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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福建省示范性現代職業院校建設工程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者:章琳茜    發布時間:2016-09-13    瀏覽次數:524

       

      關于印發福建省示范性現代職業院校建設工程項目

      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財政局、教育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教育局,各省屬高等職業院校、省屬中等職業學校:

      為加強和規范“福建省級示范性現代職業院校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項目順利實施,現將《福建省示范性現代職業院校建設工程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

       

      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

      201645

       

      福建省示范性現代職業院校建設工程項目

      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貫徹《福建省教育廳 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示范性現代職業院校建設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教職成〔201549號)精神,加強和規范“福建省級示范性現代職業院校建設工程”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項目順利實施,根據《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現代職業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財教201573)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級示范性現代職業院校建設工程”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項目專項資金”),包括用于項目建設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及市、縣(區)和行業企業資金、院校自籌資金。

      第三條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分步安排到位,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培育項目院校,終止立項和經費支持。

      第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統籌管理項目專項資金。

      省教育廳負責提出項目院校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方案,并指導培育項目院校制定項目專項資金總預算安排方案和年度資金使用計劃。

      省財政廳負責對項目院校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方案進行審核,并對項目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分配年度項目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對市縣項目補助,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于每年1031日前,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到市縣。

      第五條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以下方面:

      (一)辦學理念項目,主要用于專題調研、培訓研討、專家論證、資料購置等方面的支出。

      (二)學校治理項目,主要用于管理人員能力建設、制度建設、校園文化建設以及第三方評價等有關方面的支出。

      (三)辦學機制項目,主要用于開展校企聯合辦學、職教集團建設、開放辦學以及聘請行業企業專家等方面的支出。

      (四)專業建設項目,主要用于專業建設規劃調研、專業資源整合、人才培養方案論證以及參與國內、國外(境外)專業認證等方面的支出。

      (五)教學改革項目,主要用于課程建設(制定課程標準、開發教材及其它課程教學資源等)、教學模式改革以及實踐教學、教學評價等方面的支出。

      (六)師資隊伍項目,主要用于專業帶頭人和骨干教師研修、優秀教學團隊培養、教師繼續教育培訓、教師到企業實踐考察調研以及人才引進等方面的支出。

      (七)實訓條件項目,主要用于實訓設施設備的購置、改造、維護,校外實踐教學場所租賃以及創新創業基地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八)信息化建設項目,主要用于數字校園建設(含校園網、管理平臺建設等)、數字化教學資源建設以及數字化技能教室、遠程協作教室、虛擬仿真實訓室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九)服務能力項目,主要用于畢業生跟蹤調查、畢業生就業評價;面向社會的培訓資源建設;開展新產品、新工藝開發等技術服務,與行業企業共建“應用技術協同創新中心”,文化傳承與創新能力建設;承辦技能大賽以及對口幫扶等方面的支出。

      (十)特色與創新項目,主要用于辦學特色與創新的實證研究、專家咨詢、案例設計、成果推廣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條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培育項目院校基本建設、服務外包、償還貸款、支付利息、捐贈贊助、對外投資、抵償罰款等支出。

      第七條 培育項目院校應根據“福建省級示范性現代職業院校建設工程”項目建設規劃(以下簡稱《項目建設規劃》)和《“福建省級示范性現代職業院校建設工程”項目建設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合理安排項目專項資金,項目專項資金總預算安排方案和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經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核定后執行。

      第八條 鼓勵有關市、縣(區)政府部門和院校舉辦方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培育項目院校建設,培育項目院校應積極爭取行業企業資金投入,多渠道籌措項目專項資金。

        第九條 培育項目院校是項目專項資金使用的主體,應當嚴格按照《項目建設規劃》和《任務書》安排項目專項資金,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項目專項資金管理,確保項目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按期完成。

      第十條 項目專項資金全額納入培育項目院校預(決)算管理,培育項目院校財務部門應設置項目賬或單獨賬簿進行明細核算,專款專用、專賬管理。

      第十一條 凡納入政府采購的支出項目,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經過招投標、集中采購等規范程序后方可列支。項目實施完成后,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和結算手續,同時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和設備設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培育項目院校所屬市、縣(區)政府財政、教育部門或院校舉辦方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項目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專項檢查。

      第十三條 培育項目院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和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確保項目專項資金的規范管理。培育項目院校的院(校)長對項目專項資金安排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以及資金安全負總責。培育項目院校在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接受項目終期評估驗收之前,應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項目專項資金審計,審計報告報送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

      第十四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應當做好項目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信息公開工作,依托“福建省示范性現代職業院校建設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平臺,公開各培育項目院校項目專項資金總預算安排方案和年度資金使用計劃,以及項目專項資金使用進展情況等信息。

      第十五條 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于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項目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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