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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者:財務處    發布時間:2016-12-02    瀏覽次數:176

       

      關于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5163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后勤部,武警各部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71)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2015
      929

      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71)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以下簡稱專項轉移支付)的績效目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是編制和分配專項轉移支付預算、開展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的重要基礎和依據。

      第四條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是指以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為對象,以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調整和應用等為主要內容所開展的預算管理活動。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績效目標:
      (一)按照專項轉移支付的涉及范圍劃分,可分為整體績效目標、區域績效目標和項目績效目標。
      整體績效目標是指某項專項轉移支付的全部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總體產出和效果。區域績效目標是指在省級行政區域內,某項專項轉移支付的全部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項目績效目標是指通過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安排的某個具體項目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二)按照時效性劃分,可分為實施期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
      實施期績效目標是指某項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在確定的實施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總體產出和效果。年度績效目標是指某項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在一個預算年度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第六條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作,做好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一)財政部。負責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總體組織指導工作;制定總體管理辦法,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確定績效目標管理工作規劃,提出年度工作要求;審核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績效目標;確定或下達有關績效目標;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等相關績效管理工作;依據績效目標管理情況,確定績效目標應用方式。
      (二)中央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所涉專項轉移支付的績效目標管理工作;協同財政部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按要求設定并向財政部提交績效目標;審核省級主管部門報送的績效目標;督促落實績效目標;依據績效目標開展相應的績效管理工作;提出績效目標具體應用建議;指導省級主管部門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三)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省區域內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的總體管理工作;會同省級主管部門,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審核下級財政部門報送的績效目標并報送財政部;下達績效目標并督促落實;依據績效目標開展相應的績效管理工作;提出績效目標具體應用建議;指導下級財政部門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四)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所涉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的具體管理工作;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審核下級主管部門報送的績效目標并報送中央主管部門;督促落實績效目標;依據績效目標開展相應的績效管理工作;提出績效目標具體應用建議;指導下級主管部門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五)省以下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具體實施單位等在績效目標管理中的職責,由各地區按照績效目標管理要求,結合本地區預算管理體制及實際工作需要,參照本辦法提出具體要求。

      第二章績效目標的設定
      第七條績效目標設定是指有關部門(單位)按要求編制并報送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的過程。
      專項轉移支付都應當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設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調整的,不得進入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流程。


      第八條績效目標要能清晰反映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期產出和效果,并以相應的績效指標予以細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預期產出,是指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情況;
      (二)預期效果,是指上述產出預計對經濟、社會、生態等帶來的影響情況,以及服務對象或受益人對該項產出和影響的滿意程度等。

      第九條績效指標是績效目標的細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產出指標、效益指標和滿意度指標等。
      (一)產出指標是對預期產出的描述,包括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時效指標、成本指標等。
      (二)效益指標是對預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經濟效益指標、社會效益指標、生態效益指標、可持續影響指標等。
      (三)滿意度指標是反映服務對象或受益人的認可程度的指標。
      上述相關指標的解釋及說明,詳見“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申報表填報說明”(附1-4)。

      第十條績效標準是設定績效指標時所依據或參考的標準。一般包括:
      (一)歷史標準,是指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等;
      (二)行業標準,是指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等;
      (三)計劃標準,是指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
      (四)財政部和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標準。

      第十一條績效目標設定的依據包括: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等;
      (二)中央和地方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的有關規定,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規定,設立專項轉移支付的特定政策目標,各專項的資金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項目申報指南等;
      (三)財政部門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管理要求,專項轉移支付中期規劃和年度預算;
      (四)相關歷史數據、行業標準、計劃標準等;
      (五)符合財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十二條設定的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單位)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等要求,并與該專項的特定政策目標、用途、使用范圍、預算支出內容等緊密相關。
      (二)細化量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細化,盡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應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績效目標以及為實現績效目標擬采取的措施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符合客觀實際,能夠在一定期限內如期實現。
      (四)相應匹配。績效目標要與計劃期內的任務數或計劃數相對應,與預算確定的投資額或資金量相匹配。

      第十三條專項轉移支付的績效目標按要求分別設定。
      (一)整體績效目標由中央主管部門設定。相關中央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要求,填寫“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整體績效目標申報表”(附1-1),并按預算管理程序提交財政部。
      (二)實行因素法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設定區域績效目標。區域績效目標由省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共同設定,按要求填寫“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附1-2),并按預算管理程序報送財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門。同時,要按照實際工作需要或相關工作要求,將下級部門設定的績效目標報送財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門備案。省級財政部門在向財政部報送績效目標時,應將有關績效目標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三)實行項目法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設定項目績效目標。項目績效目標由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具體實施單位設定,按要求填寫“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附1-3),并按規定程序由相應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后,按預算管理程序報送財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采取貼息、擔保補貼等間接補助方式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區域和項目績效目標,可結合實際工作并參考第十三條第(二)、(三)款執行。
      對采取先建后補、以獎代補、據實結算等事后補助方式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實行事前立項事后補助的,應在立項時按照第十三條有關規定設定績效目標;實行事后立項事后補助的,其績效目標可以用相關工作或目標的完成情況來取代,具體格式參考“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自評表”(附3)。

      第三章績效目標的審核
      第十五條績效目標審核是指有關部門對報送的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進行審查核實,并將審核意見反饋相關部門或單位,指導其修改完善績效目標的過程。

      第十六條績效目標審核是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審核的有機組成部分和必要環節,其審核結果作為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中央主管部門設定并提交的專項轉移支付整體績效目標,由財政部審核并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省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設定并報送的專項轉移支付區域績效目標,由財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門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其中,中央主管部門對區域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后,及時提交財政部;專員辦按照相關工作要求,對省級財政部門抄送的區域績效目標開展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和相關建議按程序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在上述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績效目標的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績效目標由相關基層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按程序上報省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并經其審核通過后,由省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參照第十八條的要求和程序,上報財政部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

      第二十條財政部在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審核中,對整體績效目標或數額較大、社會關注度較高、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關系重大民生領域或專業技術復雜的專項轉移支付區域和項目績效目標,可根據需要交由財政部預算評審中心審核,或委托專家學者、科研院所、中介機構等第三方予以審核,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等共同參與,提出審核意見和建議。
      中央主管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以及專員辦等在相關績效目標的審核中,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將其委托第三方等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績效目標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完整性審核。績效目標的內容是否全面完整,績效目標是否明確、清晰。
      (二)相關性審核。績效目標的設定與專項轉移支付的特定政策目標、用途、使用范圍等是否相關,是否依據績效目標設定了相關聯的績效指標,績效指標是否細化、量化。
      (三)適當性審核。該績效目標是否與其他績效目標相近或雷同;績效目標是否已經實現或取消。資金規模與績效目標之間是否匹配,在既定資金規模下,績效目標是否過高或過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績效目標,資金規模是否過大或過小。
      (四)可行性審核。績效目標是否經過充分論證和合理測算;專項或項目的實施方案、具體措施是否切實可行,并能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綜合考慮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財政資金。

      第二十二條對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的審核,可采用“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審核表”(附2-1),采取定性審核的方式,形成“優”、“良”、“中”、“差”四個等級的審核結果。
      審核結果為“優”的,直接進入下一步預算安排流程;審核結果為“良”的,可與相關部門或單位進行協商,直接對其績效目標進行完善后,進入下一步預算安排流程;審核結果為“中”的,由相關部門或單位對其進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報送審核;審核結果為“差”的,不得進入下一步預算安排流程。

      第四章績效目標的下達、調整與應用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在確定專項轉移支付總預算時,同步確定整體績效目標;財政部在向省級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轉移支付預算時,同步下達區域或項目績效目標。省級財政部門在細化下達預算時,同步下達相應的績效目標。

      第二十四條績效目標確定后,一般不予調整和變更。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或變更的,應按照績效目標管理要求、專項轉移支付預算調整和變更流程報批。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應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并依據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
      (一)績效監控。預算執行中,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對資金運行狀況和績效目標預期實現程度開展績效監控,及時發現并糾正績效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力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二)績效自評。預算執行結束后,中央主管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以及實施單位等應對照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填寫“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自評表”,形成相應的自評結果,并根據工作要求和實際需要形成績效報告(具體格式可參考《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作為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執行情況的重要內容予以反映。
      相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對相應的績效自評情況進行審核,并將其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基礎和以后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分配的前置條件和重要因素。
      (三)績效評價。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按要求及時開展專項轉移支付年度或中期(實施期)績效評價,客觀反映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形成相應的評價結果,按要求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具體格式可參考《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專項轉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結合績效目標審核、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等情況,建立專項轉移支付保留、整合、調整和退出機制。對符合績效目標預期、有必要繼續執行的專項轉移支付,可繼續保留;對績效目標相近或雷同的,應予以整合;對績效目標發生變動或實際績效與目標差距較大的,應予以調整;對績效目標已經實現或取消的,應予以退出。

      第二十七條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逐步予以公開,接受各方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納入地方政府預算管理后,其績效目標管理應同時符合同級地方政府預算績效目標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各中央主管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績效目標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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