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部門、學院,各電大分校:
根據國家開放大學《關于組織2019年春季京外地區學生參加北京地區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統一考試的通知》(國開考〔2019〕5號)文件要求,省電大定于2019年5月11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在學校桂山校區(晉安區桂山路109號)進行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統一考試,報考具體事宜詳見附件,請各有關單位認真做好考試的報考工作。
附件:1.北京地區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考試報考要求
2.各專業及代碼對應表
3.北京地區學士學位英語考試報考信息表
4.考生須知
5.北京地區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統一考試考生守則及違規處理規則
福建廣播電視大學
2019年2月25日
附件1
北京地區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考試報考要求
一、考點設置
經國家開放大學和北京教育考試院批準,設置“北京地區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統一考試京外考點”。本次考試只設省級電大一個考點。
二、考試組織
由國家開放大學和北京教育考試院共同組織,由地方電大具體實施。
三、考務工作
(一)報名
1.國開考生的報名工作由各考點負責,非國開考生的報名工作由其他高校負責。
2.報考條件:學籍注冊滿一年以上的電大學生。開放教育本科(專科起點)法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公共事業管理(衛生事業管理)(2013春(含)之前入學的學生)、漢語言文學(含師范、文秘兩個方向)、行政管理、小學教育、數學與應用數學、公共事業管理(教育管理)(學校管理方向、社會教育及應用心理方向)、經濟學(經濟分析方向)、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廣告學(藝術設計方向)、土木工程、物流管理、社會工作、教育技術學(2012秋(含)之前入學的學生)、園藝學(2013春(含)之前入學的學生)、軟件工程、護理學、學前教育(學前教師教育方向、學前教育管理方向)、財務管理、會計學以及市場營銷(北京地區2013春(含)以前入學的學生)專業等22個專業申請學士學位的學生參加本考試。
3.報考信息必填項為:姓名、性別、專業簡稱、專業代碼(見附件2)、學制、年級、學號、身份證號。專業簡稱與專業代碼須符合國家開放大學統一設置的相應代碼。為確保考生信息的準確性,學生的各項報考信息需由學生本人簽字確認(報考信息表見附件3)。
4.報名照片:考生報名時使用電子照片,文件名為證件號.jpg,照片應為近期大頭免冠照,像素為150×210,大小不超過50K。
(二)報考數據傳輸
3月10日前,各教學點將報名系統數據(含照片),壓縮后(文件名為:省級電大名稱+各專業報考人數)通過E-mail發送至50362734@qq.com。(電話:0591—88619085,考務科鄭茜)
四、考試要求
1.各專業學士學位英語考試使用同一份試卷。
2.每個考場使用花卷進行考試。試卷和答題卡從試卷袋取出后,先發答題卡,再發試卷;按座位順序依次發放。監考老師須指導考生從試卷封面取下試卷類型條形碼,粘貼到答題卡指定位置;指導考生正確填寫(填涂)答題卡、考生基本信息。未粘貼條形碼或粘貼錯誤的考生,一律沒有成績。
3.考生使用2B鉛筆按答題卡上的《填涂說明》進行填涂答題卡。
4.準考證號嚴格按北京教育考試院統一編排的11位數填涂,準考證號不填涂或填涂錯誤均按零分處理。
5.考生進入考場必須攜帶 “兩證”,即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證件不全者不得參加考試,凡無有效身份證者必須有公安機關出據的相關證明。非國開考生參加考試,應由各函授站(學習中心)出一名教師負責帶隊組織入場,帶隊教師不能進入考場。監考人員核實考生兩證與考場座次表名單相符后,方可準許考生考試。
五、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為《北京地區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統一考試說明》,由《北京地區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統一考試大綱》編寫組編寫。本書內容包括考試內容、目標要求、試卷結構、題型和試題庫等,還針對最新試卷結合考試數據進行了逐題解析。
六、成績有效期規定
數學與應用數學、公共事業管理(教育管理)、教育技術學、土木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物流管理、小學教育、軟件工程、學前教育等10個專業的本次學位外語考試成績,從合格之日起四年內有效。
七、考試收費
1.電大系統學生參加北京地區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統一考試的費用,按每人次25元標準由各教學點從學分費收入中提取上繳國家開放大學。
2.目前我省經國家開放大學批準的只有福建電大考點。電大系統考生按每人次4元標準從考生學分費收入中提取并交省電大作為組織考試的成本開支。
附件2
各專業及代碼對應表
專業名稱 | 專業簡稱 | | 專業代碼 |
法學 | 法學 | | 01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計算機 | | 02 |
漢語言文學 | 漢語言 | | 03 |
行政管理 | 行管 | | 04 |
小學教育 | 小教 | | 05 |
數學與應用數學 | 數學 | | 06 |
教育管理 | 教管 | | 07 |
經濟分析 | 經分 | | 08 |
機械設計制造及自動化 | 機械 | | 09 |
廣告學 | 廣告 | | 10 |
土木工程 | 土木工程 | | 11 |
物流管理 | 物流 | | 12 |
社會工作 | 社會工作 | | 13 |
教育技術學 | 教育技術 | | 14 |
園藝學 | 園藝 | | 15 |
軟件工程 | 軟件工程 | | 16 |
護理學 | 護理 | | 17 |
學前教育 | 學前教育 | | 18 |
財務管理 | 財管 | | 19 |
市場營銷 | 市場營銷 | | 20 |
會計學 | 會計 | | 21 |
衛生事業管理 | 衛生 | | 22 |
水利水電 | 水利水電 | | 23 |
注:1.報名系統只需專業簡稱。
2.各報名點自行按照以上對應表填寫系統內的專業名稱和專業代碼數據。
3.不能使用規定外的專業名稱及專業代碼。
附件3
北京地區學士學位英語考試報考信息表
單位(蓋章)年月日
序號 | 分校 | 姓名 | 性別 | 專業 | 專業代碼 | 學制 | 年級 | 學號 | 身份證號 | 學生簽字 | 經辦人簽字 | 備注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專業代碼”一欄由經辦人員填寫;
2.此表由國開分部統一保存,保存期限為4年。
附件4
考生須知
考試前:
1.必須按規定的時間(上午8:30開始)入場,考試開始30分鐘(即上午9:30)后,禁止入場。考試全過程中,即9:00至11:00,考生不得中途離場。入場時必須主動出示準考證以及有效身份證件(考生要出示的有效身份證件為下列證件之一:居民身份證、軍人及武警人員證件、護照等),接受考試工作人員核驗。
2.帶好準考證、身份證、2B鉛筆、橡皮、黑色簽字筆(鋼筆)。
3.不準帶任何書本、紙張、通訊工具等物品進入考場。
進入考場:
4.遵守考場紀律。
5.把準考證和身份證放在座位左上角,備查。
6.在答題紙和答題卡上書寫部分一律用黑色簽字筆(鋼筆)做答,填涂信息點時只能用鉛筆(2B)涂黑。
答題時:
7.仔細讀懂題目的說明。
8.試題答案用鉛筆劃在答題卡上,劃在試題上無效。
9.翻譯部分寫在答題紙上。
考完后:
10.收卷后才可以離開考場。
11.試卷、答題紙和答題卡均不得帶走。
附件5
北京地區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統一考試
考生守則及違規處理規則
一、考生守則
1.要求考生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2.必須按規定的時間(上午8:30開始)入場,考試開始30分鐘后(即上午9:30),禁止入場。考試全過程中,即9:00至11:00,考生不得中途離場。入場時必須主動出示準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考生要出示的有效身份證件為下列證件之一:居民身份證、公安戶籍部門開具的貼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證號碼證明、軍人及武警人員證件、護照等),接受考試工作人員核驗。
3.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入場,如鉛筆(涂答題卡用)、黑色簽字筆(鋼筆)、直尺、橡皮。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本、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通信工具、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物品。考場內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用品。
4.入場后,要對號入座,將本人準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左上角,以便核驗。
5.答題前應認真填寫答題卡中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答題卡中該欄目漏填涂、錯填涂或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答題卡一律無效。
6.必須嚴格按要求做答題目。書寫部分一律用黑色簽字筆(鋼筆)做答,填涂信息點時只能用鉛筆(2B)涂黑。只能在規定考生做答的位置書寫或填涂信息點,不得更改題號。不按規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無效。在答題過程中,請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防止他人抄襲自己的答案。如被人抄襲,后果自負。
7.遇試卷分發錯誤或試題字跡不清等情況應及時要求更換。
8.在考場內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于違反考場規定和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者,取消考試成績并按規定處理。
9.考試結束鈴聲響時,要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監考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離開考場。
10.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監考人員有權對考場內發生的問題,按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威脅考試工作人員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
二、違規處理規則(參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制定)
1.考生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取消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題卡等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10)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11)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12)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13)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14)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15)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16)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17)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18)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19)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20)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它材料獲得考試資格或考試成績的。
2.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取消考試成績:
(1)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3)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4)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3.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除此之外,考試機構按照作弊人員的行為記錄,向有關單位及社會公開其有關信息。
4.在職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2)參與或者組織他人進行考試作弊的;
(3)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4)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5)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6)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7)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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