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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關于印發《福州職業技術學院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者:信息管理員2發布時間:2019-10-09瀏覽次數:328


      關于印發《福州職業技術學院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系(部、院)、處室、中心、館:

      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強化支出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福州職業技術學院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經2019910日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參照本辦法做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

                                                                                           2019108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校長辦公室 2019108日印發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強化支出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意見的通知》、《福建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專項資金使用部門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條 財政專項資金的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及具體承擔專項的資金使用部門(以下分別簡稱“資金歸口部門”、“資金使用部門”)是績效評價的主體。根據“誰用款,誰評價”的原則,由單位主要領導負總責,財務處牽頭組織,資金歸口部門及資金使用部門具體落實,共同實施績效自評。

      第四條 績效評價按財政資金支出類別分類,分為基本支出績效評價、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

      第五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原則如下:

      (一)科學規范原則。績效評價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序,按照科學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同時兼顧績效評價工作的可操作性。

      (二)公正公開原則。績效評價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依法公開并接受監督。

      (三)分類原則。績效評價按資金歸口部門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分類組織實施。

      (四)績效相關原則。績效評價應當針對具體支出及其產出績效進行,反映支出和產出績效之間的對應關系。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如下: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各級政府制訂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

      (三)預算管理制度、資金管理辦法及財務管理制度;

      (四)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資金歸口部門職能職責、年度工作目標任務;

      (五)教育及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計劃標準及專業技術規范等;

      (六)資金歸口部門申請預算時提出的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材料,財政部門預算批復,預算部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

      (七)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績效評價對象和內容

      第七條 績效評價的對象覆蓋所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支出資金。

      第八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如下: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資金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情況;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項目管理、資金管理等情況;

      (五)項目政策的執行情況;

      (六)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七)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績效評價按上級財政部門及專項資金管理部門要求按時開展。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跨年度的項目也可根據項目或支出完成程度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三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條 績效目標是績效評價的項目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由資金歸口部門在申報預算時按照上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填報,經業務分管校領導審批后交財務處,由財務處統一匯總后經財務分管校領導審批后報上級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績效目標內容包括:

      (一)預期產出指標:包括時效、成本、數量和質量指標;

      (二)預期效益指標: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和可持續影響指標;

      (三)預期滿意度指標:主要指服務對象滿意度。

      第十二條 資金歸口部門編制的績效目標應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符合學校發展規劃及部門職能,并與相應的財政支出范圍、方向、效益和效果緊密相關,并且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盡量進行定量表述,確實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第十三條 上級財政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財政支出方向和重點、經濟社會事業發展規劃等對學校編報的預算績效目標進行合規性和合理性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上級財政部門將要求學校調整、修改績效目標。資金歸口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將修改后的績效目標經業務分管校領導審批后交給財務處,由財務處匯總后上報給上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績效目標審核確定后,隨同年度部門預算或追加預算一同批復,作為預算執行、績效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績效目標一經批復一般不予調整。執行中如遇項目預算調整的,資金歸口部門應當根據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和審核流程,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四章 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指標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遵循相關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統性和經濟性等原則。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指標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共性指標由上級財政部門統一制定,適用于所有評價對象,主要包括投入類指標、項目績效管理類指標、單位內控管理類指標。個性指標由學校各專項績效評價小組制定,個性指標是針對資金歸口部門或項目特點設定的產出與效益類指標。

      (一)共性指標是適用于所有評價對象的指標。主要包括投入、支出情況、過程管理、項目管理等指標。

      (二)個性指標是針對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及項目的特點設定的,適用于不同部門或項目的業績評價指標。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標準是指衡量財政支出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績效評價標準具體包括計劃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達標標準和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標準。

      (一)計劃標準,是指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  

      (二)行業標準,是指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等;  

      (三)歷史標準,是指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等;

      (四)達標標準,是指教育主管部門公布的辦學條件達標指標數據等;

      (五)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標準。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及其他評價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二)比較法。是指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地區和不同高校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和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預算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其他評價方法。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開展評價。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價可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評價過程應堅持定量優先的原則。

      第五章 績效評價組織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成立財政支出績效管理領導小組和績效評價工作組。

      (一)財政支出績效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校長

      副組長:財務分管校領導

      成員:財務處、人事處、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后勤管理處 、產學研與實訓中心、特殊教育學院等專項資金歸口部門負責人

      財政支出績效管理領導小組職責:組織制定學校財政支出項目預算績效管理的工作規劃和制度,指導、協調、監督預算績效管理各項工作的實施。

      (二)績效評價工作組成員

      成員1:專項資金歸口部門分管校領導

      成員2:專項資金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

      成員3:項目負責人

      評價工作組職責:根據各財政專項資金申報的績效目標,制訂評價方案并實施具體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績效評價工作在學校黨政班子的領導下,由財務處組織和管理,各資金歸口部門根據資金的特點分別組織資金使用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四條 財務處與各專項資金歸口部門按照工作分工分別落實財政績效評價各項工作。

      (一)財務處負責:

      1.制定學校的績效評價規章制度,按照上級財政部門通知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2.匯總各資金歸口部門的績效評價材料,形成學校整體績效評價報告,連同及其他績效評價資料,一并報送上級財政部門;

      3.根據上級財政部門的績效評價結果牽頭落實財政部門整改意見,并及時向上級財政部門反饋,改進學校財政支出管理。

      (二)資金歸口部門負責:

      1.成立評價工作組;

      2.收集資金使用部門提供的績效評價材料;

      3.完成本部門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報告及評價表;

      4.落實財政部門下達的績效評價整改意見并及時反饋到財務處。

      第六章 績效評價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條 績效評價工作程序是指學校所組織的績效評價工作的工作流程,分為準備、實施、完成三個階段。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工作準備階段

      (一)下達績效評價通知。財務處按財政部門下達的績效評價通知要求,對資金歸口部門下達績效評價通知。

      (二)確立評價工作組。按照財政資金項目歸口部門分別成立評價工作組。評價工作組主要負責制訂項目資金績效評價方案,實施具體評價等工作。

      (三)制訂績效評價工作方案。資金歸口部門的評價工作組根據評價工作目標和評價對象的實際情況,依據評價工作規范,制訂本部門評價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條 績效評價工作實施階段

      (一)收集績效評價相關資料。評價工作組根據評價工作方案,全面收集基礎信息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分析。

      (二)對資料進行審查核實。評價工作組審核資金使用部門及財務處提供的相關資料,并根據需要到現場勘察、詢查,核實有關資料信息。

      (三)綜合分析并形成評價結論。評價工作組根據工作方案,采用恰當的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評價對象進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綜合評價,形成初步評價結論。初步評價結論應征求資金使用部門意見,資金使用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

      第二十八條 績效評價工作完成階段

      (一)撰寫提交評價報告。資金歸口部門按照規范的文本格式撰寫績效評價報告。評價報告經業務分管校領導審定后交財務處,財務處負責匯總各項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材料,撰寫學校整體績效評價報告,經財務分管校領導審定后報送上級財政部門。

      (二)落實并反饋績效評價整改結果。上級財政部門將項目績效評價結果以正式文件通知學校后,財務處負責及時將評價結果文件轉發至各資金歸口部門,如需整改的,相關評價工作組要落實整改意見并按時反饋。

      (三)建立績效評價檔案。資金歸口部門及財務處完成績效評價工作后,應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評價報告等有關資料,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第七章 績效自評表和績效評價自評報告

      第二十九條 績效自評表和績效評價自評報告的具體格式按財政部門統一規范要求。績效自評表和績效評價自評報告應當依據充分、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

      第三十條 績效自評表和績效評價自評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概況,包括部門職能、事業發展規劃、預決算情況、項目立項依據、管理措施及組織實施等;

      (二)績效目標情況,包括績效目標設置和調整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未完成績效目標的原因等;

      (三)績效評價實施情況,包括評價工作組、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等;

      (四)績效評價結論,包括評價得分和等級、各項評價指標具體得分情況、得分依據等;

      (五)項目實施中好的經驗做法、存在的不足和改進建議;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績效自評單位應當對績效自評表和績效評價自評報告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八章 績效評價結果及其應用

      第三十二條 績效評價結果采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績效評價總分值 100 分,等級四檔,其中 90-100 分為優秀、75-90分(不含 90 分)為良好、60-75 分(不含 75 分)為合格、60 分(不含 60 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三十三條 績效評價結果是上級財政部門和學校完善管理制度、調整支出結構、改進預算管理、編制部門預算和安排財政資金的重要依據。對績效評價達到績效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好的,上級財政部門將根據社會事業發展需要繼續支持。對績效評價發現問題、達不到績效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上級財政部門將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級財政部門將依規調減項目預算,直至取消該項財政支出。

      第九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四條 對無故拒絕或拖延提供績效評價有關資料,阻礙績效評價工作正常開展的部門,由效能辦介入督查或給予效能問責。

      第三十五條 學校參與績效評價人員應堅持清正廉潔和客觀公正,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者,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不盡之處按上級相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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