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要測試《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的“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和“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兩章。我們先簡要了解一下這兩章的相關內容:
《條例》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主要對反對黨的領導和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將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要求和實踐成果轉化為紀律條文,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條款。
該章依次對“發表危害黨的言論,破壞黨的團結統一,損害中央權威、妨礙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實施,對抗組織審查,組織和參加迷信活動,叛逃及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違反政治規矩”等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分規定,充分體現了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成果。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主要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違背“四個服從”要求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增加了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違規取得國(境)外居留權或者外國國籍,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等違紀條款。
該章依次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侵犯黨員權利、違反組織工作原則、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和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等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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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州市紀委監察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