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強校風校紀建設,優化育人環境,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據國家教育部頒發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和《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學校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視其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及認識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第二條 凡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參與任何有損祖國尊嚴和榮譽、破壞安定穩定、擾亂社會秩序者,學院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條 違反考場紀律者,按《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反考場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 偷竊財物(含私吞公款、冒領他人匯款、包裹等),未達到公安部門立案標準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偷竊金額達到公安部門立案標準,或被刑事拘留的,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經公安或保衛部門確認有作案行為,但作案未遂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包庇偷竊者,銷贓、買贓、窩贓者,或為偷竊者提供住宿或其它方便者,視情節輕重比照偷竊者給予相應處分。
第五條 對打架斗毆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肇事者(即用語言挑逗,或以各種形式引發打架肇事者)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未動手打人,但已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動手打人者,給予記過處分;
打人致他人受傷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策劃者
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事實者,給予記過處分;
打架后果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聚眾打架并造成事實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糾集校外人員到校內打架并造成事實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3、打架者
先動手打人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致他人受傷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4、參與者
參與打架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打架雙方任何一方參與者達三人(含三人)以上,視為聚眾打架,每人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致人傷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非正常勸架、起哄、挑逗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5、持械打人者,視后果程度,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6、一人犯有兩款以上行為者,分別裁決,加重處分。
7、打人致傷者,除給予相應的處分外,均需賠償受害者的醫藥費、營養費等其他正當費用,如不按期繳納賠償費用,給予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六條 故意破壞公共設施、財物者,除責令其照價賠償外,所破壞的公物價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給予警告處分;101-3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01-50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5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再犯者,按上述規定加重一級處分。
第七條 擅自離校(按實際課時計)或曠課者,按下列規定處分;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2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達2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達3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達4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八條 住校學生無故遲歸,經教育不改,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九條 住校生未經請假夜不歸宿,經教育不改,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住校生擅自租住民房,經教育不改,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條 學生在正常學習時間(包括星期一至星期四晚上及星期天晚上)不得出入“三廳兩室”(指舞廳、卡拉OK廳、錄像廳、游戲室、桌球室)進行娛樂活動,違者將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第十一條 學生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有以下情形者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處分。
1、以強硬態度或威脅手段逼迫另一方與其談戀愛并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者在異性學生宿舍留宿的,根據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批準留宿外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3、觀看淫書、淫畫、淫穢錄像片等淫穢制品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4、制作、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并報公安部門處理。
5、其它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者,根據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二條 禁止學生擅自到江、河(包括溪源河)、湖、海及其它非正規游泳場所游泳。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若發生事故,一切后果自負。
第十三條 學生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違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學生不得在校內打麻將。違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對擾亂、危害校園治安秩序行為者,按下列規定處分:
1、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內進行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動,違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違反國家、學院有關消防規定而引起火災,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或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3、凡在宿舍違章用電、用火(包括點蠟燭等)不聽勸阻者,除沒收違禁物品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或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4、在宿舍及其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燒垃圾、廢棄物等,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5、在學生宿舍樓飼養寵物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6、在校園聚眾喧嘩、起哄、摔瓶子等影響校園秩序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7、在集會等活動中喝倒彩、怪聲尖叫或喧嘩、打鬧者,應勒令其離開會場,并給予為首者或策劃者警告以上處分。
8、損毀、涂改院、系尚在生效的布告及相關文書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9、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0、隱匿、損毀或私拆他人郵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1、撕、割圖書館、資料室圖書、資料及其他破壞行為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并作相應的賠償。
12、學生不得在校內吸煙,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3、偽造、變造公文、印章、證件、證書、個人檔案、學習成績及其他不正當手段達到個人目的的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外出實習、實訓及其他活動,不遵守實習、實訓及其他活動紀律和公共秩序、損壞學校聲譽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采取各種手段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他人或對他人恐嚇、威脅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國家禁毒的有關規定,情節輕微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觸犯刑律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條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門處罰者,按下列規定處分:
1、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徒刑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被處以治安拘留、勞動教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違規違紀被發現后,歪曲事實或態度惡劣、無理取鬧或辱罵、威脅舉報、執行檢查任務人員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毆打舉報、檢查人員者,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給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后果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任何校內組織、團體、個人不得從事危害計算機網絡安全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情節予以記過以上處分或送公安機關處理。
1、未經許可,進入校園計算機網絡或者使用網絡資源并對校園計算機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的。
2、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破壞程序的。
3、違反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利用計算機及網絡危害國家安全、損壞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登陸非法網站,傳播非法信息的。
4、制造或歪曲事實、散布謠言、侮辱誹謗他人,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擾亂學校安定及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損害學校聲譽的。
5、法律及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處分報批程序:
1、學生違紀,各系應積極配合保衛科等部門盡快查清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并附上相關材料送學生處。學生處核實后擬出處分意見,記過以下含記過處分意見的由院領導召集職能部門研究決定,對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意見的報院長會議決定。
2、跨系的學生違紀事件由保衛科或學生處牽頭處理,相關系、部門須派員參與。
3、學生處分應具備的材料:
①違紀事實的調查結果及處分意見材料
②當事人的陳述材料
③各種有關的旁證材料
④違紀事實的核實材料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訴程序:
1、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掛靠學院紀檢監察部門。
2、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分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3、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的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4、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進行研究決定。
5、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6、從處分決定或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之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或者省級行政教育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受處分后的有關規定
1、對學生的處分材料一式兩份,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2、留校察看處分一般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各系要定期考察,及時幫助教育。在察看期間沒有發生違規、違紀行為者,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現或顯著進步者,可提前解除。經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間再次違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畢業班學生,學習結束時,先以結業處理,校外繼續察看滿一年后,根據其本人申請和所在單位的鑒定,決定是否解除察看,準予畢業,換發畢業證書;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4、違紀受處分者,該學年不享受獎學金。
5、凡受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自宣布之日起,應在3天內辦理完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將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6、受留校察看處分未解除或受處分一年內重新違紀的,按同類加重一級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確應給予處分的,可參照相類似的條款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院學生處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若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