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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來源:系統管理員發稿時間:2014-12-05瀏覽次數:638

       

      社團工作是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學校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進一步加強學生社團管理,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根據共青團中央教育部《關于加強和改進大學生社團工作的意見》,結合我院實際,特修訂本條例。

      第一章     

          第一條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是學生以輔助補充第一課堂、豐富校園文化、加強社會實踐為宗旨,而自發組成的學生組織。

          第二條  學生社團必須在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在院校規章制度的約束下,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有利于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活動。

          第三條  學生社團必須接受院黨委的領導、院團委的指導幫助。學生會社團部作為全校各類社團的主管機構,對各類社團及其各項活動進行管理、培育、扶持和監督,并定期進行評估活動。對社團部的各項職能工作,學生社團享有批批、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第四條  學生社團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活動經費,原則上不得進行經營性活動。社團的財務管理必須遵守院校的財務制度和本規章有關經費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并進行詳細記錄。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和注銷

          第五條  由學生自發組織的學生社團應向學生會社團部申請,經學生會社團部審核、評估并報審院團委批準后方可成立。                                               

          第六條  申請成立學生社團,需向院學生會社團部提交下列材料:

          1、學生社團章程。包括:(1)社團名稱;(2)社團的性質及活動宗旨;(3)組織機構及權限;(4)主要負責人任期及職責;(5)社團成員的權利及義務;(6)主要活動方式;(7)經費來源及專職管理人員。

          2、學生社團掛靠哪個系(申請報告必須以系名義經系輔導員同意),主要負責人姓名、專業、系別,指導老師姓名、專業,社團成員(按系部分類)名單。

      第七條  發起人必須滿3人才能提出申請,社團人數必須在20人以上,否則將予解散。

      第八條  社團應聘請指導老師,指導社團開展活動。聘請校外人員擔任指導老師須經院團委同意。

      第九條  具備學生社團條件的應當根據本制度的規定,按下屬類別申請社團登記:一、理論學習類;二、學術科技類;三、社會實踐類;四、文娛體育類;五、興趣愛好類;六、志愿服務類等

          第十條  院學生會社團部接受申請后應對申請社團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1)申請社團的性質、宗旨、活動方式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2)經費來源是否合理;(3)社團負責人及指導老師是否符合條件;(4)其它遞交材料是否屬實。

          第十一條  審查合格的社團必須經歷一個月的考察期。考察期內,必須把社團負責人名單、會員名單及本學期工作計劃報院學生會社團部和院團委備案。考察期滿后的七日內由院學生會社團部評估,決定是否批準其正式成立,并發出書面通知,準其成立的同時發布公告。

      第十二條  審核未經通過,或是在考察期內出現問題未獲批準的學生社團,不得以社團的名義組辦活動和收取會員費。已經收取的會費由院團委、社團負責人、會員共同協商處理。

      第十三條  經批準正式成立的學生社團應到院學生社團部進行登記注冊,以后每學年注冊一次。每學年第一學期的第一個月為社團重新登記、注冊時間。注冊主要事項包括:名稱、聯系方法、負責人、指導教師、會()員人數、活動范圍、活動方式等,社團必須在此期間上交新學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四條  學生社團更改名稱須向院學生會社團部遞交變更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行變更。

          第十五條  學生社團刊物指導老師或主要負責人更換時應及時與學生會社團部聯系,新的指導教師和主要負責人必須經學生會社團部審查認可并報院團委批準后方可正式上任。院學生會社團部保留對社團負責人的任免權。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既更改名稱又更改活動范圍的,視同為原社團注銷。新社團的成立應重新按本章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因某些原因難以維持的,在征得大多數會員同意后可以向學生會社團部提出注銷申請。

      第十八條  注銷申請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目前社團的基本情況,包括主要負責人、指導老師、成員情況、經費狀況

      2、申請注銷的原因;

      3、對社團經費的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院學生會社團部審核注銷申請后一般予以注銷并發布公告,同時并監督其后的有關具體事宜的操作。

      第二十條  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院校各項管理制度的學生社團,院學生會社團部有權對其進行整頓,對性質嚴重的有權強行注銷,并報請院校行政部門追究其負責人應負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持續一學期不進行活動的社團,由院學生會社團部發布公告,予以注銷。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與外單位的聯系均使用學生會社團部印章,禁止未經院團委批準自制協會印章。

      第三章  社團活動

      第二十三條  社團需在每學期初向院學生會社團部遞交一份工作計劃,計劃內容包括活動初步方案、活動預期效果及活動經費預算等。在每學期末交一份工作總結,總結內容包括組織活動次數、活動實際效果、經費結算等。

      第二十四條 每個社團每學期舉辦活動不得少于2次。社團每次主辦活動,需提前一周向社團部遞交《社團活動申請表》;臨時增加的大型全校性活動,需提前半個月報學生會社團部審核,經院團委批準后方可進行籌辦。

          第二十五條  活動結束后社團應做好活動記錄,包括活動效果、社團成員意見等,以便在社團評比時參考。

      第二十六條   社團活動應堅持業余、自愿的原則,不得占用上課、黨團活動、政治學習時間。任何社團成員參加社團活動,如與本系、班集體活動沖突,都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十七條  社團借公共場所(教室、會議室、報告廳、活動室等)開展活動,須事先向院學生會社團部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二十八條  社團未經同意,不得隨意舉辦報告會、研討會、沙龍、論壇及聘請院外人員來院作報告、開講座。此類活動必須先向院團委提出申請,由院團委報黨委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九條  社團出版刊物,須事先向學生會社團部、院團委提出申請,由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印發。

      第三十條  各社團使用廣告或出海報等均由院團委同意方可進行。 

      第四章  社團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新成立的社團負責人由發起人民主推選,并報院學生會社團部、院團委批準。

      第三十二條  社團更換負責人,應由原社團成員民主推選,并經院學生社團部、院團委考核后產生。

      第三十三條  新負責人產生后,社團原負責人應將本社團的活動檔案及各種資料盡快移交給新負責人,并一同到社團部登記交接。

      第三十四條  社團負責人是社團的最高代表,應具備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和對外交涉能力,積極帶領本社團成員開展各項活動,并對該社團所有事務負責。

      第三十五條  院團委有權罷免不稱職的社團負責人,并由社團部召集該社團其他工作人員和社團成員代表,民主協商產生新的社團負責人。不是民主選出的負責人,院團委不予承認。

       

      第五章         社團內部關系

      第三十六條  院學生有權按社團有關章程規定自由參加或退出任何一個社團,每一個社員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對社團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

      第三十七條  社團成員必須遵從本條例和該社團章程,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各個社團均應在每學年初第一周內,對本社團全體成員進行注冊。注冊名單須上報社團部,并到社團部統一辦理會員證,同時辦理有關經費事宜(關于經費使用詳見附件)。注冊人數不足20人的社團應到院團委社團部申報注銷。

      第三十九條  社團全體工作人員和該社團成員代表經過協商后有權開除社團成員,但應做好記錄工作,以便今后查詢,退社或被開除的社團成員對該社團的財產喪失請求權。

      第四十條  對于本條例未具體規定的其它問題,由社團部上報院團委協商解決。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一條  年度考核

      1、院團委、學生會社團部每年將對社團進行考核,評出“合格社團”和“不合格社團”,對長期不開展活動或活動效果差,名存實亡的“不合格社團”,院學生會社團部將責令其進行限期整頓,否則取消其下學年的注冊資格。

      2、院團委、學生會社團部第年對社團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評出“合格社團負責人”及“不合格社團負責人”,并做出書面鑒定,送其所在系黨、團組織。

      第四十二條  評優與獎勵

      1、社團的評優與獎勵。第年度3月份由院落學生會社團部從“合格社團”中提名“優秀社團”的候選名單。由社團部與社團負責人通過不記名投票的形式選出“優秀社團”若干個并交院團委審批。

      優秀社團在本學年度的活動中,享有開展活動、獲得經費、提供活動場所等方面的優先權,并在院內張榜公布“優秀社團”名單。

      2、社團負責人的評優與獎勵。每年度3月,由院學生會社團部根據社團負責人考核情況,從“合格社團負責人”中提名“優秀社團負責人”的候選名單,經討論通過后交院團委審批,評出“優秀社團負責人”若干名。

      優秀社團負責人的名單將在院內張榜公布,并發給證書,予以表彰。

      3、社團活動積極分子的評優與獎勵。每年度3月份,對各社團的成員(其加入社團的時間不得少于一學期)進行評選。由院學生會社團部根據社團規模大小,上學年舉辦活動次數與效果等條件確定各社團的候選人名額。各社團采取推薦形式,將候選人簡歷及主要事跡上報,由院學生會社團部、院團委審核后評出“社團活動積極分子”若干名。

      社團活動積極分子的名單將在院內張榜公布,并發給證書,予以表彰。

      第四十三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將依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收費多而連續一學期不搞活動的;

      2、擅自開展未經團委批準的活動的;

      3、有違反本規章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  由各學生社團制定的處罰規則報社團部審查批準的,社團有權使用,但具體處罰意見須報社團部同意。

      第四十五條  各社團必須嚴格遵守本規章,切實加強社團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任何人不得以社團的名義為個人謀利,如有違反將視情節輕重通報所在系給予處分,直至記入個人檔案。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由院團委、學生會社團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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