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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綜合測評辦法(試行)

      來源:系統管理員發稿時間:2014-12-05瀏覽次數:59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在全面推進素質教育過程中,客觀反映學生在校期間各方面的實際表現和素質水平,正確引導學生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綜合測評是學校對學生在德、智、體諸方面表現的綜合評定。測評成績作為評定“獎學金”、“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及畢業推薦、推優入黨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綜合測評總成績由思想道德素質,文化素質和職業素質與身心素質三方面成績組成。構成比例:綜合測評積分=思想道德素質分×0.2+文化素質和職業素質分×0.7+身心素質×0.1

      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質測評(100分)

      第四條  思想道德素質成績由學生思想道德行為表現基本分(70分)和獎懲附加分(30分)組成。

      1、表現基本分主要包括政治素質、法紀觀念、學習態度、品德修養、勞動實踐等五項內容,每項分ABCDE五個等級,分別評給14-10分(按等級1分遞減),五個方面達到A級方能得基本分70分(14×5)。

      1)政治素質。具有共產主義理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深刻領會“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運用馬列主義立場、觀點、方法來分析、解決實際問題。自覺維護祖國尊嚴、國家利益和民族團結。

      2)品德修養。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樂于助人,為人正直,誠實守信,文明禮貌。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集體觀念強,盡心盡力組織或參與各種有益的集體活動。顧全大局,積極維護集體利益,維護集體團結,努力為集體爭得榮譽。

      3)法紀觀念。社會主義法制觀念強,遵紀守法,遵守校規校紀,勇于并善于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努力維護國家和校園的安定與穩定。

      4)學習態度。學習目的正確,專業思想牢固,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很好地完成學習任務。重視專業技能培養,認真參加社會實踐和專業見習、實習,積極參與校園文化活動,自覺提高職業素質。

      5)勞動實踐與志愿服務。勞動觀念強,吃苦耐勞,能積極主動參加社會實踐、公益勞動和志愿服務活動,積極參加學校創建文明班級、文明宿舍活動,自覺營造良好的校園環境。

      2、獎懲附加分(30)。

      1)加分

      ①擔任學生干部并能履行職責的可予以加分,對擔任多項社會工作者,可按最高分項計,不累計得分。若不稱職或違紀受處分者,不能得分。具體評分標準為:擔任校團委副書記、學生會主席,可加10分;擔任校學生會副主席、系團總支副書記、校兩委各部部長,可加9分;擔任校兩委各部副部長、各班班長、團支部書記,各宿舍樓樓長可加8分;系團總支委員、各班副班長、團支部副書記、各社團負責人、校廣播站負責人,各宿舍層長可加7分;擔任校兩委干事、各班班委、團支委、各示范文明宿舍舍長,可加6分;擔任各文明宿舍舍長可加5分,擔任各班小組長,各宿舍舍長可加4分;擔任學校有關部門的專項社會工作和活動的,可視工作完成情況酌情加25分。

      ②學年獲全國、省、市、校、系先進個人榮譽者分別可加12-4分(按等級2分遞減)。獲全國、省、市、校、系先進集體成員分別可加10-2分(按等級2分遞減)。

      ③見義勇為、舍己救人、保護國家集體財產、維護社會治安等突出表現者,經系、校認定后可加10-30分。

      ④以上獎勵分可在學年內累加,但最高不超過30分。

      2)減分

      ①受司法部門治安處罰者,每次減30分。

      ②凡違反校規校紀,受學校通報批評,一次減5分:受處分者,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分別減10152030分。

      ③無故缺席政治學習、公益勞動和規定參加的集體活動者,每次減2分。

      ④在學校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及學生管理工作中,違反學校宿舍管理規定者,每次減3分。

      ⑤凡違反學校有關學生管理的規章制度,但又未受行政處分的,可給予3-5分的減分。

      ⑥凡違反學校其它規定,但又未列入本法的,根據有關條款可給予3-5分的減分。

      ⑦凡受到①②項減分者,獎勵分均不能得分。減分在政治思想品德表現分評定的基礎上續減。

      第三章  文化素質和職業素質測評(100分)

      第五條  文化素質和職業素質包括學業基本分(考試、考查成績)、職業技能分和獎懲分三部分(滿分為80+10+10

      1、學業基本分(考試、考查成績)指每學年學生各科考核總分(不包括體育課)。社會實踐、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作業等均按一門考試課程計。考查課程成績優、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別按90分、80分、70分、60分、50分折算。各科考核得分均以未補考前成績計。

      計算辦法為:學業基本分=(∑單科成績×該學科的周課時數)/∑各科周總課時數×80%

      2、職業技能分(10分)(超出者以10分計)

      1)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職業技能訓練活動,可加15分。

      2)凡獲系、校、市、省級以上各類職業技能比賽前三名者,每人按等級加分:系1-3分;校4-6分;市7-9分;省級以上10分。

      3)凡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可酌情加2-5分。

      3、獎懲分(10分)

      1)加分(超出者以10分計)

      ①有作品在國家、省、地(市)級(有CN刊號)、內部準印刊物上、校級刊物上發表者加10-2分(按等級2分遞減)。同一篇文章以最高項計分。

      ②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達標者加48分。(其他系列外語等級考試參照此標準)

      ③參加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達標者按以下標準加分。計算機專業學生為二級加2分,三級加5分;非計算機專業學生為一級加1分,二級加3分,三級加6分(其他系列計算機等級考試參照此標準)

      2)減分

      ①考試、考查不及格者每一科減3分,掛科減5分,留級減10分。

      ②考試作弊每一科次可減5-10分,并按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處理。

      ③無故曠課一節減1分,遲到早退三次按曠課一節論處。

      ④在實踐性教學環節中,違反紀律造成不良影響,違反規程造成事故或損壞設備者,可酌情減5-10分。

      第四章  身心素質測評(100分)

      第六條  身心素質測評分包括體育成績基本分和平時表現的獎懲分兩部分(滿分為70+30)。

      1、體育成績基本分(70分)

      計算辦法為:體育基本分=體育課成績/本班級最高分×70

      2、附加分為30(超出者以30分計),按以下內容加分。

      1)在國家級比賽中獲獎者加30分,省級比賽中個人獲前六名者,按名次加25-20(按等級1分遞減)分,破省高校記錄加30分,參賽隊員每次加5分。

      2)市運動會個人獲前六名者,分別加20-15(按等級1分遞減)分,破市記錄加25分,參賽隊員每次加3分。

      3)校運動會個人獲前六名者,分別加10-5分(按等級1分遞減),破記錄加12分。

      4)凡獲校、市、省級以上文藝團體項目比賽前三名者,每人按等級加分:校級432分:市級864分:省級12108分。參加市級比賽者加2分:參加省級比賽者加3分。

      5)課外文化活動積極分子可加1-3分。

      6)課外體育鍛煉積極分子可加1-3分。

      3、減分

      1)無故不參加校、系要求統一參加的文體活動者每次可減5分。

      第五章   實施辦法

      第七條  學生綜合測評每學年進行一次(非畢業班安排在下學年9月初,畢業班安排在本學年5月份),由下至上公開、公平、公正合理地進行。

       1、每學年末由每位學生按測評的辦法寫出本學年的書面總結,實事求是地填寫綜合測評的評分表,并出具有關證明。

      2、由輔導員組織班級民主評議。評議小組由班長、團支書及民主選舉產生的46位學生代表組成,根據學生綜合測評表對每一位同學評分,將去掉最高分、最低分的平均分作為表中“班級評定”欄的得分。該欄作為輔導員評定的重要參考依據。學業基本分由各系教學秘書(干事)負責核算計分。

      3、各系政治輔導員應在假期中提出評定意見,并于開學一周內向系務會議匯報評定過程。經系務會議審定和系領導簽注意見后的學生素質綜合評定分數應及時向全體學生公布。學生對素質綜合評定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公布后一周內向本系或學生工作處申訴,接到申訴后三天內應進行復議。對循私舞弊的參與者,視情節輕重,在總分中扣510分,并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4、學生綜合測評經系審定后,報院學生工作處審核。學生綜合測評表經系、院蓋章后存入學生個人檔案。

      5、畢業班畢業學年的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工作應在畢業前完成。

      6、本辦法由學生處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7、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若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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