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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福州市創新創業人才住房保障辦法

      發布者:劉偉發布時間:2017-03-22瀏覽次數:1716

      福州市創業創新人才住房保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創業創新環境,建立健全創業創新人才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優秀人才服務政策,深入實施閩都人才集聚工程,構建福州大都市區人才高地,根據省、市關于加強人才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人才住房保障,是指采取實物配置或貨幣補貼等方式,多渠道、分層次解決人才住房問題。
        (一)人才公寓
      1、政府提供政策優惠,專供各類人才購買的政策性限價房。
      2、政府以低價租賃的方式,專供各類人才居住的周轉性住房。
        (二)貨幣補貼
      1、安家補貼:按照《福州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暫行辦法》(榕政綜〔200966號)規定,政府為引進高層次人才提供安家補貼。
      2、租房補貼:對自行租房的各類人才,政府給予貨幣補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創業創新人才,是指在我市范圍內經工商登記注冊的企業和市、縣(市)區屬事業單位工作,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緊缺急需的、有較強的創業創新能力和突出工作業績的人才。
        第四條 創業創新人才經認定劃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能力、業績和貢獻特別突出的高端人才;第二層次為能力、業績和貢獻突出的高級人才;第三層次為能力、業績和貢獻比較突出的骨干人才(人才認定標準見附件1)。
        經認定的創業創新人才可按相應標準購買(租住)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補貼。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未享受省、市其他住房優惠政策的各類人才。已享受省、市其他人才住房貨幣補貼,轉為申請購買(租住)人才公寓的,在享受本辦法優惠政策時應當返還已發放的住房貨幣補貼。
        享受對象不能同時申請購買人才公寓、租住人才公寓和享受貨幣補貼。
        第六條 市政府牽頭成立福州市人才住房保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政策和協調解決人才住房保障建設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市公務員局。


      第二章 人才公寓

        

        第七條 申請購買或租住人才公寓的條件:
        (一)本人和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市無房產;
        (二)在申請之日上年度的11日后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新引進人才;
        (三)本辦法第四條第三層次的人才,必須已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
        (四)本人、配偶及日常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30平方米的,可申請購買人才公寓;
        (五)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八條 購買(租住)人才公寓的標準
        第一層次人才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以內;第二層次人才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內;第三層次人才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
        若上一層次人才購(租)房名額出現空缺的,可依次下調使用。若上一層次申請人超過本層次人才購(租)房名額的,可按下一層次人才的標準優先購(租)房。
        第九條 人才公寓的銷售、租賃價格
        人才公寓的銷售及租賃價格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同地段同品質商品房市場平均銷售價格及租賃價格的70%核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購買人才公寓建筑面積超過標準,超標面積在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超標部分售價按未超標部分售價的1.1倍計算;超標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的,超標部分按照同地段同品質商品房市場平均銷售價格計算。
        第十一條 租住人才公寓最長不超過3年,期滿后根據承租人業績貢獻等情況確定是否續租。承租及續租的管理按照租賃合同執行。
        第十二條 對同一層次的人才,根據業績貢獻、受教育程度、專業技術職務、工作經歷等情況進行評分(綜合評分表見附件3),按分數的高低確定購(租)房的順序。夫妻雙方均符合申請條件的,需確定一人為申請人,但可累積加分。


      第三章 租房補貼

        

        第十三條 申請租房補貼的條件
        (一)符合第七條(一)——(三)項條件的人才;
        (二)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十四條 租房補貼的標準、配額、時限
        第一層次人才每人每月補貼2000元,每年不超過100人。
        第二層次人才每人每月補貼1000元,每年不超過200人。
        第三層次人才每人每月補貼500元,每年不超過300人。
        租房補貼標準,可視市場房屋租金的變化適時調整,經市政府審定后于次月實施。
        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五條 各層次申請人超過本層次人才配額的,根據業績貢獻、受教育程度、專業技術職務、工作經歷等情況對同一層次的人才進行評分(綜合評分表見附件3),按分數的高低確定享受租房補貼人選。若上一層次申請人超過本層次人才配額的,可按下一層次的標準優先享受租房補貼。
        第十六條 已享受租房補貼的人才,如申請租住人才公寓,從入住人才公寓次月起停止發放租房補貼,享受租房補貼的時限視同租住人才公寓的時限。


      第四章 申請與辦理

        

        第十七 條申請時間
        購買(租住)人才公寓的申請時間,根據人才公寓建設情況確定發布。
        租房補貼的申請時間為每年的12月份。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為我市急需緊缺的高層次特殊人才,可隨時申請租房補貼。
        第十八條 申請材料
        (一)申請人所在單位的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申請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外籍人士需提供護照或其它合法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等原件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五)已婚的申請人需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未婚的申請人需提供未婚證明。
        (六)屬于引進的各類高層次優秀人才,需提供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引進人才批復文件或確認函的原件及復印件;屬于各類杰出人才的,需提供榮譽證書或獎狀的原件及復印件。
        (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在我市繳交社會保險費的證明。
        (八)市房屋登記中心提供的申請人住房證明。
        (九)其它能證明符合申請條件的材料。
        第十九條 申辦程序
        (一)申請。凡符合條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后,填寫《福州市購買(租住)人才公寓、租房補貼申請表》(見附件2),并附有關申請材料。
        (二)初審。由申請人所在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對其情況進行初審,審核同意并在單位內部公示5個工作日后,報市公務員局。
        (三)審核。市公務員局對各單位提交的《福州市購買(租住)人才公寓、租房補貼申請表》進行審核:
      1、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查;
      2、根據人才的能力、業績和貢獻的大小,提出人才層次認定的初步意見;
      3、對同一層次的人才進行評分(綜合評分表見附件3),按分數的高低確定購(租)房和選房的順序或確定享受租房補貼人選。
      4、根據審核情況提出購買(租住)人才公寓或租房補貼初步分配方案。
        (四)審批。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對高端人才、高級人才、骨干人才等三個層次的人才進行審核認定,確定購買(租住)人才公寓或租房補貼分配方案。
        (五)公示。由市公務員局負責在中國福州門戶網、福州市公務員局網、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務網和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公示購買(租住)人才公寓和租房補貼分配方案,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六)選房(補貼)。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公務員局通知申請人,分批公開選房或簽訂租房協議,租房補貼按月直接劃入申請人個人賬戶。
        購房人選房后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購房手續;租住人才公寓的,應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福州市人才公寓租賃合同》。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資格。


      第五章 人才公寓的管理

        

        第二十條 房屋登記機構在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注明人才公寓的性質、限制上市交易等款項。
        第二十一條 人才公寓不得上市交易、抵押。若持有者需售房,由市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回購,且今后不再受理其購買人才公寓的申請。回購價格按照回購時同地段同品質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的70%確定,若該回購價格低于當年購房價格,按當年購房價格回購。
        第二十二條 人才公寓的物業管理,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聘有資質的物業公司承擔,或由市、縣(市)區政府組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入住人員必須服從物業公司的管理,并按時繳納水、電、煤氣、物業等費用。
        第二十三條 申請購買或租住的人員在簽約后違約,未購買或租住人才公寓的,2年后才可再次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創業創新人才在租住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補貼期間,由用人單位每年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于當年1231日前報市公務員局審核。
        第二十五條 創業創新人才在租住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補貼期間,凡是已通過其他渠道解決住房、調離我市或辭職、辭退、自動離職后未在我市重新就業或在我市變動工作未及時報備的,取消其租住人才公寓或租房補貼資格。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取消其居住(享受租房補貼)資格或強制按原購房價格結合折舊等因素作價回購,今后不得再申請購買(租住)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補貼,涉及違法的將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本人和單位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有弄虛作假、隱瞞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等情形的;
        (二)將人才公寓空置超過六個月或進行轉租、轉借等用于自住以外其他用途的;
        (三)將人才公寓上市交易或抵押的;
        (四)違反租賃合同約定且拒不按要求期限整改的;
        (五)有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受理購買、租住人才公寓和租房補貼申報和發放的具體工作由市公務員局委托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負責。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縣(市)區實際,制定人才住房保障辦法,建設人才公寓,改善人才住房條件。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暫定5年。

        

      附件1

      福州市創業創新人才認定標準

      一、第一層次高端人才
        (一)綜合類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2、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中央“千人計劃”人選、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人選;
      3、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級以上(含副省級市)優秀專家、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
        (二)科學技術類
      1、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等獎項一、二等獎主要完成人(前3名),省、部科學技術獎、技術發明獎一等獎第一完成人,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
      2、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項目主持人,且完成該基金所資助課題研究并通過結題驗收。
      3、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負責人,且項目通過驗收;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課題第一負責人,且課題通過結題驗收。
      4、國家科技支撐(攻關)計劃項目負責人;國家科技支撐(攻關)計劃課題第一負責人,且課題通過結題驗收。
      5、國家“973計劃”項目首席科學家、承擔研究任務的項目專家組成員;國家“973計劃”項目首席科學家助理、課題組第一負責人,且課題通過結題驗收。
      6、國家“863計劃”領域專家組組長、副組長;國家“863計劃”專題組組長、副組長,且專題通過驗收。
      7、國家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前2名)、學術委員會主任,國家工程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省、部(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省、部工程實驗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8、國際知名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9、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
      10、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省專利金獎獲得者(須為專利發明人及設計人)。
      11、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創意金獎人物獎獲得者。
      12、中國服裝設計金頂獎獲得者。
      13、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14、在NatureScience國際學術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論文者。
      15、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
      16、“國家軟科學研究計劃”重大項目第一負責人,且項目通過驗收。
      17、科技部國際科技合作計劃項目中方項目第一負責人,且完成項目通過驗收。
      18、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等獎主要完成人前2名。
      19、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主要完成人前2名。
      20中國通信學會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主要完成人前2名。
        (三)教育類
      1、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
      2、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一等獎前2名;
      3、國家級教學名師;
      4、閩江學者;
      5、全國名校長、全國模范教師、全國優秀教師榮譽稱號獲得者;
      6、教育部“優秀人才支持計劃”人選;
      7、國家精品課程負責人;
      8、高等院校國家重點學科帶頭人;
      9、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獲得者;
      10、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第1名。
        (四)經濟類
      1、享譽國內外的經濟學家;
      2、孫冶芳經濟科學獎前2名;
      3、具有在《財富》、《福布斯》等世界權威機構發布的世界500強企業或國內年度500強企業總部擔任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經歷,擁有促進我市企業自主創新和技術產品升級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關領域和國際規則、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我市重點領域急需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文化藝術類
      1、大師級文化藝術名家、知名學者:
        (1)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獲得者;
        (2)擔任過世界著名樂團首席指揮、世界著名音樂學院教授、國際著名藝術比賽評委會主席、副主席;
        (3)在海外獲得著名建筑獎、著名工業設計獎、著名文學獎、著名電影獎、著名電視獎、著名戲劇獎、著名音樂獎、著名廣告獎等獎項中最高級別個人獎項及國際著名藝術比賽一類大獎個人獎項;
        (4)在世界著名歌劇院或音樂廳以個人專場出演的藝術家。
      2、中國工藝美術大師。
      3、全國德藝雙馨電視藝術工作者(百佳電視藝術工作者)榮譽稱號獲得者。
      4、長江韜奮獎獲得者。
      5、全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單項獎主要作者(含編劇、導演)和主要演員前3名。
      6、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文華獎”單項獎(文華劇作獎、文華導演獎、文華編導獎、文華音樂創作獎、文華舞臺美術獎、文華表演獎)一等獎、二等獎第1名獲得者。
      7、中國廣播影視大獎(中國電影“華表獎”,中國電視劇“飛天獎”)主要作者、編劇、導演和主要演員前3名。
      8、全國播音主持“金話筒”獎(廣播播音員主持人獎、電視播音員主持人獎)等獎項的獲得者。
        (六)職業技能類
      1、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
      2、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高級技師和獲得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高級技師;
      3、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高級技師、全國技術能手。
        (七)體育類
        培養出奧運會冠軍或世錦賽冠軍的國家級教練員。
        (八)醫藥衛生類
      1、衛生部“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2、“白求恩獎章”獲得者;
      3、醫藥領域科技重大專項技術管理專家組專家;
      4、中華醫學科技獎一等獎(第一完成人)獲得者;
      5、國家一級醫學衛生專業學(協)會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以上職務。
        (九)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特別突出貢獻的其他高端人才。
        二、第二層次高級人才
        (一)綜合類
      1、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獲得者;
      2、省級優秀人才;
      3、省自然科學基金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
      4、省科技計劃重點項目獲得者;
      5、省部級重點學科帶頭人;
      6、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第二、三完成人,二等獎第一完成人;
      7、省“百人計劃(團隊)”人選;
      8、“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省級人選;
      9、省海西產業人才高地領軍人才和海西創業英才;
      10、獲得博士學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人員;
      11、獲得碩士學位且具有正高職稱的人員;
      12、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機構具有博士學位、擔任相當于副教授以上職務的人員;
      13、在海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在國際知名企業等機構中擔任高級管理或技術職務2年以上,精通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的專業技術人才或經營管理人才;
      14、具有博士學位,具備較高的科技創新能力,其研究專業符合我市新材料、新能源、新裝備、新一代信息技術、海洋高技術等重點產業發展方向,學術技術成果處于該領域前沿和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且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試點)從事過博士后研究的人員(含在站)。
        (二)經濟類
      1、擁有獨立知識產權且其科技成果具有市場潛力,來榕實施成果轉化的創新型人才;
      2、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發明專利或掌握核心技術,其技術成果國際先進、能填補國內空白、具有市場潛力并能進行產業化生產,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或海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創業投資30%以上的創業人才;
      3、符合市級重大項目、支柱產業、新興產業發展需要,具有突破關鍵技術或掌握核心部件制造工藝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特別急需的緊缺人才。
        (三)教育類
        中小學特級教師。
        (四)職業技能類
        省級首席高級技師、省級優秀高技能人才。
        (五)文化技能類
        一級演職人員。
        (六)醫藥衛生類
      1、擔任省級一級醫學衛生學(協)會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以上職務;
      2、國家級專業學術刊物常務編委、省級專業學術刊物主編。
        (七)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為我市社會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高級人才。
        三、第三層次骨干人才
        (一)市級優秀人才;
        (二)市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第一完成人;
        (三)被授予福州市首席高級技師、福州市優秀高技能人才稱號的;
        (四)經人事部門認定的屬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緊缺急需專業的碩士學歷研究生;
        (五)副高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
        (六)企業有突出貢獻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
        (七)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為我市社會經濟發展作出比較突出貢獻的其他骨干人才。
        以上骨干人才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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