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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章制度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級政府采購網上超市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者:財務處    發布時間:2017-07-21    瀏覽次數:526

       

      為規范政府采購網上超市管理,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我廳制定了《福建省省級政府采購網上超市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2016年12月2日
      福建省省級政府采購網上超市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采購網上超市管理,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納入網上超市采購品目且在一定預算金額以下的貨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網上超市,是指經公開征集按約定條件承諾確定入圍的品牌廠商類供應商和電子商務類供應商(以下統稱供應商)對其所提供產品的型號、價格、參數等相關信息在網上進行維護,同時配合采購人在規定的品目范圍內選擇適用產品并進行網上采購的政府采購行為。
      第四條福建省財政廳為省級政府采購網上超市監管部門。
      第五條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為省級政府采購網上超市具體執行管理部門。
      第二章政府采購網上超市品目及價格
      第六條網上超市商品庫品目范圍是指按財政部《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由福建省財政廳認定的品目,如遇調整和補充,福建省財政廳應當及時予以公布。
      采購人應按網上超市提供的品目選擇所需商品,不得提出個性化定制性的需求。若網上超市商品確實不能滿足采購需求的,采購人可以依法采用其他方式采購。
      第七條交易中心按照網上超市商品庫品目范圍對政府采購網上超市商品進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網上超市供應商管理
      第八條供應商注冊入庫,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網上超市供應商公開征集的條件,供應商登錄福建省政府采購網上公開信息系統進行注冊。
      (二)網上注冊完成后,供應商應攜帶《營業執照》等相關資質證件原件、網上超市供應商服務承諾及自律承諾書等到交易中心進行審核。
      (三)審核通過,供應商即可入駐網上超市,并開通相關使用權限。
      第九條在注冊審核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的,應分別作出處理:
      (一)供應商申請注冊信息或所提供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審核通過。
      (二)發現供應商提供虛假資料的,不予審核通過,并上報福建省財政廳,由福建省財政廳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條供應商在網上超市上發布所提供產品的品牌、型號、配置、數量、價格、供貨期限、優惠率、服務等內容,必須保證真實性;其職責包括基礎數據的維護和及時更新,如商品類型、商品品牌、商品品種以及配件、商品信息、商品價格、售后服務等。有關信息內容經交易中心審核后才能予以發布。
      供應商在網上超市發布的商品屬于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規定的政府強制采購的節能產品,必須是列入當期《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中的產品,其他非強制采購節能產品的商品,應在其官方網站和國內各大商城可查詢到的標準型號配置、價格的商品,并注明是否為節能清單、環保清單內產品;入駐網上超市供應商須按照品牌廠家提供的標準型號配置的商品范圍內進行報價,報價不得高于廠家發布的市場參考價格,在廠家標準型號基礎上提高配置、服務標準的,也必須是廠家統一提供的配置、服務,并對相應的配置、服務進行分項報價。
      第四章網上超市采購程序
      第十一條采購人在網上超市可根據采購預算金額分別按以下方式進行采購:
      (一)網上直購。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內的產品可采用網上直購方式。采購人在網上超市上查詢、網內比價后,選定商品并生成采購訂單,向供應商下達供貨通知單,供應商接到采購人發出的供貨通知單后應即時確認,并與采購人簽訂電子合同,生成并發布成交記錄,同時在網上超市入庫備案,履約驗收后,完成網上在線支付。在電子合同簽訂前,采購人如遇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暫停、終止采購,申請時需提交暫停、終止原因。
      (二)網上議價。當采購人采購金額較大(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或希望通過議價獲得更優惠的采購價格時,可采用網上議價方式。采購人在網上超市選定商品及供應商,生成采購訂單,在數量、金額達到一定限額后,可以發起網上議價,在規定的時間,采購人和選定的供應商進入議價大廳,由采購人設定報價上限(即可接受價,不對供應商公開),通過雙方網上多輪對話磋商進行議價,供應商可以進行多輪報價,當議價結果采購人可以接受時,即以議價最終結果生成采購訂單,采購人向供應商下達供貨通知單,供應商接到采購人發出的供貨通知單后應即時確認,并與采購人簽訂電子合同,生成并發布成交記錄,同時在網上超市入庫備案,履約驗收后,完成網上在線支付。
      (三)網上競價。當采購人采購金額較大(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為了增強競爭性,擴大競爭范圍,希望通過競價方式獲得更優惠采購價格,或者網上議價結束后采購人不能接受最終報價時,可采用網上競價方式。采用網上競價時,采購人可指定網上超市中2個以上品牌,或不指定品牌,但須設定網上超市中同品目同等檔次商品共有的技術參數、服務要求,網上超市中有意向提供且有經營該商品的所有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競價,采用電子反拍規則,至競價截止時間,系統自動公布并選定最低報價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并以競價最終結果生成采購訂單,采購人向供應商下達供貨通知單,供應商接到采購人發出的供貨通知單后應即時確認,并與采購人簽訂電子合同,生成并發布成交記錄,同時在網上超市入庫備案,履約驗收后,完成網上在線支付。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網上超市交易貨款支付采用預付款方式,即在交易雙方簽訂電子合同后,采購人須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或實有資金賬戶支付,在供應商供貨前,按照合同金額將等額款項轉入網上超市指定托管賬戶,貨款到賬后,供應商應及時供貨,待交易雙方履約驗收確認后,從托管賬戶將貨款支付給供應商,交易雙方不能履約并同意取消交易的,采購人書面提交退款申請經交易中心審核后,預付款原渠道退回采購人。
      第十三條系統提供分值設置的功能,以數值的正負標識對評分進行累計,交易雙方進行互評,包括采購人對商品質量的評價、采購人對供應商履約和服務情況的評價、供應商對采購人驗收工作的評價、供應商對采購人支付工作的評價等,評價分值系統自動統計,供監管和執行部門進行相應處理。
      交易中心對供應商發布的商品信息更新情況、市場供貨反饋、省內經銷商數量、廠家售后服務反饋、單一品目銷售情況等進行評價,對評價低于標準分值的供應商予以提醒、警告、退出等處理;對評價低于標準分值的采購人由監管部門進行相應處理。
      具體評價細則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網上超市供應商實行動態管理制度,由交易中心不定期對供應商報價、信息發布、履約等情況進行考核。網上超市供應商應嚴格按照以下條款向采購人提供服務:
      (一)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配置、服務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標準;
      (二)供應商應及時維護產品信息和價格;
      (三)采購人與供應商確認訂單后,供應商應當及時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四)如遇產品升級換代,經采購人與供應商協商同意,并經交易中心審核確認后,供應商方可按原報價向采購人提供優于原配置的產品;
      (五)供應商不得違反本辦法中規定或承諾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在網上超市活動中,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根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
      (一)供應商未按承諾提供服務、或將責任推諉至廠商或廠商的維修站點的;
      (二)供應商以報價錯誤等非正當理由退出競價的;
      (三)供應商非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調整而拒絕按照報價及承諾履約的;
      (四)供應商向采購人提供假冒偽劣等不合格產品的;
      (五)供應商的違法行為給采購人造成損失的;
      (六)發生其他違規或違約情況的。
      第十六條網上超市供應商之間應對價格及其他情況進行互相監督。如發現問題可向監管部門或交易中心進行舉報,經查情況屬實的,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相關供應商進行處理;如存在虛假舉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采購人不得在采購過程中提出任何傾向性要求,不得向網上超市供應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圍的不合理要求,不得無故不簽訂合同或不履行合同。
      第十八條對采購人無故不簽訂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以及供應商反映采購人存在違規情形的,監管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交易中心應嚴格按照網上超市管理辦法履行職責,加強對網上超市供應商產品的市場調研和價格監測,并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及時監督。對有違反網上超市的有關要求及承諾的供應商,應及時處理,并上報監管部門。
      第二十條監管部門對政府采購網上超市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及時規范采購行為。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網上超市采購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投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設區市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范圍內網上超市采購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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