在校學生和教職員工廣泛宣傳結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識,提高師生對結核病的認知水平,增強自我防護意識,減少對結核病患者的歧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協助學校開展工作。

      (三)學院環境衛生

      學校按照《國家學院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等涉及學校衛生的相關規范和標準要求,保障學生學習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積;加強教室、宿舍、圖書館等人群聚集場所的通風換氣,保持室內空氣流通;做好校園環境的清掃保潔,消除衛生死角。

      (四)監測與報告

      1.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記制度。輔導員應及時了解因病缺勤學生的患病情況和可能原因。如懷疑為肺結核,應當及時報告學校醫務室,由學校醫務室追蹤了解學生的診斷和治療情況。

      2.病例報告。對學校發現的肺結核疑似病例或確診病例,按照《學院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范(試行)》的要求,由學校疫情報告人立即向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閩侯疾控中心)和教育行政部門(福州市教育局)報告。

      三、結核病散發疫情的防控措施

      學校結核病散發疫情是指在學校內發現結核病確診病例,但尚未構成結核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學校醫務室和各院(部)、處室、中心、館應在學校防治肺結核領導小組的指揮下,共同做好結核病散發疫情的處置工作,協調解決疫情應對和處置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工作有效開展。各院(部)、處室、中心、館應配合學校醫務室在強化各項常規預防控制措施的同時,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觸者篩查為主的防控措施,嚴防結核病在校園內傳播蔓延。

      (一)及時確診并報告。

      學校醫務室的臨床醫生,對就診的學生及教職員工結核病疑似患者或已確診患者按照《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范》要求規范地填寫傳染病報告卡,準確地填寫患者所在學院及班級名稱,在24小時內向領導報告并進行網絡報告。

      (二)患者密切接觸者篩查。

      1.學校醫務室一旦接到閩侯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確診病例,應及時組織開展病例所在學院師生密切接觸者的篩查工作(密切接觸者篩查及處理方案見附件3)。

      2.學院應當積極配合篩查工作,要密切關注與確診病例同班級、同宿舍學生及授課教師的健康狀況,宣傳并要求學生進行自我觀察,一旦出現咳嗽、咳痰等肺結核可疑癥狀,應當及時就診。

      3.對接受預防性治療的在校學生,校醫或輔導員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督促其按時服藥、定期到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隨訪復查。

      (三)治療管理。

      1.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對確診病例提供規范化結核病治療。對休學在家的病例,居住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落實治療期間的規范管理;對在校治療的病例,學校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學校共同組織落實治療期間的規范管理,校醫或班主任應當協助醫療衛生機構督促患者按時服藥并定期復查。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學校做好疑似病例的隔離工作。疑似病例確診后,學校及時登記,掌握后續治療和轉歸情況,對不需休學的學生,應當安排好其在校期間的生活及學習。

      (四)休復學管理。

      1.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生,對符合下述病情條件之一的學生病例,應當開具休學診斷證明。根據休學診斷證明,學校對患肺結核的學生采取休學管理。

      1)菌陽肺結核患者(包括涂片陽性和/或培養陽性患者)

      2)胸部X光片顯示肺部病灶范圍廣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陰肺結核患者;

      3)具有明顯的肺結核癥狀;

      4)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建議休學的其他情況。

      2.患者經過規范治療,病情好轉,根據下列條件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生可開具復學診斷證明,建議復學,并注明后續治療管理措施和要求。學校憑復學診斷證明為學生辦理復學手續并督促學生落實后續治療管理措施。

      1)菌陽肺結核患者以及重癥菌陰肺結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狀壞死病灶/粟粒性肺結核等)經過規范治療完成全療程,初治、復治、耐多藥患者分別達到其治愈或治療成功的標準。

      2)菌陰肺結核患者經過2個月的規范治療后,癥狀減輕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顯吸收,后續2次痰涂片檢查均陰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養檢查為陰性(每次痰涂片檢查的間隔時間至少滿1個月)

      3.對教職員工肺結核患者的休、復課管理,可參照學生休、復學管理要求執行。

      三、結核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

      學校在同一學期內發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結核病病例,或出現結核病死亡病例時,學校所在地的閩侯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現場調查和公共衛生風險評估結果,判斷是否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也可根據防控工作實際,按照規定工作程序直接確定事件。學校結核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在政府的領導下,嚴格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相關預案的要求,積極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落實各項應急響應措施,最大限度地減輕疫情的危害和影響。

      (一)事件核實與上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及時對學校結核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調查與核實,并組織專家進行風險評估。如確認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規定,確定事件級別。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事件確認后2小時內向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同級政府報告,并告知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和密切接觸者篩查。在學校的支持配合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和密切接觸者篩查工作,根據疫情情況合理確定篩查范圍。對密切接觸者中初次篩查結核菌素皮膚試驗非強陽性者,應當在2-3個月后再次進行結核菌素皮膚試驗篩查,以便早期發現初次篩查時仍處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

      ()健康教育與心理疏導。學校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的指導和協助下,強化開展全校師生及學生家長結核病防治知識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導工作,及時消除其恐慌心理。

      ()校園環境衛生保障。學校應當加強公共場所通風、改善學校環境衛生,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做好相關場所的消毒工作。

      ()事件評估。衛生計生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了解醫療衛生機構和學院各項應急響應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應急處置情況組織開展綜合評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發展趨勢、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四、監督與管理

      衛生計生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聯合組織督導檢查,將學院結核病防控工作作為對學院和醫療衛生機構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等要求落實各項防控措施的單位和個人責令改正,對報告不及時、疫情處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擴散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1. 結核病健康教育宣傳核心知識

      2. 密切接觸者篩查及處理方案

        

        

        


      附件1

      結核病健康教育宣傳核心知識

        

      一、肺結核是長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慢性傳染病;

      二、肺結核主要通過呼吸道傳播,人人都有可能被感染;

      三、咳嗽、咳痰2周以上,應當懷疑得了肺結核,要及時就診;

      四、不隨地吐痰,咳嗽、打噴嚏時掩口鼻,戴口罩可以減少肺結核的傳播;

      五、規范全程治療,絕大多數患者可以治愈,還可避免傳染他人;

      六、出現肺結核可疑癥狀或被診斷為肺結核后,應當主動向學院報告,不隱瞞病情、不帶病上課;

      七、養成勤開窗通風的習慣;

      八、保證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強體育鍛煉,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附件2

      密切接觸者篩查及處理方案

        

      一、篩查范圍判定

      肺結核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是指與肺結核病例直接接觸的人員,主要包括同班師生、同宿舍同學。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師生篩查中新發現了1例及以上肺結核病例,需將密切接觸者篩查范圍擴大至與病例同一教學樓和宿舍樓樓層的師生;同時,根據現場情況判定,也可適當擴大篩查范圍。另外,要對與病例密切接觸的家庭成員進行篩查。

      二、篩查方法

      15歲及以上的密切接觸者,必須同時進行癥狀篩查、結核菌素皮膚試驗和胸部X光片檢查,以便早期發現感染者和肺結核患者。

      15歲以下的密切接觸者,應當先進行肺結核癥狀篩查和結核菌素皮膚試驗,對肺結核可疑癥狀者以及結核菌素皮膚試驗強陽性者開展胸部X光片檢查。

      對肺結核可疑癥狀者、結核菌素皮膚試驗強陽性者、胸部X光片異常者應當收集3份痰標本進行痰涂片和痰培養檢查,培養陽性菌株進行菌種鑒定和藥物敏感性試驗。

      三、篩查后處理

      對篩查發現的疑似肺結核患者轉到屬地的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進一步檢查確診。

      對密切接觸者,要加強衛生宣教和隨訪觀察。隨訪觀察期間一旦出現肺結核的可疑癥狀,應當及時到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檢查。

      對篩查發現的胸部X光片未見異常并且排除活動性肺結核,但結核菌素皮膚試驗強陽性的密切接觸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礎上可對其進行預防性服藥干預;拒絕接受預防性服藥干預者應在首次篩查后3月末、6月末、12月末到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各進行一次胸部X光片檢查。

        

      (紅頭)后勤管理處關于印發《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結核病防控預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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