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一、工資、薪金所得界定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軍隊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等方面的獎金。
2、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3、按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及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4、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以及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對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高級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調休、退休工資薪金所得。
二、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如下:
級數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級距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1500元的 | 3% | 0 |
2 |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 | 10% | 105 |
3 |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 | 20% | 555 |
4 |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 | 25% | 1005 |
5 |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 | 30% | 2755 |
6 |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 | 35% | 5505 |
7 | 80000元以上 | 45% | 13505 |
三、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全月工薪收入總額-350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學院目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方式是采取單位代為扣繳的方式,即職工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從次月的津貼中直接扣除。
例:某職工12月正常工薪收入3500元(在我院工資表中體現為應發數),當月課時費為2000元,院內津貼(或崗位津貼、考勤獎等等)1000元,當月應交納公積金420元,醫保費80元。
那么該職工在次年1月的津貼表上應扣除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12月正常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3500+2000+1000―420-80-3500=2500
從稅率表中可查出2500元適用10%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05
則應納稅額=2500×10%―105=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