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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
      以案釋紀

      《紀律處分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二):
      切實執行組織紀律 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發布者:紀檢監察審計處    發布時間:2015-12-13    瀏覽次數:64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根本保證。在黨長期執政和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全面從嚴治黨,必須圍繞堅持黨的領導這個根本,注重依規依紀治黨,切實加強黨內監督。黨的領導,很重要一方面就是體現在黨的嚴密組織體系和強大組織能力上,黨的力量來自組織,黨的領導要靠組織。組織紀律是規范和處理黨的各級組織之間、黨組織與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系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保持黨的戰斗力的重要保證。

        當前,有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嚴重,目無組織紀律,跟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安排;有的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在處理一些應該由中央和上級組織統一決定的重要問題時,事前不請示、事后不報告,搞先斬后奏、邊斬邊奏,甚至斬而不奏……組織紀律松弛已經成為黨的一大憂患。遵守黨的組織紀律,向組織報告,聽組織意見,很多問題就不會發生。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主要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違背“四個服從”要求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增加了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違規取得國(境)外居留權或者外國國籍,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等違紀條款。

        該章依次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侵犯黨員權利、違反組織工作原則、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和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等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分規定。

        (一)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等行為

        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制度。黨章明確規定,必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加強組織性紀律性,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

        《條例》第63—68條明確了“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等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比如“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等,并對處分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貴州省黔東南州原副州長、凱里市原市長洪金洲:每次開會先定調 干部選任個人說了算

        貴州省黔東南州原副州長、凱里市原市長洪金洲,“搞家長制、一言堂”在單位是有名的。與其共事的黨員干部印象最深刻的是每次開會,他都首先定調,對其他同志說:“我先說我的意見。”一開始也有人“不識相”,等他說完后提出不同看法,結果被他“教育”一番,久而久之,再沒有人敢提不同意見。

        市委作出的決定,執行還是不執行?洪金洲有自己的選擇,但凡與自己想法一致的,執行;但凡不一致的,那就是一個字——拖。有一次,凱里市委制定了一項決議,然而洪金洲對此卻有另外的想法,他對手下人說,對于市委的決策,不想執行的時候怎么辦?最好的辦法就是拖。于是,每次市長辦公會,洪金洲就把這個議題放到最后,一旦快要到這個議題的時候,他就會去上廁所,回來就對參會的人說:“哎呀,時間太晚了,這個議題下次再議。”這次推下次,下次再推下次,最終這件事情不了了之。

        特別是在干部選拔任用上,洪金洲更喜歡搞個人說了算,凡是得不到他認可的人,休想到市政府重要部門工作。為了干部人事問題,洪金洲和其他常委常鬧矛盾。凡是洪金洲“認可”的人,他都極為“照顧”,如凱里市政府辦公室原主任陳鵬,在洪金洲推薦下被提拔為凱里市副市長,一上任就大搞權錢交易,隨之落馬。

        【《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條例》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交通運輸部: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取消提拔考察資格

        2015年7月,交通運輸部通報,在近期的部機關干部選任工作中,1名局級領導職務考察對象和12名處級干部考察對象,因瞞報個人有關事項被取消考察對象資格。

        2月份,交通運輸部黨組擬提拔一批局級領導干部。組織部門對考察對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了重點抽查核實,對照中組部反饋的查詢結果,逐項開展了信息比對。通過比對發現,有一名考察對象申報了兩套房產231平米、配偶持有股票19萬元,但沒有申報其配偶持有的167萬元基金,存在瞞報行為,其沒有報告的配偶持有基金數額超過了規定數額。交通運輸部黨組研究決定取消其局級領導職務考察對象資格,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補報有關事項,并就相關情況在部機關和部屬單位范圍內進行了通報。

        7月,交通運輸部所屬單位黑龍江海事局擬提拔一批處級干部,在對考察對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重點抽查核實中發現,一名考察對象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一是本人報告持有1本因私護照,而查詢結果顯示其持有1本因私護照和1本大陸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二是未報告配偶投資注冊企業情況。查詢結果顯示,該同志配偶注冊兩個企業,一個企業注冊資本2000萬元,一個企業注冊資本50萬元(個人出資金額15萬元),其未報告配偶投資注冊企業情況涉及數額超過了規定數額。黑龍江海事局黨組研究決定取消其處級考察對象資格,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及時補報。

        (二)侵犯黨員權利行為

        黨章規定,黨員享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等權利。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條例》第69條—71條明確了“侵犯黨員權利”等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比如“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并對處分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條例》第六十九條: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江蘇省揚州市礦務局副局長韓谷雨:編造虛假舉報材料 肆意侵犯他人權利

        2012年5月22日,江蘇省揚州市礦務局副局長韓谷雨得知揚州市礦務局副局長張凱等人任前公示的消息后心存不滿,隨即編造了張凱花50萬元買官的虛假舉報材料,采用匿名方式分別寄給了省市領導。

        其后,韓谷雨又打電話給其情婦王某,叫王某指使其侄在網上發帖。韓將親自編好的“揚州市花50萬可以買到局長官位”的材料發給王某,并將多名省市領導名字穿插材料中,以混淆視聽、欺騙網民。5月23日21時51分,王某侄子將韓編好的帖子發布到網絡論壇,該貼點擊瀏覽26800余次,回復850次,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

        韓谷雨身為黨的領導干部,目無組織紀律,采用誣告陷害等手段,阻止其他黨員干部受到提拔任用,甚至意圖使其受到紀律追究,嚴重侵害了黨員的合法權利,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同時,韓谷雨還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最終,韓被開除黨籍,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違反組織工作原則等行為

        黨要管黨,首先是管好干部;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吏治腐敗是最大的腐敗,用人腐敗必然導致用權腐敗。要發揮黨組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堅持正確用人導向,嚴明組織工作紀律,嚴格執行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確保選人用人風清氣正。

        《條例》第72—75條明確了“違反組織工作原則”等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比如“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等,并對處分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條例》第七十三條: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原黨組書記、廳長陳秋華:用人失察失誤 “重”用檔案造假者

        2013年10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原黨組書記、廳長陳秋華在中央黨校學習期間,經人介紹認識了時任中國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發行部主任柳鐵建,柳表示想調到自治區林業廳工作。之后,陳秋華將柳鐵建給的個人履歷交給自治區林業廳人事教育處,并簽批意見,請人教處根據柳鐵建個人情況、林業廳崗位空缺及用人需求提出意見。

        2013年11月20日,自治區林業廳人事教育處提出擬調任柳鐵建為本廳社會保險中心副主任(正處級)的書面意見。次日,陳秋華主持召開林業廳黨組會議,研究同意調柳鐵建到自治區林業廳社會保險中心任副主任。2014年3月18日,柳鐵建到自治區林業廳報到上班。

        經查,柳鐵建2010年在擔任河南省禹州市萇莊鄉黨委書記期間,因違反紀律被禹州市紀委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之后柳偽造個人檔案材料,其中職務級別、工作經歷、出生時間和入黨、年度考核等情況都存在造假情況,涉嫌造假騙官,被群眾舉報至中央巡視組,造成惡劣影響。柳鐵建已于2015年1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陳秋華作為自治區林業廳黨組書記、廳長違反組織紀律,在選拔任用干部中不認真考察,選拔任用不符合條件的干部,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終受到黨紀嚴懲。

        (四)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和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等行為

        一些領導干部采取騙辦身份、戶籍或冒用他人身份、戶籍等手段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有的領導干部辦多個身份證,持有外國綠卡……領導干部獨往獨來、天馬行空,遲早會出問題。

        《條例》第76—79條明確了“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和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等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比如“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等,并對處分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條例》第七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科技日報社原副社長、機關黨委書記湯東寧:違規獲取英國永久居留權 長期持有因私護照

        2015年6月,根據科技部因私出國(境)證件專項治理中發現的線索,中央紀委監察部駐科技部紀檢組監察局對科技日報社原副社長、機關黨委書記湯東寧涉嫌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湯東寧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其本人未經批準獲取英國永久居留權,一直未向組織報告。其配偶子女獲取英國永久居留權,未在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如實填報。2013年以來,未經組織批準、未履行請假手續多次因私出國,事后隱瞞不報。2014年8月以來,違規持有個人因私護照,不按規定及時交由組織統一管理,直到組織人事部門多次催繳,于2015年5月交還。依據有關規定,科技部黨組研究并經中央國家機關工委批準,決定給予湯東寧開除黨籍處分;科技部決定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撤銷其科技日報社副社長職務,由三級職員降為六級職員。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吳晶  鮑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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