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校園治安管理,優化育人環境,保障教學、科研、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部、公安部、省教育廳、公安廳及省市綜治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院教職員工憑校徽、學生憑校徽和出入證進出校門,外來人員憑有效證件向門衛履行登記手續后方能進入校園。對不佩戴校徽的師生員工、無身份證明的外來人員及其他閑雜人員,門衛有權制止其進入校園。
第二條 學生夜間(23點以后)不能外出,特殊情況需外出者,必須有輔導員批條。對晚歸學生,門衛有權查問并登記姓名,對拒不接受登記、無理取鬧以及雖接受登記而累犯者,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條 機動車輛憑本院車輛通行證進出校門,進出校門要慢速行駛,并按指定地點停放。外來車輛除公務車外均不得進入校園。
第四條 裝載、攜帶公物、貴重物品出門,應持有關部門出具的物品出門條,并接受門衛檢查。
第五條 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違禁物品進入校園,違者予以沒收。
第六條 保持校園道路、消防通道暢通,不得在道路、道路兩旁及消防通道停靠車輛、堆放雜物。未經許可,任何個人、單位不得在院內擺攤設點或流動售貨。
第七條 非因滅火需要,嚴禁亂動消防器材。擅動、損毀消防設施、消防器材除視情節予以批評處分外,還要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條 學生公寓一律不得留宿外人。不得在宿舍內留宿異性。不得在校園內露宿。
第九條 嚴禁在公寓內使用電爐、電熱棒等高功率電器和使用明火以及亂拉亂安電源。禁止在校園內燃放煙花爆竹和組織篝火晚會。禁止攀爬圍墻、欄桿、樹木。禁止下河游泳、戲水、釣魚,違者,一切后果自負。
第十條 嚴禁吸毒、賭博、酗酒、打架斗毆以及在校園內喧嘩、起哄、摔砸物品等干擾學院教學、科研、生活秩序的行為。
第十一條 損壞公物要照價賠償,故意破壞公物除除照價賠償外,并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告示、通知、啟事等應在指定位置張貼。散發、張貼宣傳品應經過學院負責宣傳的部門統一安排,其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憲法和法律法規,也不得有損其他公民權利。
第十三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照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院將依法勸阻或制止。
第十四條 各系、部門組織師生舉辦大型活動,應制定安全預案,并報有關部門批準;與共建單位組織來院活動的,應報請院領導批準。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在校園內從事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動,違者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配電房、水泵房、倉庫、檔案室、制卷室、微機控制室、播音室、財務室、食堂工作間等部門(部位)禁止閑雜人員進入,違者本室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勸阻。廣播、電視、多媒體等設備由專人管理使用,其他人不得擅用。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保護條例》和《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落實上網登記、日志保留制度和案件報告制度。嚴禁在網上閱讀、制作、傳播反動、淫穢信息及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
第十八條 對發生在校園內的一切違法犯罪行為,所有人員都應勇于并善于與犯罪分子作斗爭。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員,由學院視情況給予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屬予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學院保衛科。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他有關文件若有與本規定不符之處,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