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 id="vwwcz"><acronym id="vwwcz"><input id="vwwcz"></input></acronym></em>

<tbody id="vwwcz"><pre id="vwwcz"></pre></tbody>

    <th id="vwwcz"></th>

    <th id="vwwcz"></th>
    <tbody id="vwwcz"><pre id="vwwcz"></pre></tbody>
    <th id="vwwcz"><pre id="vwwcz"></pre></th>
    1. <tbody id="vwwcz"><pre id="vwwcz"></pre></tbody><rp id="vwwcz"></rp>
    2. <th id="vwwcz"><pre id="vwwcz"></pre></th>
    3.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發布者:系統管理員發布時間:2012-01-05瀏覽次數:276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GB50174-93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使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確保電子計算機系統穩定可靠運行及保障機房工作人員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陸地上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主機房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 140m2的電子計算機機房的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工業控制用計算機機房和微型計算機機房。
      第1.0.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機房位置及設備分布
      第一節 電子計算機機房位置選擇
      第 2.1.1 條 一般情況下電子計算機機房不應設在建筑物的最高層或最底層。
      第 2.1.2 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源充足,電網比較穩定可靠,交通通訊方便,自然環境清潔;
      二、遠離產生粉塵、油煙、有害氣體以及產生或貯存具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堆場等;
      三、遠離強振源和強噪聲源;避開強電磁場干擾。
      第2.1.3條
      如無法避開強電磁場干擾或為保障計算機系統信息安全,可采取有效的電磁屏蔽措施。
      第二節 電子計算機機房組成
      第2.2.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組成應按計算機運行特點及設備具體要求確定,一般由主機房、基本工作間、第一類輔助房間、第二類輔助房間、第三類輔助房間等組成。
      第2.2.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使用面積應根據計算機設備的外形尺寸布置確定。在計算機設備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況下,電子計算機機房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機房面積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1 、當計算機系統設備已選型時,可按下式計算:
      A = K S
      式中 A――計算機主機房使用面積(m2);
      K――系數,取值為5-7;
      S――計算機系統及輔助設備的投影面積(m2)。
      2、當計算機系統的設備尚未選型時,可按下式計算:
      A = K N
      式中 K――單臺設備占用面積,可取4.5-5.5(m2 /臺);
      N――計算機主機房內所有設備的臺數。
      二、基本工作間和第一類輔助房間面積的總和,宜等于或大于主機房面積的1.5倍。
      三、上機準備室、外來用戶工作室、硬件及軟件人員辦公室等可按每人 3.5--4m2計算。
      第三節 設備布置
      計算機設備可采用分區布置,一般分為主機室、存儲器區、數據輸入區、數據輸出區、通信區和監控調度區等。 計算機設備的布置可根據系統配置及管理而定,布置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需要經常監視或操作的設備布置應利于操作。
      二、 產生塵埃及廢物的設備應遠離對塵埃敏感的設備,并宜集中布置在靠近機房的回風口。
      主機房內通道與設備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兩相對機柜正面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5m;
      二、機柜側面(或不用面)距墻不應小于0.5m,當需要維修測試時,
      距墻不應小于1.2m;
      三、走道凈寬不應小于1.2m。
      第三章 環境條件
      第一節 溫、濕度及空氣含塵濃度
      第3.1.1 條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內的溫、濕度必須滿足計算機設備的要求。
      第3.1.2 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溫、濕度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開機時機房的溫、濕度指標:
      級 別
      項 目
      A
      B
      夏 季
      冬 季
      全 年
      溫度
      23±2℃
      20±2℃
      18-28℃
      相對濕度
      45%-65%
      40%-70%
      溫度變化率
      〈5℃/h并不得結露
      10℃/h并不得結露
      二、 停機時機房的溫、濕度指標:
      級 別
      項 目
      A
      B
      溫度
      5-35℃
      5-35℃
      相對濕度
      40%-70%
      20%-80%
      溫度變化率
      〈5℃/h并不得結露
      〈10℃/h并不得結露
      開機時主機房的溫、濕度應執行A級,基本工作間可根據設備要求按A、B兩級執行,其它輔助房間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記錄介質庫的溫、濕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常用記錄介質庫的溫、濕度應與主機房相同;
      二、其它記錄介質庫的要求應按下表:
      品種
      項目
      卡片
      紙帶
      磁 帶
      磁 盤
      長期保存
      已記錄的
      未記錄的
      已記錄的
      未記錄的
      溫度
      5-40℃
       
      18-28℃
      0-40℃
      18-28℃
      0-40℃
      相對濕度
      30%-70%
      40%-70%
      20%-80%
      20%-80%
      磁場溫度
       
       
      <3200A/m
      <4000A/m
      3200A/m
      <4000A/m
      機房內的空氣含塵濃度,在靜態條件下測試,每升空氣中大于或等于0.5μm的塵粒數,應少于18,000粒。
      第二節 噪聲、電磁干擾、振動及靜電
      主機房內的噪聲,在計算機系統停機條件下,在主操作員位置測量應小于68dB。
      主機房內無線電干擾場強,在頻率為0.15-1,000MHz時,不應大于126dB。
      主機房內磁場干擾環境場強不應大于800A/m。
      在計算機系統停機條件下主機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動加速度值,不應大于500mm/s2
      主機房地面及工作臺面的靜電泄漏電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的規定。
      主機房內絕緣體的靜電電位不應大于1KV。
      第四章 建筑
      第一節 一般規定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間布局應具有適當的靈活性,主機房的主體結構宜采用大開間大跨度的柱網,內隔墻宜具有一定的可變性。
      主機房凈高,應按機柜高度和通風要求確定。宜為2.4-3.0m。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樓板荷載可按5.0-7.5kN/m2設計。
      電子計算機機房主體結構應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勻沉陷等性能。變形縫和伸縮縫不應穿過主機房。
      主機房中各類管線宜暗敷,當管線需穿樓層時,宜設技術豎井。
      室內頂棚上安裝的燈具、風口、火災探測器及噴嘴等應協調布置,并應滿足各專業的技術要求。
      電子計算機機房圍護結構的構造和材料應滿足保溫、隔熱、防火等要求。
      電子計算機機房各門的尺寸均應保證設備運輸方便。
      第二節 人流及出入口
      電子計算機機房宜設單獨出入口,當與其它部門共用出入口時,應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
      電子計算機機房建筑的入口至主機房應設通道,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5m。
      電子計算機機房宜設門廳、休息室和值班室,人員出入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應更衣換鞋。
      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更衣換鞋間使用面積應按最大班人數的每人1-3m2計算。
      當無條件單獨設更衣換鞋間時、可將換鞋、更衣柜設于機房入口處。
      第三節 防火和疏散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耐火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計算站場地安全要求》的規定。
      當電子計算機機房與其它建筑物合建時,應單獨設防火分區。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并宜設于機房的兩端。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走廊、樓梯間應暢通并有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及第一類輔助房間的裝飾材料應選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第四節 室內裝飾
      第4.4.1條
      主機房室內裝飾應選用氣密性好、不起塵、易清潔,并在溫、濕度變化作用下變形小的材料,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墻壁和頂棚表面應平整,減少積灰面,并應避免眩光。如為抹灰時應符合高級抹灰的要求。
      應鋪設活動地板。活動地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的要求。敷設高度應按實際需要確定,宜為200-350mm。
      活動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裝飾,可采用水泥砂漿抹灰。地面材料應平整、耐磨。當活動地板下的空間為靜壓箱時、四壁及地面均應選用不起塵、不易積灰、易于清潔的飾面材料。
      吊頂宜選用不起塵的吸音材料,如吊頂以上作敷設管線用時,其四壁應抹灰,樓板底面應清理干凈;當吊頂以上空間為靜壓箱時,則頂部和四壁均應抹灰,并刷不易脫落的涂料,其管道的飾面,亦應選用不起塵的材料。
      基本工作間、第一類輔助房間的室內裝飾應選用不起塵、易清潔的材料。墻壁和頂棚表面應平整,減少積灰面。裝飾材料可根據需要采取防靜電措施。地面材料應平整、耐磨、易除塵。
      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內門、觀察窗、管線穿墻等的接縫處,均應采取密封措施。
      電子計算機機房室內色調應淡雅柔和。
      當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設有外窗時,宜采用雙層金屬密閉窗,并避免陽光的直射。當采用鋁合金窗時,可采用單層密閉窗,但玻璃應為中空玻璃。
      當主機房內設有用水設備時,應采取有效的防止給排水漫溢和滲漏的措施。
      第五節 噪聲及振動控制
      主機房應遠離噪聲源。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消聲和隔聲措施。
      主機房內不宜設置高噪聲的空調設備。當必須設置時,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措施。
      當第二類輔助房間內有強烈振動的設備時,設備及其通往主機房的管道應采取隔振措施。
      第五章 空氣調節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均應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當主機房和其它房間的空調參數不同時,宜分別設備空調系統。
      第二節 熱濕負荷計算
      計算機和其它設備的散熱量應按產品的技術數據進行計算。
      電子計算機機房空調的熱濕負荷應包括下列內容:
      計算機和其它設備的散熱;
      建筑圍護結構的傳熱;
      太陽輻射熱;
      人體散熱、散濕;
      照明裝置散熱;
      新風負荷。
      第三節 氣流組織
      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空調系統的氣流組織,應根據設備對空調的要求、設備本身的冷卻方式、設備布置密度、設備發熱量以及房間溫濕度、室內風速、防塵、消聲等要求,并結合建筑條件綜合考慮。
      氣流組織形式應按計算機系統的要求確定,當未提出明確要求時,可按下表選擇。對設備布置密度大、設備發熱量大的主機房宜采用活動地板下送上回方式。
      氣流組織
      下送上回
      上送上回(或側回)
      側送側回
      送風口
      1、帶可調多葉閥的格柵風口
      2、條形風口(帶有條形風口的活動地板)
      3、孔板
      1、散流器
      2、帶擴散板風口
      3、孔板
      4、百葉風口
      5、格柵風口
      1、百葉風口
      2、格柵風口
      回風口
      1、百葉風口 2、格柵風口 3、網板風口 4、其它風口
      送風溫差
      4-6℃
      送風溫度應高于室內空氣露點溫度
      4-6℃
      6-8℃
       
       
       
       
       
      第5.3.3條 采用活動地板下送風時,出口風速不應大于3m/s,送風氣流不應直對工作人員。
      第四節 系統設計
      電子計算機機房要求空調的房間宜集中布置;室內溫度要求相近的房間,宜相鄰布置。
      主機房不宜設暖散熱器。如設散熱器必須采取嚴格的防漏措施。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風管及其它管道的保溫和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應選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冷表面需作隔氣保溫處理。采用活動地板下送風方式時,樓板應采取保溫措施。
      風管不宜穿過防火墻和變形縫,如必須穿過時,應在穿過防火墻處設防火閾;穿過變形縫處,應在兩側設防火閥。防火閥應既可手動又能自控。穿過防火墻、變形縫的風管兩側各2m范圍內的風管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
      空調系統應設消聲裝置。
      主機房必須維持一定的正壓。主機房與其它房間、走廊間的壓差不應小于4.9Pa,與室外靜壓差不應小于9.8Pa 。
      空調系統的新風量應取下列三項中的最大值:
      室內總送風量的5%;
      按工作人員每人40m3/h;
      維持室內正壓所需風量。
      主機房的空調送風系統,應設初效、中效兩級空氣過濾器,中效空氣過濾器計數效率應大于80%,末級過濾裝置宜設在正壓端或送風口。
      主機房在冬季需送冷風時,可取室外新風作冷源。
      電子計算機機房空氣調節控制裝置應滿足電子計算機系統對溫度、濕度以及防塵對正壓的要求。
      第五節 設備選擇
      空調設備的選用應符合運行可靠、經濟和節能的原則
      空調系統和設備選擇應根據計算機類型、機房面積、發熱量及對溫、濕度和空氣含塵濃度的要求綜合考慮。
      空調冷凍設備宜采用帶風冷冷凝器的空調機,當采用水冷機組時,對冷卻水系統冬季應采取防凍措施。
      空調和制冷設備宜選用高效、低噪聲、低振動的設備。
      空調制冷設備的制冷能力,應留有15%-20%的余量。
      當計算機系統需長期連續運行時,空調系統應有備用裝置。
      第六章 電氣技術
      第一節 供配電
      電子計算機機房用電負荷等級及供電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電子計算機供電電源質量根據電子計算機的性能、用途和運行方式(是否聯網)等情況,可劃分為A、B、C三級,如下:
      項目
      等級
      A
      B
      C
      穩態電壓偏移范圍(%)
      +/-2
      ±5
      +7
      -13
      穩態頻率偏移范圍(%)
      ±0.2
      ±0.5
      ±1
      電壓波形畸變率(%)
      3-5
      5-8
      8-10
      允許斷電持續時間(ms)
      0-4
      4-200
      200-1,500
      第6.1.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供配電系統應考慮計算機系統有擴展、升級等可能性,并應預留備用容量。
      電子計算機機房可由專用電力變壓器供電。
      機房內其它電力負荷不得由計算機主機電源和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主機房內可設置專用動力配電箱。
      當電子計算機供電要求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采用交流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
      對供電可靠性要求較高,采用備用電源自動投入方式或柴油機發電機組應急自動啟動方式等仍不能滿足要求時。
      一般穩壓穩頻設備不能滿足要求時;
      需要保證順序斷電安全停機時;
      電子計算機系統實時控制時;
      電子計算機系統聯網運行時。
      當采用靜態交流不間斷電源設備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和現行有關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采取限制諧波分量措施。
      當城市電網電源質量不能滿足電子計算機供電要求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電源質量和隔離防護措施。
      電子計算機機房低壓配電系統應采用頻率50Hz、電壓220V/380V TN―S或TN―C―S系統。
      電子計算機主機電源系統應按設備的要求確定。
      單相負荷應均勻分配在三相線路上,并應使三相負荷不平衡小于20%。
      電子計算機電源設備應靠近主機房設置。
      電子計算機機房電源進線應按國家標準<<建筑防雷設計>>采取防雷措施。電子計算機機房電源應采用地下電纜進線。當不得不采用架空進線時,在低壓架空電源進線處或專用電力變壓器低壓配電母線處,應裝設低壓避雷器。
      主機房內應分別設置維修和測試用電源插座,兩者應有明顯區別標志。測試用電源插座應由計算機主機電源系統供電。其它房間內應適當設置維修用電源插座。
      主機房內活動地板下部的低壓配電線路宜采用銅芯屏蔽導線或銅芯屏蔽電纜。
      活動地板下部的電源線應盡可能遠離計算機信號線,并避免并排敷設。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相應的屏蔽措施。
      第二節 照明
      第6.2.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照明的照度標準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主機房的平均照度可按200、300、500lx取值;
      (2) 基本工作間、第一類輔助房間的平均照度可按100、150、200lx取值;
      (3) 第二、三類輔助房間應按現行照明設計標準的規定取值。
      第6.2.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照度標準的取值應符合以下規定:
      間歇運行的機房取低值;
      持續運行的機房取中值;
      連續運行的機房取高值;
      無窗建筑的機房取高值或中值;
      第6.2.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眩光限制可按表6.2.3分為三級。
      眩光限制等級
      眩光程度
      適用場所
      無眩光
      主機房、 基本工作間
      有輕微眩光
      第一類輔助房間
      有眩光感覺
      第二、三輔助房間
      第6.2.4條 直接型燈具的遮光角不應小于表6.2.4的規定。
      光源種類
      光源平均亮度
      I(×1000cd/m2
      眩光限制等級
      遮光角
      管狀熒光燈
      I<20
      20°
      Ⅱ、Ⅲ
      10°
      透明玻璃白枳燈
      I〉500
      Ⅱ、Ⅲ
      20°
      第6.2.5條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宜采用下列措施限制工作面上的放射眩光和作業面的光幕反射。
      使視覺作業不處在照明光源與眼睛形成的鏡面反射角上;
      采用發光表面積大、亮度低、光擴散性好的燈具;
      視覺作業處家具和工作房間應采用無光澤表面。
      工作區內一般照明的均勻度(最低照明與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7。非工作區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區平均照度的1/5。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應設置備用照明,其照度宜為一般照明的1/10。備用照明宜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設置疏散照明和安全出口標志燈,其照度不應低于0.51x。
      電子計算機機房照明線路宜穿鋼管暗敷或在吊頂內穿鋼管明敷。
      大面積照明場所的燈具宜分區、分段設置開關。
      技術夾層內應設照明,采用單獨支路或專用配電箱(盤)供電。
      第三節 靜電防護
      基本工作間不用活動地板時,可鋪設導靜電地面,導靜電地面可采用導電膠與建筑地面粘牢,導靜電地面的導電性能應長期穩定,且不易發塵。
      主機房內采用的活動地板可由鋼、鋁或其他阻燃材料制成。活動地板表面應是導靜電的,嚴禁暴露金屬部分。單元活動地板的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要求〉〉的規定。
      主機房內的工作臺面及坐椅墊套材料應是導靜電的。
      主機房內的導體必須與大地作可靠的連接,不得有對地絕緣的孤立導體。
      導靜電地面、活動地板、工作臺面和坐椅墊套必須進行靜電接地。
      靜電接地的連接線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化學穩定性。導靜電地面和臺面采用導電膠與接地導體粘接時,其接觸面積不宜小于10cm2
      靜電接地可以經限流電阻及自己的連接線與接地裝置相連,限流電阻的阻值宜為1MΩ.
      接地
      電子計算機機房接地裝置的設置應滿足人身的安全及電子計算機正常運行和系統設備的安全要求。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采用下列接地方式:
      交流工作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安全保護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直流工作接地,接地電阻應按計算機系統具體要求確定;
      防雷接地,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雷設計標準〉〉執行。
      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護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雷接地等四種接地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按其中最小值確定;若防雷接地單獨設置接地裝置時,其余三種接地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其中最小值,并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雷設計規范〉〉要求采取防止反擊措施。
      對直流工作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單獨設置接地裝置的電子計算機系統,其接地電阻值及其他接地裝置的接地之間的距離,應按計算機系統及有關規范的要求確定。
      電子計算機系統的接地應采取單點接地并宜采取等電位措施。
      當多個電子計算機系統共用一組接地裝置時,宜將各電子計算機系統分別采用接地線與接地體連接。
      第七章 給水排水
      第一節 一般規定
      與主機房無關的給排水管道不得穿過主機房。
      主機房內的設備需用水時,其給排水管道應暗敷,引入支管宜暗裝。管道穿過主機房墻壁和樓板處,應設置套管,管道與管道之間應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主機房內如設有地漏,地漏應加設水封裝置,并有防止水封破壞的措施。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給排水管道應采用難燃材料保溫。
      第二節 系統與管材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根據設備、空調、生活、消防等對水質、水溫、水壓和水量的不同要求分別設置循環和直流給水系統。
      循環冷卻水系統應按有關規范進行水質穩定計算,并采取有效的防腐防蝕、防垢及殺菌措施。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給排水管道必須有可靠的防滲漏措施,暗敷的給排水管道宜用無縫鋼管,管道連接宜用焊接。
      循環冷卻管可采用工程塑料管或鍍鋅鋼管。
      第八章 消防與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電子計算機機房、基本工作間應設二氧化碳或鹵代烷滅火系統,并應按現行有關的要求執行。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
      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應與空調、通風系統聯鎖。空調系統所采用的電加熱器,應設置無風斷電保護。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安全設計,除執行本章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機場地安全要求〉〉的規定。
      電子計算機用于非常重要的場所或發生災害后造成非常嚴重損失的電子計算機房,在工程設計中必須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二節 消防設施
      凡設置二氧化碳或鹵代烷固定滅火系統及火災探測器的電子計算機房,其吊頂的上、下及活動地板下,均應設置探測器和噴嘴。
      主機房宜采用煙感探測器。當設有固定滅火系統時,應采用煙感、溫感兩種探測器的組合。
      當主機房內設置空調設備時,應受主機房內電源切斷開關的控制。機房內的電源切斷開關應靠近工作人員的操作位置或主要出入口。
      第三節 安全措施
      主機房出口應設置向疏散方向開啟且能自動關閉的門。并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從機房內打開。
      凡設有鹵代烷滅火裝置的電子計算機機房,應配置專用的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存放廢棄物應采用有防火蓋的金屬容器。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存放記錄介質應采用金屬柜或其他能防火的容器。
      根據主機房的重要性,可設警衛室或保安措施。
      第8.3.6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有防鼠和防蟲措施。
      附錄一 名詞解釋
      使用名詞
      解釋
      電子計算機房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第一類輔助房間第二類輔助房間及第三類輔助房間的總稱
      主機房
      計算機主機、操作控制臺和主要外部設備(磁盤機、磁帶機、軟盤輸入機、激光打印機、寬行打印機、繪圖機、通信控制器、監視器等)的安裝場地
      基本工作間
      用于完成信息處理過程和必要的技術作業的處所。其中包括:終端室、數據錄入室、通信機室、已記錄磁介質庫、已記錄紙介質庫等
      第一類輔助房間
      直接為計算機硬件維修、軟件研究服務的處所。其中包括:硬件維修室、軟件分析修改室、儀器儀表室、備件庫、隨機資料室、未記錄磁介質庫、未記錄紙介質庫、硬件人員辦公室、軟件人員辦公室、上機準備室和外來用戶工作室
      第二類輔助房間
      為保證電子計算機機房達到各項工藝環境要求所必須的各公用專業技術用房。其中包括:變壓器室、高低壓配電室、不間斷電源室、蓄電池室、發電機室、空調器室、滅火器材室和安全保衛控制室等
      第三類輔助房間
      用于生活、衛生等目的的輔助部分。包括:更衣室、休息室、緩沖間、洗手間等
      靜態條件
      電子計算機機房空調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電子計算機系統已安裝,室內沒有生產人員的情況
      計算機系統停機條件下
      主機房內空調系統和不間斷電源系統均在正常運行,而計算機系統不工作的狀態
       
      另类综合在线视频区,另类专区欧美国产,另类第二页国产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