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
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本規定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
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禁止違反規定到
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
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六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
第七條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范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并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八條 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于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九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議價格。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住宿用房以
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條 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
魚翅、
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
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一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盡可能縮小警戒范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
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
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并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采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制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
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六條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
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定期匯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并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范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并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應當依照本規定制定本地區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規定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1]國管局負責人談《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
近年來,一些公務接待活動出現講排場、比闊氣、大手大腳和奢侈浪費現象,公款大吃大喝問題比較突出,敗壞了黨風政風,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201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布新修訂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對公務接待進行規范,并明確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新華社記者就此對國管局有關負責人進行了專訪。
[2]問:修訂《規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國管局負責人:黨的十八大以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對公務接待活動出現的問題高度重視,明確要求完善公務接待制度等厲行節約制度體系,堅決剎住鋪張浪費之風,切實遏制公務接待等公款消費中的各種違規違紀違法現象。中央八項規定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對規范和簡化公務接待提出了明確要求。
中央領導同志帶頭垂范,以身作則,在公務接待活動中吃工作餐、住普通套間、不清場封路、不組織迎送活動、不層層多人陪同,展現了新一屆中央領導親民為民、節儉務實的優良作風,為各級領導干部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了表率。
為了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相關要求,鞏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整改成果,切實強化公務接待管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對2006年印發的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旨在解決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制度和標準,創新管理機制,推進社會化改革,強化監督問責,為加強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改進工作作風,樹立黨和政府良好形象提供有力支撐。[2]
問:您能否用幾個關鍵詞描述修訂《規定》的總體思路?
國管局負責人:《規定》以公務接待厲行節約為主線,緊緊抓住創新管理和深化改革這兩個“治本”之策,進行全方位、立體式突破,力求根治公務接待頑疾,遏制“舌尖上的浪費”,總體可以概括為四個關鍵詞:
一是減量,建立接待雙向約束機制,嚴格控制接待范圍和項目,堅持接待分類管理,嚴格區分公務接待與商務接待等其他接待,切實壓減不必要的公務接待活動。
二是限支,管住接待經費預算,分類別、分地區制定接待費開支標準,強化接待費報銷結算管控,把接待經費支出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三是問責,對公務接待實行全過程監管,推進接待信息公開,嚴格接待工作問責,強化對接待活動的剛性約束,增強內外監督合力,形成不愿、不敢、不能違規違紀接待的正確導向和正面預期。
四是改革,著力深化公務接待管理體制改革、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機關內部接待場所轉制改革、機關所屬接待資源集中統一管理改革等四項改革,從根本上鏟除滋生公務接待違規浪費行為的
土壤。
[2]問:與以往針對公務接待的相關規定相比,此次出臺的《規定》呈現出哪些新特點?
國管局負責人:《規定》體現了四個新特點。一是嚴字當頭。嚴格和細化各項要求和標準,共提出了38項禁令,包括11項“禁止”事項和27項“不得”要求。
二是著眼創新。對2006年印發的規定內容進行了大范圍、大幅度修改和增加,修訂后共26條,其中,15條為全新內容,7條進行了大幅修改。
三是全方位覆蓋。覆蓋了適用范圍、接待單位、接待對象、接待項目、配套改革等接待管理的各個要素,規范了事前審批控制、事中規范、事后監督問責等接待管理的全流程。對接待活動食、宿、行、迎送及警衛、預算和報銷等關鍵環節作出了嚴格細致的規定。
四是注重操作性。與差旅、會議、培訓等方面的政策規定相互呼應,標準銜接,統籌聯動;根據公務活動實際,規定接待標準、范圍和項目,對規范開展接待活動提出具體要求,可操作性強,便于抓好制度落實。[2]
問:針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規定》提出了哪些新舉措?
國管局負責人:《規定》提出了三個方面13項新舉措。
一是源頭管控,雙向約束,從起點和源頭壓減公務接待活動數量。為此,《規定》提出:
――嚴格公務外出管控。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和人員數量。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嚴控接待范圍。明確要求接待單位嚴格審批控制,無公函不接待,
探親、
旅游、
休假等因私活動不接待;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活動統籌接待;不得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建立接待清單制度,實現接待“留痕”。接待單位應當填寫反映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的接待清單,作為報銷憑證之一,留存備查。
二是明確標準,綜合治理,簡化和規范公務接待活動。為此,《規定》提出:
――簡化接待禮儀。明確規定地區、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不得參加迎送,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限制接待住宿房型,接待對象自負住宿費用。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從嚴控制接待用餐的次數和陪餐人數,嚴格限制用餐地點和消費內容。
――規范警衛安排。盡可能縮小警戒范圍,不得違反規定管控交通,不得清場閉館。
――接待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單獨列示。
――接待費開支標準參照會議等標準分地區制定并進行動態調整。
――嚴格接待費報銷管理。明確報銷憑證種類,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三是全面公開,強化問責,堅決杜絕公務接待中的“
破窗效應”。為此,《規定》提出:
――縣以上各級黨政機關全面建立接待信息公開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建立立體式的接待工作監督檢查體系,明確監督檢查內容。
――將接待工作納入問責范圍,強化責任追究和懲處,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2]問:《規定》如何落實深化改革要求,從根源上破解公務接待管理難題?
國管局負責人:《規定》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通過深化四項改革來破解公務接待管理方面遇到的矛盾和難題:
一是深化公務接待管理體制改革。首次明確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從而統一接待管理,防止攀比浪費。
二是積極推進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實行政府購買服務,有效利用社會資源提供接待用餐、住宿、用車等服務。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三是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轉制改革。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四是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改革。推進各級黨政機關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2]
問:《規定》對根治國內公務接待中公款大吃大喝頑疾,作出了哪些制度安排?
國管局負責人:《規定》要求接待對象按照規定標準(即差旅、會議、培訓等伙食標準)自行用餐,不得向接待單位轉嫁。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只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陪餐人數嚴格控制,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同時,《規定》對接待工作餐的用餐地點和消費內容作出嚴格限制: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
魚翅、
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2]問:《規定》如何對國內公務接待開支標準制定問題作出規定,確保標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國管局負責人:為嚴格落實厲行節約要求,同時確保接待開支標準符合實際,避免在接待工作中留下突破標準的借口,維護制度的嚴肅性,《規定》堅持分地區、分類別制定接待開支標準,要求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并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接待開支標準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2]
問:《規定》如何從經費預算源頭規范公務接待費支出?
國管局負責人:經費預算是公務接待費支出的源頭,規范接待費支出,首先要嚴格預算管理。《規定》要求公務接待費用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總額控制,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避免多頭來源和支出規模失控。為防止負擔轉嫁,《規定》明確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2]
問:《規定》如何增強公務接待活動的透明度,強化監督問責?
國管局負責人:為了增強公務接待活動的透明度,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規定》要求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問責是破解公務接待管理難題的關鍵一環。沒有問責,不設高壓線,再好的制度和標準也難奏效。《規定》從加強業務檢查、加強財政審計監督、加大懲處力度這三個角度強化了對接待活動的監督問責。要求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財政、審計部門加強對接待經費開支和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監督;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并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
問: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落實《規定》方面有哪些具體任務?
國管局負責人:對于各地區、各部門來說,一要健全制度標準體系,制定實施辦法,明確接待工作餐等接待開支標準,完善招商引資接待等其他接待管理規定,統籌調整會議費、差旅費、培訓費等相關開支標準。二要強化管理監督,建立接待清單制度和接待信息備案機制;加強對本級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推進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信息公開工作。三要進行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試點,推進建立接待用車定點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務外出控制機制和接待監督問責機制;開展機關內部接待場所轉換服務經營機制和集中統一管理改革試點。四要開展宣傳培訓,舉辦接待管理專題培訓,推進制度落實;在公務接待系統開展簡化禮儀、節儉用餐主題宣傳活動,多措并舉,推動《規定》貫徹落實。
[2]亮點三:管控“行”――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
“警車開道、超規用車、交通管控……這些看似‘有面子’的接待方式,實際上非常勞民傷財,根源是基層‘拍馬’與被接待的上級部門形式主義的‘一拍即合’。”國家行政學院社會與文化學部副主任馬慶鈺說。
《規定》指出,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
北京大學中國公共財政研究中心主任林雙林表示,公務接待講排場、比規格,表面是風氣,根源在制度。《規定》正是從制度著手,對公務接待出行的方式、規模、邊界(是否與公務有關)、標準等都做出了明確的界定,一定會起到積極的效果。
亮點四:管制“游”――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無關的參觀
“無論是公款旅游,還是公款娛樂、贈送紀念品或土特產品等超標準接待現象,公務人員都是打著公務的幌子多吃、多用、多占,這是一種特權思想在作祟。”馬慶鈺說。
《規定》指出,接待單位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規定》的出臺針對的都是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說明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扎扎實實地推進。”馬慶鈺建議,遏制公款旅游、娛樂等頑疾,還要加強監督問責機制建設,同時將巡視工作制度化、常態化,為《規定》的落實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