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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關于印發福建省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

      發布者:劉偉發布時間:2018-04-08瀏覽次數:1129

      關于印發福建省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

      閩政〔201633,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福建省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83

      福建省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若干規定

      為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激發創新活力和創造潛能,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現就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作出如下規定。

      一、深化省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

      (一)省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省級事業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采取轉讓、許可、合作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開展轉移轉化活動,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涉及外商投資的公司,應當遵循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有關規定。

      省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省級事業單位有權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確認股權和出資比例,并通過發起人協議、投資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對科技成果的權屬、作價、折股數量或者出資比例等事項明確約定,明晰產權。

      (二)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合作和作價投資遵從市場定價,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協議定價的,科技成果持有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單位應當明確并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

      (三)省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省級事業單位可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授予科技成果完成團隊或個人對該成果的處置權,并協商確定成果轉讓、許可、合作或作價投資的最低可成交價格。科技成果的完成團隊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價格的基礎上,通過協議定價或評估定價等市場化方式,確定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投資價格。

      (四)省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省級事業單位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并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

      (五)省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省級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技術轉移工作體系和機制,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管理制度,明確科技成果轉化各項工作的責任主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加強專業化科技成果轉化隊伍建設,優化科技成果轉化流程,通過本單位負責技術轉移工作的機構或者委托獨立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轉移。鼓勵省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省級事業單位設立負責技術轉移和轉化服務的科技成果管理與運營服務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

      (六)省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省級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格式,于每年330日前向其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的年度報告,主管部門審核后于每年430日前將各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報送至科技、財政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總體成效和面臨的問題;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數量及有關情況;

      3.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和作價投資情況;

      4.推進產學研合作情況,包括自建、共建研究開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情況,簽訂技術開發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情況,人才培養和人員流動情況等;

      5.科技成果轉化績效和獎懲情況,包括科技成果轉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況,對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等。

      二、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

      (七)省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省級事業單位制定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時,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并在本單位公開相關制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后,省級事業單位應當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和機構給予獎勵。

      依法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時,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根據貢獻程度提取不低于50%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獎勵。

      凈收入指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合同收入扣除維護該科技成果、達成該交易所產生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識產權申請費和維持費、交易談判費用、稅金、其他相關費用等,不包括前期項目研發投入。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2.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根據貢獻程度提取不低于50%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獎勵。

      科技人員所獲科技成果技術入股獎勵股權權屬授予個人所有;對獲得獎勵的人員在企業中的股份,工商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注冊登記或股權變更登記中及時予以辦理。

      3.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70%

      4.對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給予的獎勵,可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本規定執行。

      省級事業單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啟動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成果所有單位的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并享有協議規定的權益,轉化收益的70%90%歸其所有。

      (八)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規定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授(獲)獎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取得按股權、出資比例分紅或股權轉讓、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九)鼓勵省屬企事業單位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征得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保留原聘專業技術職務,工齡連續計算,并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定、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待遇。3年內要求返回原單位的,按原職級待遇安排工作。省屬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科研人員離崗在本省內轉化自主研發成果的,可延長至5年。

      省屬企事業單位擔任處級以上(含處級)的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可在辭去領導職務后以科研人員身份(不占領導職數)離崗創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在單位同意離崗時限內,要求重新擔任領導職務的,應先辭去在企業任職(兼職),轉讓本人股權,有關單位對其經營活動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之后根據崗位空缺等情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及實際情況安排使用。

      (十)省屬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等省級事業單位要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和獎勵制度,完善科技人員職稱評審政策,將專利創造、標準制定及成果轉移轉化等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科技人員參與職稱評審與崗位考核時,發明專利轉化應用情況與論文指標,技術轉讓成交額與縱向課題指標均應同等對待。

      省屬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等省級事業單位建立制度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兼職、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期間和期滿后的權利和義務。離崗創業期間,科技人員所承擔的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辦理手續。

      (十一)鼓勵國有科技型企業對在科技創新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權激勵。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用于股權獎勵和股權出售的激勵總額中,用于股權獎勵的部分可以超過50%,用于股權獎勵的激勵額可以超過近3年(不滿3年的,計算已有年限)稅后利潤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的17.5%

      (十二)對于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執行:

      1.省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正職領導,以及上述事業單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專利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專利法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2.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參與收益分配具體方案應當在本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并明確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嚴禁未作貢獻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權益。

      三、優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環境

      (十三)省直各有關單位要大力支持創新創業,準確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共同營造良好創新環境。明確界定研發團隊、轉化團隊和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員以各種形式合法獲取與科技成果及其轉化相關收益行為,與貪污、私分、侵占、挪用等非法行為之間的界限。對涉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案件或問題,行政執法部門、執紀部門和司法機關要加強溝通銜接,依法依紀、積極慎重辦理和解決。

      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知識產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等省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分配明確給予個人獎勵的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予以承認,并落實國有資產確權、國有資產變更、知識產權作價量化獎勵個人等相關事項。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支持公司制企業使用“研究(發)中心”“研究院(所)”“設計中心”“設計院(所)”等字樣作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業特征。允許公司制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科技人員以所獲獎勵股權成為被投資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在辦理工商登記時,該公司將載明股東或發起人姓名、認繳出資額或者認購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的公司章程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及時辦理。

      (十四)省屬企事業單位以科技成果對外投資實施轉化的,經審計確認發生投資虧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納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范圍。

      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十五)省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省級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科技、機關事務等相關部門,在對單位進行績效考評時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的情況作為評價指標之一。

      (十六)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省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省級事業單位及人員的支持力度。省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省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科技、機關事務等相關部門根據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情況等,對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予以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對單位予以支持的參考依據之一。

      省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省級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激勵制度,對業績突出的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給予獎勵。

      (十七)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加強政策協同配合,優化政策環境,開展監測評估,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加大宣傳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轉化的質量和效率,推動我省經濟轉型升級、提質增效。

      (十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已經發布的相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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