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必須遵循的行為規則,是黨組織和黨員依規開展各項工作的重要保證。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主要對管黨治黨失職瀆職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增加了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泄露、擴散或者竊取涉密資料等違紀條款。
該章依次對“黨組織失職行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行為、失泄密行為、違反外事工作紀律”等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分規定。
生活紀律是黨員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涉及黨員個人品德、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等各個方面,關系黨的形象。
《條例》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主要對“四風”問題和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將十八大以來黨中央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的要求和實踐成果轉化為紀律條文,增加了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違紀條款。
該章條款依次對“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違反生活紀律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分規定,充分體現了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實踐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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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州市紀委監察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