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招錄殘疾人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你 了 解 多 少?
正逢招聘就業浪潮
很多企事業單位
紛紛開啟招聘崗位和通道
其中也包含了眾多
適合殘疾人朋友的崗位
那么企事業單位招錄殘疾人就業
可以享受哪些優惠稅收政策
下面帶大家了解一下
NO.1
增值稅
壹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增值稅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一個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6.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7.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2018年第31號修改)
貳
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安置殘疾人
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
特殊教育學校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
【優惠內容】
對安置殘疾人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享受條件】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2.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3.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三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2018年第31號修改)
NO.2
企業所得稅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
工資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享受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NO.3
城鎮土地使用稅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優惠內容】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四川省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減半征收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符合減稅條件的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應在年度終了6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材料供備案審查: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的1 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復印件)。
(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的根據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繳費記錄。
(三)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的不低于所在區縣適用的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支付憑證。
(四)每位殘疾人職工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享受條件】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一條
2. 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財稅〔2011〕48號第一條)
NO.4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優惠內容】
實行分檔征收。將殘保金由單一標準征收調整為分檔征收,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區、市)規定比例的,三年內按應繳費額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內按應繳費額90%征收。
暫免征收小微企業殘保金。對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
【享受條件】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政策依據】
1.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中國殘聯關于印發《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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