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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章制度

      《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發布者:系統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4-06-19    瀏覽次數:804

       

      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廳反映。
      福建省財政廳
      2014年6月6日
       
       
      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福建省省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建省省直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直單位)。
      本辦法所稱省直機關是指省直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省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省財政廳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分地區制定省內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各設區市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報省財政廳,經省財政廳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后,由省財政廳統一發布作為省直單位工作人員到省內相關地區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財政部發布的相關地區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見附件2)。
      對于住宿價格季節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以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規定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另行發布。
      第十三條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局)級人員省外出差住單間或標準間,省內出差住單間或在住宿費標準限額內安排住宿;處級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其他人員兩人住一個標準間,該檔出差人員按性別劃分逢奇數的,允許單人住一個標準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省內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財政部發布的相關地區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見附件2)。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市內交通費
        第十八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當向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二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照公務卡相關規定結算。
      第二十四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監督問責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省財政廳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直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五)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六)轉嫁差旅費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省直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閩財行〔2007〕25號)同時廢止。其他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福建省省直機關省內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表
      2.福建省省直機關省外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表
      附件1
      福建省省直機關省內差旅住宿費和
      伙食補助費標準表
       
      附件2
      福建省省直機關省外差旅住宿費和
       伙食補助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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