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高等教育區域協調發展,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質量,中央財政設立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持地方高校的重點發展和特色辦學。為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地方高校(以下簡稱地方高校),包括:
(一)原“中央與地方共建高等學校專項資金”支持的普通高校;
(二)其他辦學層次較高,學科特色鮮明,符合行業和地方區域經濟及社會發展需要的地方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上述要求提出本省(區、市)地方高校支持范圍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各省下劃高校數量、高等教育規模和向中西部區域傾斜的原則確定中央財政支持的地方高校范圍。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地方高校重點學科建設、教學實驗平臺建設、科研平臺和專業能力實踐基地建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以及人才培養和創新團隊建設等。
(一)特色重點學科建設
支持地方非“211工程”學校國家重點學科的學科方向、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條件建設等。
(二)省級重點學科建設
支持省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重點研究基地條件建設。
(三)教學實驗平臺建設
支持基礎教學實驗室和專業實驗室建設。對涉及落實國家重大戰略決策、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專業建設予以優先支持。
(四)科研平臺和專業能力實踐基地建設
支持高校科學構建科研和實踐教學體系,建設科研平臺、工程訓練中心、創新基地和實訓實踐基地。
(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支持校園水、電、氣、暖等主要基礎設施更新和節能改造,校園網絡基礎建設,數字圖書信息資源和共享平臺建設。
(六)人才培養和創新團隊建設
支持創新人才引進和培養,師資隊伍培訓和學術交流,以及創新團隊建設。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堅持“擇優促優、突出重點、扶持特色”的原則。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加大對本省(區、市)高校的財政投入。地方高校應積極籌措資金用于相關的配套條件建設,并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
第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
第七條 項目申請和審批程序
(一)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本省(區、市)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結合地方財力,確定規劃期內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方向和建設目標,在專項資金規定的使用范圍內指導地方高校編制建設規劃(三年一期)。規劃電子版匯總報送財政部備案。
(二)地方高校根據建設規劃確定年度申報項目,填寫“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書”(格式見附件2),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財政部門。
(三)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地方高校提交的申請書開展項目評估,編制《××省(區、市)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申請匯總表》(格式見附件3),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省級財政部門申請文件、地方高校項目預算申請匯總表和專家評審意見。
(四)財政部對各地報送資料進行審核后,確定并下達項目預算。省級財政部門應在中央財政項目預算下達后1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預算批復到有關地方高校。
第八條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按照《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實施“特色重點學科項目”的意見》(教研〔2009〕3號)精神實施,納入專項資金統一管理。項目預算由省級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編制《××省(區、市)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專項資金特色重點學科項目預算申請匯總表》(格式見附件4),與專項資金項目預算一并報財政部。財政部單獨審核下達項目預算。
2007年經教育部批準的一級學科國家重點學科,均應按一級學科建設“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各有關地方高校在編制特色重點學科項目預算時要突出綜合優勢和整體水平,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和新興學科的生長。2007年經教育部批準的二級學科國家重點學科,均應按二級學科建設“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各有關地方高校在編制特色重點學科項目預算時要突出特色和優勢,在重點方向上取得突破。
第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和地方高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將擬報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進行去密處理后再上報。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一)地方高校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復的項目及預算執行,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專項資金項目年度預算一經審定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經省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報財政部批準。
(二)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專項管理。項目年度預算應確保按期完成,如確因特殊情況當年未完成的,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津貼補貼、對外投資、償還債務、捐贈贊助以及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四)在項目實施中,納入政府采購的項目應按照當地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評估、監督、檢查和管理,應于每年年底前編寫年度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財政部。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考核和追蹤問效
(一)財政部將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地方財政投入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和績效評價。對地方財政投入努力程度較高、項目績效評價整體較好的省份,中央財政將在安排下年度資金時給予傾斜。
(二)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地方高校,中央財政將不再給予支持,情節嚴重的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申報項目弄虛作假,騙取中央專項資金;
截留、擠占、挪用中央專項資金;
資金使用違反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項目績效評價情況差。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管理辦法,完善制度建設,加強資金管理,并積極探索管理機制創新,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與地方共建高等學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02〕2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