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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系統管理員發稿時間:2014-12-05瀏覽次數:449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落實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福建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閩政辦[2004]18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貸款條件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對象為在校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高職專科生(含電大學生)。

      第三條  申請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一般不參與貸款);

      2、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3、品德優良,勤儉節約,不揮霍浪費,無吸煙、酗酒等不良嗜好;學習刻苦、成績良好;

      4、誠實守信,能嚴格執行貸款協議,無不良信用行為;

      5、符合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及貸款申請

      第四條  學生申請的貸款為學費貸款,其申請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的6000元,并須在每年學院規定的日期內向學院提出申請;

      第五條  學院根據市教育局、財政局下達的貸款額度適當調整每年的貸款規模,核定每個學生的年度貸款金額;

      第六條  經辦銀行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實際發放金額;

      第七條  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向系部或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并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由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一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狀況證明材料;

      2、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學生證復印件;

      3、父母或監護人身份證復印件;

      4、見證人(2個,由輔導員及一個同班同學組成)身份證及工作證復印件;

      5、本人前一學期的成績證明。

      第四章  貸款方式及部門職責

      第八條  學生申請的國家助學貸款均為無擔保(信用)貸款;

      第九條  介紹人是指高校負責助學貸款的管理部門(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掛靠學生處)。其職責是:為貸款學生宣傳國家助學貸款最新政策;向貸款經辦銀行集中推薦學生的貸款申請;了解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并及時向貸款經辦銀行反饋;負責及時在教育部規定的網絡系統上傳輸、更新貸款學生的地址、有效聯系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開展誠信教育及銀行與學院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十條  見證人是指與貸款學生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貸款學生的輔導員、同學等),不必為貸款人提供擔保,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貸款銀行全面了解和把握學生的具體情況;及時向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或貸款銀行提供貸款學生出現的變更情況以及最新有效的聯系方式;

      第十一條  院財務科負責與上級主管部門及銀行協調相關事宜(如聯系并確定貸款銀行、財政貼息、風險補償率等)、國家助學貸款的劃撥手續及銀行有關帳目的結算工作;

      第五章  貸款期限、利率及貼息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按國家規定最長不超過畢業后6年;

      第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利率執行,不上浮;

      第十四條  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款負擔,對享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按國家規定實行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后全部自付的辦法。

      第六章  貸款審批及貸款發放

      第十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辦理程序:

      1、申請學生到所在系部辦理登記手續,由所在系部按條件審核,并組織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如實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國家助學貸款督促還款承諾書》,并將所需材料各自裝袋成冊,報送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

      2、由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組織初審后報送經辦銀行審定;

      3、經辦銀行到學院與貸款學生簽訂貸款合同及相關手續;

      4、經辦銀行確定最終貸款人員名單,并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向學生發放貸款。

      第十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原則上實行一次性申貸、簽訂合同、銀行集中審批、一次性發放的管理方式,貸款直接由銀行劃入學院指定的帳戶,用以沖抵學費。

      第十七條  借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停止發放貸款,要求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

      1、發現貸款學生未如實填報情況,弄虛作假的;

      2、貸款學生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3、貸款學生未按計劃償還貸款本息的;

      4、貸款學生有違法亂紀行為,受到學院行政處分或有關部門刑事處罰的;

      5、學習成績差,無法按期完成學業的。

      第七章  貸款的回收、變更及展期

      第十八條  貸款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并向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提供離校后的去向和有效聯系方式,如借款人不辦理確認手續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學院暫緩為其辦理畢業離校手續;

      第十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采取等額本息還款法,貸款學生應按合同要求,畢業后按月歸還本息;

      第二十條  對于違約貸款學生,銀行將會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公開媒體上公布助學貸款違約學生的姓名、身份證號和拖欠貸款本息金額;

      因違約產生的一切后果由違約者負責;

      第二十一條  貸款學生的貸款金額確定后,在貸款期限內保持不變。中途要求提前還款或中止貸款的,可通過學院向經辦銀行提出有關申請;

      第二十二條  貸款學生在校期間被宣告失蹤、死亡或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的,貸款學生或法定監護人必須向經辦銀行還清本息后,方可到學院辦理相關手續;貸款學生被學院開除、經學院同意休學、退學或自行離校的,介紹人及見證人應立即通知經辦銀行停止發放國家助學貸款,協助銀行督促貸款學生或法定監護人償還貸款本息,并在經辦銀行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畢業后繼續攻讀學位的、確實無法按計劃償還借款的或因休學需要展期的貸款學生,可以向經辦銀行申請延長借款期限(借款展期),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章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學生處、財務科。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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