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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者:章琳茜    發布時間:2016-08-23    瀏覽次數:382

       

       

      閩政〔201548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高等院校:

        現將《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910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辦法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改革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穩步推進改革。

        二、實施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其中,“事業單位”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于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要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

        (一)單位繳費。單位按其繳費工資基數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二)個人繳費。個人按其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代扣。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達到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按300%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三)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保人員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四、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基金全省統一集中管理。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國辦發〔201518號)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和我省相關規定執行。

        五、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新人”待遇計發辦法。“新人”指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按照本辦法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新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各年度實際繳費指數的平均值,即: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其中: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本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與參保人員退休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詳見附件)。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二)“中人”待遇計發辦法。“中人”指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按照本辦法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中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退休后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與“新人”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相同。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視同繳費指數與實際繳費指數的平均值,即: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指數由基準視同繳費指數和調節系數兩個因素決定。按照參保人員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確定基準視同繳費指數,再乘以其所在地區對應的調節系數即為最終的視同繳費指數。基準視同繳費指數和各地的調節系數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2.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公式與“新人”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公式相同。

        3.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系數為1.3%。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本人視同繳費年限×1.3%過渡系數。

        4.保低限高。對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其養老金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101日至201512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11日至201612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11日至20249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新、老辦法計算公式分別為:

        新辦法待遇月計發標準=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職業年金;

        老辦法待遇月計發標準=

        其中:A2014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B2014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C為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M為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Gn1為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N為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101日至201412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三)“老人”待遇計發辦法。“老人”指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老人”繼續按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其中,基本退休費、生活性補貼兩項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其他項目原渠道列支。本辦法實施后,“老人”的待遇調整按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六、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七、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

        逐步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現階段暫實行縣級統籌,適時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省級基金調劑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社廳另行制定。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八、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一)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二)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和部分統籌基金。轉移的統籌基金按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基數的12%計算,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從機關事業單位轉入企業,本辦法實施前其在機關事業單位的連續工齡若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再重復計算;從企業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三)今后國家或省里出臺轉移接續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九、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以及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條件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以及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條件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獎勵辦法及補貼標準另行研究制定。

        十、延遲退休人員繳費辦法

        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十一、我省試點政策與本辦法的銜接

        (一)已參保人員的銜接。

        已參加我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的單位及人員,符合本辦法實施范圍的,納入本辦法參保,其余參保單位及人員的銜接辦法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另行研究制定。

        (二)已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銜接。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參保人員納入本辦法參保繳費后,其在試點期間可視同繳費年限的個人繳費本息,一并全額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及其投資收益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留存基金的銜接。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結余基金,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十二、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水平

        各市、縣(區)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機關事業社保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

        在閩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單位、省直機關及所屬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由省級機關事業社保經辦機構集中經辦管理。市直機關及所屬單位、縣(市、區)直機關及所屬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分別由設區市、縣(市、區)機關事業社保經辦機構經辦管理。

        為認真貫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2號),根據我省實際,省人社廳研究制定全省統一的經辦規程。各級機關事業社保經辦機構應嚴格落實全省統一的政策規定、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全省數據集中管理。切實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三、組織實施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計劃,明確責任分工,抓好督促落實。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級政府要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積極籌措資金,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到位;省人社廳要加強對市、縣兩級人社部門的工作指導,確保政策落實不走樣、經辦服務標準化。

        (二)制定實施工作方案。本辦法頒發實施后,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嚴格按照全省統一的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盡快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工作方案。

        (三)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工作。要及時、準確、有度、有效地開展宣傳工作。堅持正面宣傳,充分發揮主要新聞媒體輿論引導作用,積極利用各類新媒體,正確解讀政策,讓廣大干部群眾充分理解、積極支持改革。要加強輿情監控,及時掌握輿情動態,防止誤讀誤解和炒作。

        (四)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各地要注意研究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總結經驗,重要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本辦法自201410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附件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7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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