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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解答


      發布者:系統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2-04-27    瀏覽次數:1169

       

      一、哪些人需要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凡在中國境內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具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種情形中,第一種和第五種情形是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新增加的規定。其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沒有具體明確是哪種情形,因此,《辦法》規定,這種情形的納稅申報具體辦法,根據國務院明確的具體情形另行做出規定。
      二、個人年所得達到12萬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年終還需要申報嗎?
        答:按照《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如果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所得達到12萬元,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后,均應當按《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三、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個人,應在什么時候申報呢?
      答:按照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也就是說,每年的公歷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的任何一天,納稅人均可辦理納稅申報。以今年為例,2006年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應該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四、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應該到什么地方申報呢?
        答:《辦法》規定,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年度終了后的納稅申報地點應區別不同情況按以下順序來確定,具體為: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五、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應怎樣把握?都包括哪些內容?
        答:《辦法》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以下11項所得合計達到12萬元:“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六、哪些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計算12萬元年所得時,對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免稅所得以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項: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即: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費一金”)。
      七、各個所得項目的年所得具體怎樣計算呢?
        答:《辦法》根據2005年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的精神,將“年所得”界定為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須在中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的11項應稅所得的合計數額;同時,從方便納稅人和簡化計算的角度出發,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確了各個所得項目年所得的具體計算方法: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未減除費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額。也就是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各種所得(單位所發的工資單內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以及“三費一金”以后的余額。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應納稅所得額。即: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比照上述方法計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每月不超過800元)的收入額。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減除任何費用的收入額。
        例如:2006年,某納稅人全年取得工資收入144000元,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2400元,國債利息10000元,企業債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險賠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個人按照規定繳納了“三費一金”14000元,單位也按照規定為個人繳付“三費一金”28000元,則該納稅人應申報的年所得為153000元,具體計算過程是:工資收入144000元-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的“三費一金”14000元+企業債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2400元、國債利息10000元、保險賠款3500元、單位為個人繳付的“三費一金”28000元(未計入個人工資收入)不需計入年所得,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的“三費一金”14000元可以從工資收入中剔除。
      八、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時,可采取哪些申報方式?
        答: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采用如下三種申報方式:網上電子申報、掛號信函郵寄申報、直接到稅務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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