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9月, 針對我國國內個人收入發生很大變化的情況,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本國公民的個人收入統一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的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把個稅法第四條第二款“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項目刪去,而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2002年1月1日, 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為《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狀況及財稅調節政策》的報告,建議改革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適度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同時對中等收入階層采取低稅率政策。
2003年10月22日, 商務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稅,提高個人收入所得稅免征額等多項建議。
2005年初, 廣東財政再次對個稅起征點提高進行調研,以便為中央盡快出臺稅改政策提供參考依據。
2005年07月26日, 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首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擬將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到1500元。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起征點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第四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