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我們來聊一聊,測一測新《條例》的總則:
總則分為五章。第一章對條例的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作出規定,突出強化黨章意識,維護黨章權威,增加了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二章對違紀概念、紀律處分種類及其影響等作出規定,將嚴重警告的影響期由原來的一年修改為一年半;增加了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的規定。第三章對紀律處分運用規則作出規定,將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列為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第四章對涉嫌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作出規定,以設定專門條款的方式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有效銜接,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的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的內容。第五章對預備黨員違紀及違紀后下落不明黨員的處理以及處分決定的執行等作出規定,明確了相關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的最長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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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州市紀委監察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