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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點擊查看→殘疾人創業就業和企業招用殘疾人的稅收優惠政策

      發布者:特殊教育學院發布時間:2023-03-01瀏覽次數:13




      殘疾人保障制度


      在黨中央的關心關愛下,在社會各界的支持下,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不斷迸發生命的光彩。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和關愛服務體系,促進殘疾人事業全面發展。”一句話道出對殘疾人的關心與關愛,為殘疾人事業發展指明了方向。


      我國有8500萬殘疾人,他們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也是社會大家庭的平等成員。尊重和保障殘疾人的權益,使他們能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機會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殘疾人事業發展,保障殘疾人基本民生、改善殘疾人生活品質、促進殘疾人全面發展,廣大殘疾人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提升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殘疾人對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加,除了基本的民生保障,接受教育、參與文體活動、體驗舒適的無障礙環境等也是廣大殘疾人的所盼所愿。越來越多的工作都已把殘疾人事業納入其中,建立管根本、顧長遠的殘疾人權益保障制度,切實尊重和保障殘疾人各項權益,為他們創造更多機會,為殘疾人融入社會創造更多可能。


      黨的二十大報告專門指出“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和關愛服務體系,促進殘疾人事業全面發展”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殘疾人事業的格外關心、格外關注。


      那么殘疾人創業就業企業招用殘疾人的稅收優惠政策有那兒些呢?


      跟著小編來看看吧???


      殘疾人就業減免個人所得稅


      一、享受主體

      就業殘疾人

      二、優惠內容

      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務收入,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免幅度和期限減免個人所得稅。

      三、享受條件

      1.“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注明為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的人員,以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一級至八級)的人員。

      2.殘疾人按照各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免幅度和期限減免個人所得稅。

      四、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


      提供服務或應稅服務的殘疾人個人免征增值稅


      一、享受主體

      殘疾人

      二、優惠內容

      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更換服務和向社會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三、享受條件

      殘疾人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一級至八級)的自然人,包括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精神殘疾人。

      四、政策基礎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附件三第一條第()項,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渡政策的規定。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第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2018年第31號修訂)


      殘疾人就業企業的殘疾人工資加扣


      一、享受主體

      殘疾人就業企業

      二、優惠內容

      企業安置殘疾職工的,在按照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的100%扣除。

      三、享受條件

      1.依法與每一名被安置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1)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每一名被安置的殘疾人實際在企業工作。

      2.每安置一名殘疾人,按月繳納企業所在地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定期向每一位被安置的殘疾人實際支付不低于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的基本設施。

      四、政策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殘疾人就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先征后返


      一、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二、優惠內容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稅務機關實行按納稅人安置的殘疾人數量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每月應退增值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所在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一個納稅期內已繳納的增值稅不足以退稅的,可以在本納稅年度內扣除已退增值稅后的上一納稅期已繳納增值稅的余額中予以退稅;如仍不足,可在本納稅年度內結轉以后納稅期間,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如果納稅期不是按月,增值稅只能退至符合條件的當月。

      三、享受條件

      1.納稅人(盲人按摩機構除外)有按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25%),安置的殘疾人不少于10(10)

      盲人按摩機構每月安置殘疾人人數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25%),安置殘疾人不少于5(5)

      2.與每名被依法安置的殘疾人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每一個被安置的殘疾人都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每一個被安置的殘疾人支付不低于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適用于納稅人所在區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月工資。

      5.稅務機關評定的納稅信用等級為C級或D級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6.如既有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又有支持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轉業干部等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均適用,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計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更改。

      7.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和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稅目范圍內的服務的收入總額占其增值稅收入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購進貨物(含貨物批發零售)和銷售委托加工貨物的收入。

      納稅人應分別計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上述業務的銷售額。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四、政策基礎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2018年第31號修訂)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享受主體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二、優惠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25%以上(25%),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超過10(10)的,可以減征或者免征當年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三、享受條件

      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25%以上(25%),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在10人以上(10)

      四、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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