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院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維護考試秩序,確保考試的質量和信譽,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參加我院考試的學生都有嚴格遵守福州職業技術學院考試各項制度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對于違反考試管理的違紀舞弊行為,將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章 學生違紀舞弊行為及處理
第三條 學生有下列違反考場紀律行為的,經監考人員教育不改者,可以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
(二)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的;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三)在考場內喧嘩或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四)未經監考人員同意,互相傳遞文具、物品的;
(五)不按考場規定就座的;
(六)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七)有其他違反考場紀律行為的;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舞弊行為之一的,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記為無效,不準參加正常補考,并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一)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手勢的;
(二)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三)考前事先把考試有關內容寫在課桌椅上;
(四)夾帶與本場考試內容有關資料的;
(五)在試卷或答題卡上填寫他人姓名、考號的;或由他人替考的;
(六)接傳、抄襲他人答卷、答案的或有意將自己的答案讓他人抄襲的;
(七)考試期間故意撕毀試卷或答題卡的;
(八)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卷的;
(九)利用無線通訊工具作弊的;
(十)竊取或損壞他人答卷或答題卡的;
(十一)有其他嚴重舞弊行為的。
第三章 處分決定批準程序
第五條 監考人員應及時報告各系主考,各系主考應盡快查清事實,擬出處分意見,并附相關材料送教務處審核后,報院領導決定;
第六條 學生違紀舞弊處分應具備的材料:
1、考場記錄單及相關旁證材料;
2、當事人陳述材料;
3、違紀舞弊事實的核實材料;
第七條 學生對處分有異議的,參照《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八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福州職業技術學院教務處。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若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