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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經濟困難學生“減、免、緩”交學費實施辦法(試行)

      來源:系統管理員發稿時間:2014-12-05瀏覽次數:544

       

      為了保證經濟困難的學生能順利完成學業,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維護校園與社會的安定穩定,現根據教財[2004]37號、閩教財[2004]190號文件精神,制定我院經濟困難學生減、免、緩交學費的實施辦法。

      一、適用對象

      1、具有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的在校普通全日制學生(獨立核算的辦學單位經濟困難學生“減、免、緩”交學費的實施辦法由相應辦學單位另行制定后報學生處備案)。

      2家庭經濟條件特別困難,無力支付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的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列為施助對象:
        (1)來自農村特別是老少貧困地區的家庭貧困學生;
        (2)少數民族特困生;
        (3)烈士子女或優撫家庭子女;
        (4)父母雙亡,無人承擔上學費用者;
        (5)家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者;

      二、“減、免、緩”交學費的額度

      每學年“減、免、緩”交學費的總金額控制在應收學費總額的5%以內,實行專款專用。

      三、審批程序

      1、符合條件者,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提供鄉鎮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情況證明材料。

      2、各系成立評議小組,成員中應包括部分學生干部和普通學生代表。

      3、評議小組根據申請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在校學習生活及其它表現情況進行綜合評議,并確定出對象、類別(分減、免、緩三類)及金額。原則上緩交學費期限為一學期。

      4、各系確定對象名單并經一定范圍內公示無異議后,填寫《福州職業技術學院“減、免、緩交學費申報表》(一式3份),由系主管領導簽章后報學生工作處。

      5、學生工作處在綜合各系上報材料的基礎上,提出意見,交院分管領導審核后報院長審批。

      四、評定時間

      “減、免、緩”交學費在每年6月份評定,新學年注冊時兌現。新生在12月份評定。

      五、附則

      1、“減、免、緩”交學費工作要與特困生的其他資助形式相結合。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享受“減、免、緩”交學費的資格:

      1)因學習不努力造成留級或期末考試不合格的;

      2)當年因違紀受行政處分的;

      3)當年因吸煙、酗酒或其他原因受處理的;

      4)有弄虛作假、偽造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材料的;

      5)不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

      6)不參加助學貸款的。

      3、對已接受“減、免、緩”交學費待遇,經查實不符合施助資格者,取消其享受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全部款項。

      4、各系部、有關部門要重視這項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做好宣傳和調查工作,保證家庭經濟困難、經過自身努力又無力解決的學生能夠得到資助。特別要注意為經濟困難學生中的品學兼優者、孤殘學生、少數民族學生及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解決問題,要做好經濟困難學生的思想工作,鼓勵他們努力學習,克服困難完成學業。
        
      六、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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